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4-11-14
编者按
2024年10月26日,第十八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在广东省深圳市成功举办。本届论坛由深圳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与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论坛的主题是“刑事诉讼法修改与辩护制度完善”。
本届论坛采用线下、线上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共300余名专家学者、法律实务界人士出席了本届论坛,在线实时收看达8000余人次。
以下是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张友好在论坛上的发言,整理刊发以飨大家!
张友好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大家好!这个单元的主题是审判中心与庭审实质化,从二者的关系角度,本人认为庭审实质化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必然要求和当然内容,以审判为中心是实现庭审实质化的必要前提和基本保证。二者互为条件,互为因果关系。
如何真正实现庭审实质化,我想是否可以从以下两个维度进行观测:
一是庭审结构维度。这里首先是从法官的角度,即法官中立或回避问题。我们知道我国回避主要事由是与本案或本案的当事人有利害关系,而实践当中这种情况非常非常少见。反过来,律师与法官有这样那样的联系,如同学关系之类足以给对方当事人产生有“偏私之虞”之印象时,反而不属于法定的回避范畴,从而进一步影响了当事人对于裁判结果的正当性和可接受性问题。因此是否可以考虑在一定范围内有条件的引入无因回避制度,或是尝试在家事诉讼中借鉴仲裁庭的组成,适度引入当事人选择法官的理念。
其次是从当事人的角度武器,即武器平等问题。在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存在天然不平等,为保证公正审判,程序设计必须校正这种天然的不平等,以防免庭审当中可能存在的以大欺小、以强凌弱的现象。这就需要我们不仅需要进一步推进刑事辩护全覆盖工作,同时还有确保这种辩护是有效的,而不是“出工不出力”形式辩护。
最后,基于这两个原则,衍生出的一些具体问题。如庭前会议问题,可能会产生预断和偏见,从而影响到法官的中立性。因此,庭前会议必须回归其本质功能,即只解决程序性事项,包括争点整理、证据交换,证人安排和排非问题。再如起诉的效力,可能会涉及到法官中立和武器平等两个方面。刑诉法第201条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法院一般应当采纳。很多观点认为这一规定是检察院的诉权僭越了法院的裁判权。个人认为对于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法院应否要在建议的范围内作出裁判。反过来,超越诉权的范围作出裁判,是否可以理解为法院的裁判权僭越了检察院的诉权?一方面,法院对追加部分扮演了追诉者的角色,影响其消极中立立场。另一方面,不利变更使被告方辩护方面充满不确定性,从而影响了控辩双方的平等武装。
二是直接言词维度。这里首先是证人、鉴定人的出庭问题。刑诉法193条规定近亲属不被强迫强制出庭作证的问题。实践中会出现庭审中播放视听资料作证。个人认为这种方式与书面证言没有本质差异,至少会带来以下三个方面的价值折损:第一,证人作证近亲属豁免权问题,我们没有去保护近亲属之间的伦常关系。第二,此举剥夺或限制了被告人的质证权。当被告人反复要求配偶出庭作证希望当庭对质,但法院基于193条不强制配偶出庭,相当于变相剥夺被告人的质证权。由此延伸出第三,基于该证据没有经过充分有效的质证,法院如何来认证?仅仅是形式上的质证(对着冷冰冰的视频资料),法官又如何能够形成确定心证?
其次是卷宗中心主义问题。从审前阅卷到审后阅卷,这个问题直接影响庭审实质化的实现。曾有实习学生反映说有法官基于事务的繁忙,直接将卷宗材料交给他,由其草拟判决书,这是典型的卷宗审理主义的体现。对此需要严格规范卷宗的使用,以保证卷宗的完整性、一致性和展示性。
最后,审判委员会问题。曾看到这么一个会议纪要,审判委员会讨论的结论是听取纪委意见并向上级法院请示。我相信这只是一个个案,但也多少能说明一些问题。审判委员会没有亲历庭审如何裁判?法院内部的请示汇报制度会否让两审终审名存实亡?在庭审中心主义的背景下,如何有效防止从早期的侦查中心主义走向监察中心主义?等等。
在审委会决定过程中专业性不足和对抗性阙如的背景下,审委会讨论决定是否应该归到审判总结、审判管理本位。基于法律效果、社会效应、政治效果的三效合一,讨论的范围主要限于量刑。以上是个人的一点粗浅认识,请大家批评指正,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