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4-11-14
编者按
2024年10月26日,第十八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在广东省深圳市成功举办。本届论坛由深圳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与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论坛的主题是“刑事诉讼法修改与辩护制度完善”。
本届论坛采用线下、线上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共300余名专家学者、法律实务界人士出席了本届论坛,在线实时收看达8000余人次。
以下是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常铮在论坛上的发言,整理刊发以飨大家!
常铮
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
尊敬的孙长永教授,尊敬的各位嘉宾、各位同仁,大家下午好!感谢尚权所,感谢毛立新主任的邀请,很高兴来到深圳,又见到了很多的新老朋友。
今天这个环节的主题我其实已经讲了很多次了,近几年在不同的场合都会谈到认罪认罚,可能因为我读博士研究的就是认罪认罚,所以各种活动的发言都让我来谈认罪认罚。这个问题其实没有特别多的新意可以谈出来了,但今天听了前面嘉宾的发言,我想从三个方面简单谈一下自己的学习体会。
第一个方面:刚才发言嘉宾提到有观点提出废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我也注意到提出这个观点的大部分是律师,但我个人有不同认识。前面提到的废除该制度的理由,比如证明标准的问题,是否代替了审判权的问题等等,我觉得这都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表面上存在的问题,我们看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刑事辩护的影响,对律师收费的影响、对委托市场的影响等等,都是表象。但对于讨论这个制度的存废问题,还是应当从本质上去讨论。
从刑事诉讼发展的规律来看,从压制型诉讼到权利型诉讼再到协商型诉讼,这是刑事诉讼发展的客观规律。协商型诉讼在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中就是通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体现的。从各国刑事诉讼的发展看,司法资源是有限的,一定会把有限的司法资源用到真正有争议、有问题的案件中去,必然需要繁简分流的诉讼程序,我们就是通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现的。所以从客观规律上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制度的存在具有必要性。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存在问题并不是制度本身有问题,而是制度在执行中出现了偏差。作为刑辩律师,我们不要只看表面,应当从本质上去看待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推动这项制度在新一轮修法过程中不断完善,把它引导到一个正确的轨道上,而不是一味抱怨、废除该制度。
第二个方面: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这次刑诉法修改中都要修改哪些问题呢?最近完成导师樊崇义教授交给的一项任务时,写了一篇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修改的文章,对刑诉法修改涉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修改提了十点建议。包括构建独立的认罪认罚协商程序,对认罪认罚协商程序的适用阶段、适用范围、启动权、协商内容、协商方式、协商过程的修改,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细化,参与协商的律师的职能定位,庭审设置的改革等。
由于时间有限,今天仅就认罪认罚协商程序的庭审设置改造谈一下我的建议。上午孙长永教授谈到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可能会有很多人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出台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就淡化了,但其实两者并不矛盾,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配套措施。通过认罪认罚繁简分流后,才能把有限的司法资源用到那些不认罪认罚的案件中去,在那些有争议的案件中实现庭审实质化。
但是,认罪认罚案件的庭审也不能走过场,完全流于形式。认罪认罚案件的庭审也应当实质化,只不过其庭审实质化的内容与不认罪认罚案件是有区别的。当前,控辩双方协商,检察机关给出了量刑建议,双方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到法庭上就是走过场,法庭简单一审,采纳检察院量刑建议,案件就结束了。我觉得这样的庭审是有问题的。认罪认罚案件也要有实质化的审理,与不认罪认罚案件全面实质化审理不同,认罪认罚案件应该在两个方面进行实质化审查,一是审判程序中要设置一个独立的认罪认罚自愿性审查机制;二是要对量刑建议进行实质化审查。那么如何进行实质化审查?对于认罪认罚自愿性的审查,应当主要审查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被告人是否是自愿认罪认罚;第二,被告人是否知道所指控罪名的内容和性质;第三,被告人是否理解认罪认罚的内容以及法律后果。量刑建议的审查也应当实质化,要通过发问、举证质证、辩论等一系列程序进行审查,以确定最终的量刑。
第三方面,也就是最后想说的一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存在有它的客观规律性,作为刑辩律师,我们应该从本质上去理解这个制度,提升自我的能力,适应该制度,推动该制度的修改完善,发挥刑辩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应有的辩护作用。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