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4-11-11
编者按
2024年10月26日,第十八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在广东省深圳市成功举办。本届论坛由深圳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与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论坛的主题是“刑事诉讼法修改与辩护制度完善”。
本届论坛采用线下、线上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共300余名专家学者、法律实务界人士出席了本届论坛,在线实时收看达8000余人次。
以下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国家治理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陈实在论坛上的发言,整理刊发以飨大家!
陈实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国家治理学院
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首先感谢毛主任还有吴老师的邀请,各位律师界的同仁大家好。就本单元的主题,我想谈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个是关于刑事辩护制度完善的理念。为什么说理念,因为我感觉时至今日,我们刑事辩护制度完善的理念还没有完全的树立,没有牢固的树立。所以我觉得理念的问题可能还要经常提,经常讲。
关于辩护制度的完善,不能仅从刑事制度本身来理解,而是应放在整个刑事诉讼高度来理解。大家都知道这样一句话,刑事诉讼的历史就是辩护权不断扩充的历史。这一句著名的论断简短、深刻,道尽了辩护制度与刑事诉讼制度之间的关系。所以,只有辩护制度发展,刑事诉讼制度才算是真正的发展。我们十八大以来,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其实有两个发展方向:一是促进司法公正,防范冤假错案,因此推出了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二是提升司法效率,实现繁简分流,因此推出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认识到,辩护制度的完善对于刑事诉讼的这两个方向的改革其实都是不可或缺的。
首先,促进司法公正,尤其在防范冤假错案方面,我们看到,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是主要在三个维度上展开,即优化司法秩序,贯彻证据裁判原则和强化庭审程序。但是其实无论是从历史的经验还是从司法原理上来看,完善辩护制度都是防范冤假错案的最好的方法。大家或许读过法国著名律师勒内的名著《错案》,这本书中所揭示的种种的造成错案的原因,归根结底就是刑事诉讼结构性缺失。而作为律师的作者在那本书中反复提及防范错案最重要的经验之一就是重视辩护制度对纠正错案的重要作用。因此就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深化而言,尤其从比较法角度看,真正的审判中心主义一定需要发达的辩护制度支撑,如果辩护制度萎缩不前,所谓的“审判中心主义”到头来我觉得很有可能只是一种升级版的“新职权主义”。
其次,关于提升司法效率,实现繁简分流。当前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主要沿着控辩协商的方向在推进。如果从历史的过程和司法原理上看,协商性司法是审判中心主义,尤其是对抗性司法高度发展之后的产物,而其中辩护制度仍然是支撑性的制度。如果辩护制度不发达,协商性司法是不可能真正的产生,也不可能良好运作。当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倍受诟病的就是协商性不够,究其原因与其说职权性因素太强,不如说是辩护制度太弱。因此,如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还要继续朝着协商性司法的方向推进的话,就必须要坚持完善辩护制度。否则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可能会被异化为坦白从宽政策的兑现制度,甚至有可能产生协商性刑事错案的风险,这是我想说的第一个问题。
第二个问题就是关于辩护制度完善的重点。辩护制度如何完善呢?我觉得可能还要遵循制度发展的历史逻辑。以30年来刑诉法的三次修改为线索,辩护制度主要在两个逻辑上发展:一是扩大辩护的量,即不断的扩大辩护参与的范围,从有限阶段的辩护走向诉讼全流程的辩护,以及从有限的法律援助到全覆盖的法律援助。第二个扩充辩护的质,即不断扩充辩护权的内容,从抽象的辩护权扩充到具体的辩护权,从一般性辩护权过渡到核心辩护权。当前刑事诉讼法要进行第四次修改,应当抓住这个机会,发挥立法的引领和带头作用,促进辩护制度的现代化,以及真正促进刑事诉讼制度的现代化,具体包括三个方面。
首先,要继续坚持做大辩护的量。我们的辩护率曾经长期低位运行,辩护制度短板效应非常明显,2017年开始辩护全覆盖试点,司法部统计目前辩护率达到60%以上,主要是由于审判阶段辩护率的拉升。基于审前程序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重要地位尤其是认罪认罚案件的比例达到80%以上,辩护全覆盖的重心必须要前移。2022年开始覆盖试点延长到审查起诉阶段,这个要加快推行。另外侦查阶段的试点还没有开始,所以我们提升空间还有很大,更艰巨的任务在后边,这是辩护制度必须要迈过的槛。这次修改可以总结全覆盖的经验,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的范围,为提升辩护率提供制度的牵引。
其次,要坚定强化辩护的质。质说的是辩护权的有无及其优劣。辩护制度经过30年发展,辩护权利体系已基本形成,辩护权的齐备性已经不是主要的矛盾,但是权利的赋予和权利的行使是两回事。我们看到刑诉法过去三次修改都是扩充辩护权具体内容,但是每次新增的权利都面临着行使的限制和障碍。所谓“老三难”“新三难”,没有最难,只有更难。因此,辩护制度所面临的主要矛盾是权利行使的受阻和不畅的矛盾。近年来两高三部各种保障律师职业权利的文件也出了不少,但是仅靠这种宣示性的红头文件保障效果有限。怎么破解难题,还是要让辩护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有刚性约束。我觉得两个方面比较重要,首先要明确侵犯辩护律师的执业权利,就是侵犯被追诉人的辩护权,不要仅仅以为只是侵犯律师的权利,辩护权本质上是被追诉人的权利。侵权就应该有侵权责任,这个责任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侵权人的个人责任,要把侵权人侵犯律师的辩护权利纳入司法责任的体系,对相关人员要问责追责。另一方面是在诉讼上的责任,要建立相应的程序性制裁机制,尤其是对辩护律师基本权利或者核心权利的侵犯,应当产生包括像补充补证、程序退回、甚至宣告无效的不利后果。
最后,要注重提升辩护的效。辩护制度经过30年的外延发展,基本上建立了权利体系,辩护率也在持续提升,现在应该转为内涵式的发展,解决辩护效果不佳的问题。具体来讲有三个方面。一是确立有效辩护原则,当前刑诉法中确立的有权获得辩护原则是基础要求,可以进一步发展成为有效辩护原则。第二个就是构建有效辩护的制度,在确定有效辩护原则基础上,构建适合我国刑事辩护特点的有效辩护制度。第三个方面是完善刑事法律援助的质量体系,在全覆盖背景下,我们法援的数量显著增长,体系质量也要完善,要推动刑事法律援助正规化、标准化和规范化的发展,时间关系我就说到这里,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