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4-11-14
编者按
2024年10月26日,第十八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在广东省深圳市成功举办。本届论坛由深圳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与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论坛的主题是“刑事诉讼法修改与辩护制度完善”。
本届论坛采用线下、线上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共300余名专家学者、法律实务界人士出席了本届论坛,在线实时收看达8000余人次。
以下是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左德起在论坛上的发言,整理刊发以飨大家!
左德起
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
很感谢尚权能够提供这样一个全国性的刑辩论坛,由于时间的原因,我们聚焦核心的问题。根据孙长永老师做的主题报告,还有我敬爱的樊崇义先生的主题报告,我们围绕这两个中心,一个是我们的题目认罪认罚制度,另外一个是刑诉法的修改。应当说,对于我们刑事辩护律师来讲,认罪认罚制度从实质上来看动了我们的“奶酪”,减损了我们的业务范围。在这个当中,对于律师的定位我们应当怎么来确定?应当说整个改革过程中以及认罪认罚程序当中,律师都是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领导的法治进程中的一个有效的组成部分,有其合理的社会分工职能。尽管在《律师法》中规定,律师和代表国家公诉的检察机关有直接的对抗关系,因为一个是指控有罪,律师则是做无罪或者罪轻的辩护,但是我们通过履行辩护律师的职能,是反政府的滥权,促司法的公平,确保司法的权威,也就是维护执政党的可接受性和权威性。这个情况下,律师应当是执政党领导下的一支重要的司法力量。部分“死磕派”律师的斗争精神,在专业技术上有时候我们认同,但是我们要合而不同,争而不毁,不要毁掉庄严的司法程序。有些路径,我们律师要运筹帷幄,对于少数的职业专业素养甚至职业伦理道德缺失的司法工作人员,我们要有一个理性的、专业的应对的方式,这是我们自己的定位。
另外,在认罪认罚程序当中,好像减损了我们律师特别是除法律援助律师以外的社会律师的参与。我们来比较国外的情形,例如美国的辩诉交易,正如孙老师讲的,这种减损实际上来源于我们作为一个法制发展中国家,它的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制化和正当化的进程,还发展不足。认罪认罚中为什么检察官如此的专横和简单粗暴,来源于以审判为中心的审判程序的严重缺失,超职权主义而不顾质证、出庭率等控辩平等的程序设置。这些相对比其他法制发达国家或者我们参照的其他国家,是有明显缺失的。但是在这个前提下,我们国家的法治和党政干部的管理方式当中实际上有相应的规定。比如说在1961年1月27日,我们根据人民军队的三大纪律八项注意,毛泽东同志召集当时的中共中央经过反复的酝酿,下达了党政干部三大纪律八项注意。这个里边三大纪律就是一切从实际出发,正确执行党的政策。比如樊崇义先生说的第二十届三中全会的精神,二十大的精神,从十八大以来,习总书记的政策指引,依法治国的理念,我们是不是能够正确的领会、理解。第三项就是实现民主集中制,八项注意当中,除了第一条离我们比较远,就是同劳动、同食堂,这个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一项注意离我们比较远,但是后边的七项,都对我们的实际工作有切实指导意义。第二项待人和气,第三项办事公道,第四买卖公平,第五如实反应情况,第六提高政治水平,第七工作要同群众商量,第八项是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我们看到,我们的法律审判当中很明显的缺失所谓的法制化,就是调查程序,根本就不完善,存在明显的缺失,基本上满足不了习总书记提出的要让每一个案件都能让人民群众感觉到公平正义。另外跟我们的认罪认罚有关的就是第七项,工作要同群众商量。是否真的要商量。这个商量中间,我们律师的作用是不是能够在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和完善当中得到体现。根据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制改革,商量能不能妥协。能够妥协的话,是否能达成一致,形成具结。如果达不成一致,能不能求同存异,都提交法庭,由法庭根据事实和证据进行衡平。这个是在逻辑和道义上基本的公平认知,这是我们在刑诉法修改当中注意到对于刑辩律师作用的巩固和发展。
最后一点,根据刑事诉讼当中的认罪认罚从宽,我们刑辩律师实际上在90%的认罪认罚案件当中展现的聘用律师作用有限。我们要把业务的专业点拓宽,可以扩展到量刑,律师通过量刑跟检察官展开协商、谈判。在这个沟通过程中,刑事律师可以提供给委托人一个更广阔的视野,矫正评估、社会恢复的预估以及后期改造、矫正的完成等。然后,认罪认罚的核心还有一点在于认罪认罚之后,这个政策实际上会有百分之二三十的案件不起诉,这是中国式的无罪、出罪的形式。难点在于对于被告人可能不起诉、出罪时如何给予相应的社会补偿,也就是罚锾制度,罚金制度。这容易形成对检察机关权力行使透明度和廉洁度的质疑。在现今的情况下,辩护律师可以提供社会义工的评估和社会公益捐助的评估,做出一个相应的辩护方案,来达成检察机关与各界横向的认罪认罚的平衡效应。
以上三点是我的一点不成熟的建议,希望大家批评指正,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