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4-11-12
编者按
2024年10月26日,第十八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在广东省深圳市成功举办。本届论坛由深圳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与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论坛的主题是“刑事诉讼法修改与辩护制度完善”。
本届论坛采用线下、线上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共300余名专家学者、法律实务界人士出席了本届论坛,在线实时收看达8000余人次。
以下是西南交通大学法学系副教授康黎在论坛上的发言,整理刊发以飨大家!
康黎
西南交通大学法学系副教授
非常感谢尚权的邀请,使我有这样一个机会,在深圳见到了我许久没有碰面的恩师,也见到和认识了许多新老朋友。
今天我给大家分享的主题是本次投稿尚权论坛的一篇拙文,题目叫《辩席空间与律师“位移术”——刑事庭审现代化的一个侧面》。这是一个非主流的问题,恐怕难以通过这次刑诉法的修改来解决,但是我个人认为这个问题仍然有探讨的必要。之所以选择这样一个话题,是基于自己近些年来对“虚”“实”两方面案例素材的思考。
“虚”指的是近来在国内风靡一时的法治剧、律政剧,影视镜头里频繁出现的律师“一边款款踱步,一边慷慨陈词”的形象,令人印象深刻。想必大家与我对此都有着同样的困惑:这究竟是律师在法庭空间中的真实形态,抑或是浮夸的艺术手法?在法律上,法庭的辩席也就是律师的发言席如何设置?律师在法庭陈词时,有无位移的必要和位移的自由?辩席空间及其使用对于辩护和庭审的效果又具何种影响?这些均有待进一步讨论。
“实”指的是前些年发生在中国的一个真实案例。2019年12月底,大家所熟知的谢留卿等63人涉嫌特大诈骗案一审开庭,据新闻报道,该案件有106名辩护律师出庭,但是法庭只给第一排的辩护律师安排了辩护桌,其他的辩护律师只安排了一张简易的折叠椅。所以律师们都纷纷提出请求,能否给自己加一张辩护桌。这个新闻报道出来后,我也是深有感触,当即写了一篇时评,题目叫《没有辩护桌的审判,让正义如何安放?》,发表在《法律读库》的“今日头条”号上。虽然这是一个比较特殊的案例,但是我想它至少从某种程度上反映出律师辩席存在的问题。
基于以上“虚”“实”两方面素材的考虑,这些年,我就律师辩席问题断断续续做了一些研究,本次投递论坛的这篇论文主要侧重于对律师辩席的比较法考察。我发现,目前各国对于律师辩席的法庭空间设置,主要存在两种模式:
一种是“辩席独立制”,主要以美国法庭为代表。当然,美国司法实行双轨制,联邦和各州的法庭相互之间可能略有不同,但据我观察,美国大多数的刑事法庭均是采行“辩席独立制”,即律师座席跟律师发言席截然分开,法庭在律师座席之外单独安排有独立的律师发言席。开庭伊始,律师安坐于座席上,待其发言时,他会移步到设于法庭中央供双方律师所用的发言席。而且,这张独立的发言席,它是可移动的,甚至可以调节高低,适应不同身高的律师,设计比较人性化。桌面还有多媒体播放器,在电子证据流行的当下,播放和展示电子证据完全交由律师掌控,就是通过独立的辩席予以实现。
另一种是“辩席附属制”,以法国、德国、英国等国的法庭为代表。在这些国家的刑事法庭上,律师座席与律师发言席合二为一,座席即是发言席,律师发言是坐在自己的座位上完成,当然有些国家的律师是站立发言。在这样一种所谓的“辩席附属制”的法庭设计下,我们看到的律师就是“正襟危坐”式的形象,不同于美国律师站在法庭中央的辩席上陈词,甚至可以围绕辩席来回走动。
基于独立的辩席制,美国律师在辩护实践中发展出了一套“法庭空间术”,也叫“位移术”,就是位置移动。一般来说,我们认为律师在法庭上的物理方位和案件事实本身并没有什么关系。但社会科学研究发现,在法庭上律师的身体更靠近陪审员,会对陪审员就案件事实的认知产生影响,也会导致陪审员对律师作出不同的评价,从而影响到对案件事实最终的认定。所以律师会通过运用位移术,适时调整他与法官、公诉人、证人、被告人之间的距离,来强化他的辩护。
而在大陆法系国家,比如法国、德国的法庭,检察官席位的地面跟法官席位的地面一样高,但是辩护人席位的地面要相对低于检察官席和法官席,导致庭审过程中,律师发言的时候看法官需要仰视。并且由于实行的是一种“附属辩席制”,律师在法庭上基本没有什么移动的自由。
实际上,美国律师的位移术是一种“超语言”的运用。我们知道现代法庭审判采用直接言辞原则,但是在正常的语言之外,还有一种“超语言”。所谓“超语言”就是肢体语言,包括神态、动作、身体的空间距离、交流距离等。美国律师非常善于利用这种“超语言”展开辩护,实际上也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
那么,基于这样一种比较法的考察,反观我们中国的法庭设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曾经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联合出台过一个关于法庭席位设置的规则,1993年也重申了这样的规定。根据这一规定,公诉人席与辩护席呈八字型排列,法官席居中,台下是被告人,类似古代的“三堂会审”。而且,我国的律师辩席也是属于典型的附属制,律师没有独立的发言席,律师座席即是他的发言席。这样的法庭席位格局,并不能适应新时代法律发展的需要。因为在这期间,我国三大诉讼法都进行了修改,刑诉法也即将进行第四次修改,但是我们的法庭,仍然是老式的法庭。
我认为在推进审判现代化、打造“智慧法庭”的当下,也有必要对法庭物理空间予以重塑,法庭物理空间同样需要实现现代化。我想是否可以考虑借鉴美国独立辩席制的合理因素,适当给予律师在法庭上陈述时位移的自由。无论律师是坐着、站着还是走着发言,只要他不干扰法庭的正常秩序,我觉得法庭就应当尊重他的选择,这才是对于辩护权的保障。
由于时间关系,就分享到这里,不当之处,还请指正!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