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4-11-12
编者按
2024年10月26日,第十八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在广东省深圳市成功举办。本届论坛由深圳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与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论坛的主题是“刑事诉讼法修改与辩护制度完善”。
本届论坛采用线下、线上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共300余名专家学者、法律实务界人士出席了本届论坛,在线实时收看达8000余人次。
以下是甘肃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黄荣昌在论坛上的发言,整理刊发以飨大家!
黄荣昌
甘肃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
本单元主题是控辩协商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今天上午樊老师报告和孙老师的主题发言,一直贯穿着权利保障的问题。其实在控辩协商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以来,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不少。刚才第一位发言人讲了一个非常鲜明的观点,就是量刑的协商不充分,而不充分的原因最主要的就是公权力的傲慢和个人权利保障无力。
大家都知道,长期以来我们检察机关存在着内部考核机制,比如要求起诉率达到一定标准,特别是在审前环节批捕以后,起诉率达不到一定标准就算你考核不合格。现在检察体制改革,捕诉一体化了。以前起诉部门的人对前一个环节对审查批捕部门还可以进行监督。而现在捕诉一体化以后,一个人全包,那他就要想尽一切办法诉出去。至于起诉到法院以后,法院会怎么判,那就是另外一回事了。我们看到最新的信息,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文取消对各级检察机关不当考核,要把注意力放到高质效办案上,其效果如何,我们拭目以待!
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时候,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立法规定可以说比较宽泛。比如刑诉法第201条规定:“对于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的罪名和量刑建议。”我个人认为,这一条规定本身就存在着问题。在以前我所参加的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的年会上,包括我们尚权所举办的尚权刑辩论坛上,学者和实务部门的工作者都有过较为激烈的争论。立法,本身就是一种妥协的产物,作为公权力的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他们的立场和观点一致是可以理解的。
我非常赞同上午孙老师的一句话,他说将来要进行的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最好是“应改尽改”。他特别强调说学界和律师界不能躺平,要发声。前面几个环节好几个发言的嘉宾也都谈到这个问题。我自己有一个体会,就是对于一件你自己感觉到不公平或者有问题的事情,如果你自己都不发声,那谁替你发声?从另外一个方面来讲,如果这个事情(政策)本身就有问题,你发声,我发声,大家都发声,那就会让执行(政策)的人去想他的做法到底合适不合适?最终可能会导致这个和大多数人利益冲突或者大多数人反对的做法被中止,或者被废除!
对于法律规定当中和现实执行过程中确实有问题的一些做法,首先我们学者要发声,律师同样要发声!作为司法活动的参与者,如果律师都不发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怎么维护?被告人本身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就处于弱势的状态,正如马克思所说,“犯罪是一个孤立的个人反抗统治关系的斗争……”被告人和他们的亲属,基于信任委托律师进行辩护,如果律师不替被告人发声,被告人的辩护权怎么保障?当然,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还是应该从立法层面去解决,也应该从刑事政策层面去思考。
我以前做老师的时候,法院、检察院包括纪检监察委员会等部门,曾经请我去做刑事证据等相关讲座。讲到最后的时候,我讲过一个观点,就是刑法的谦抑性问题。我认为:不仅在刑事立法上要保持谦抑性,更重要的是在司法层面也要保持谦抑性。也就是说,凡是能够用其他的手段,比如说批评教育、纪律处分或者其他的方式能够解决当事人的惩罚和教育问题,最好就不要启动刑事司法追究程序。大家可以回忆一下,从《刑法修正案(一)》到《刑法修正案(十二)》,可以说基本上都是在扩充罪名。在立法上没有保持谦抑性的当下,如果司法再没有相应的谦抑性的话,大家想象一下,若干年后会是一种什么样的情况?现在有一种说法和做法,叫“倒查二十年”,我个人认为这是违反法治原则的,如果不纠正后果将是非常严重的!
我们向论坛提交的论文,是认罪认罚从宽的差异化的证明标准,这里就不细谈了。时间关系就说这么多,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