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4-11-15
编者按
2024年10月26日,第十八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在广东省深圳市成功举办。本届论坛由深圳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与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论坛的主题是“刑事诉讼法修改与辩护制度完善”。
本届论坛采用线下、线上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共300余名专家学者、法律实务界人士出席了本届论坛,在线实时收看达8000余人次。
以下是广东啸风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副院长蔡华在论坛上的发言,整理刊发以飨大家!
蔡华
广东啸风律师事务所主任
西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级研究院副院长
尚权刑事辩护论坛已经举办十八届了,我参加了其中的十三届,算是参与届数最多的人之一了。本届论坛接近尾声,我数了一下,坚持到现在,现场还有一百多位学者和律师,我觉得我们才是真正的关心中国刑事诉讼的有心人,掌声送给我们自己。
尚权毛立新主任说,“刑事辩护全覆盖与法律援助制度完善”这个话题好谈,刑事辩护全覆盖可以谈理想,法律援助制度完善可以谈情怀。但是,通过一天的聆听,觉得大家都没有太多的心情谈理想和情怀,言语中不乏夹枪带棒。
作为执业35年的一线刑辩律师,个人觉得目前司法环境下的刑事辩护不是法律的问题,不是制度的问题,而是人为的无序的问题。在这样一个人为无序的司法环境下,去谈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是不是有一些不切实际,我不得而知。但是,这毕竟是涉及小宪法的修改,我们每一个法律人都有义务、有职责参与其中。
本届论坛,将刑事辩护全覆盖与法律援助制度完善作为第五单元的专题,可见论坛主办方以其敏锐的嗅觉感受到了刑事辩护全覆盖与法律援助制度在实施的过程中存在着亟待完善的问题。
刑事辩护全覆盖与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是中国法治建设中的重要议题,二者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要实现刑事辩护全覆盖,离不开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法律援助制度是实现刑事辩护全覆盖的重要手段。而一个国家的法律援助制度是否完善,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这个国家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是否能够得到有效的法律帮助。所以,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共同的目标就是确保每一个刑事案件的被告人都能获得有效的法律帮助,以保障司法公正和人权。
注意,这里的关键在于“有效”的法律帮助和“保障”司法公正。我们今天讨论了一天,没有哪一位同志、哪一位律师肯定了目前的刑事辩护全覆盖和法律援助制度是真正给每一个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帮助,是真正“保障”了司法公正和人权(指的是“真正给每一个刑事案件的被告人”)。
自2017年起刑事辩护全覆盖在8个省市开展试点工作逐步扩大至全国以来,的确显著提高了刑事案件的律师辩护率,也的确增强了被告人的人权司法保障,可以说刑事辩护全覆盖制度在中国现代法治史上的确是功莫大焉。
但是,“功大莫焉”的背后是什么?是刑事辩护全覆盖遮掩了非常多的形式辩护,众多的形式辩护躲在刑事辩护里面,造就了中国的刑事辩护全覆盖。今天我们讨论了庭审实质化,潘金贵教授说庭审实质化最关键的是证据调查实质化,刑事辩护中的实体辩护、程序辩护、证据辩护中,证据辩护才是重中之重。我们所有人都知道,证据在刑事诉讼中是最重要的,但是,证据虚化的现实情况就摆在那里,怎么办?
在刑事辩护全覆盖的制度下,庭审实质化还是庭审形式化,这是个值得考虑的问题。刚才王平聚律师说,法律援助案件在一个时间段集中开庭,律师说不了几句话,这是铁的事实。我前不久按照人民法院规定的时间到一个法庭开庭,到了之后,告知让我等一个小时,因为前面还有一个庭要开一个小时。然后,我就看到了十几个被告人进去,不一会儿十几被告人出来,接着又换一批进去,很奇怪。我站在门口看了一下,原来是集体开庭、集中开庭,几分钟审一个。这就是活生生的刑事辩护全覆盖,这就是我们正在追求的庭审实质化,这就是我们不想接受、又不能不接受的法庭调查和刑事审判。
在这样一种情形之下,我们还有什么值得歌功颂德的东西,给每一个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和真正“保障”司法公正和人权,是这样的形式辩护能给予的吗?刑事辩护全覆盖到底覆盖了什么?
《法律援助法》第25条第1款规定了刑事案件7类人员没有辩护人的,司法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但是,第2款规定,其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一个是“应当”,一个是“可以”,一边说刑事辩护全覆盖,另一边法律又规定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这个制度到底该怎么执行?
所以,要确保每一个刑事案件的被告人都能获得有效的法律帮助,以保障司法公正和人权,就必须在刑事辩护全覆盖制下,坚决、彻底的消灭形式辩护,而这绝不是一个法律修改的问题,而是每一个法律人(公、检、法、律)都必须具备最起码的法律人格,否则,再好的佛经在歪嘴和尚嘴里,都不可能有正确的发音。
至于法律援助制度完善的问题,实质上还是法律人的人格问题,比方说法律援助刑事案件二审阅卷的问题,《法律援助法》第51条就规定了国家加强法律援助信息化建设,促进司法行政部门与司法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和工作协同。遗憾的是,没有哪一个有权力的法律人(主要是检、法官员)去关注、关心法律援助律师刑事案件二审的阅卷问题,下至中级人民法院,上至最高人民法院,无不充满着权力的傲慢,地位卑微的法援律师,还要拿手机拍案卷,如若想尽心尽责,也只能望“法”兴叹,望“权”兴叹,何谈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和保障司法公正。
有人为刑事法律援助凤冠霞帔,称法律援助案件的增加为律师提供了稳定的职业保障,尤其是对青年律师而言,法律援助案件可以成为他们成长的摇篮。
这是非常典型的执行法律援助制度的误区。确保每一个刑事案件的被告人都能获得有效的法律帮助,以保障司法公正和人权竟然成为了青年律师成长的摇篮,竟然成为了律师稳定的职业保障。难怪乎,刑事辩护在很多情形之下演绎为形式辩护。
再谈一个问题就是法律援助制度被严重滥用的问题,也就是大家所熟知的占坑式辩护。
《法律援助法》第27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时,不得限制或者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权利。
以法律援助辩护之名排挤了委托辩护,突破了法律规定,不利于提高辩护质量。导致了法律援助资源的错配和浪费,在我国法律援助资源紧张的背景下,其不仅剥夺了有实际需要的被追诉人获得法律援助的机会,还违背了社会资源再分配的基本原则。
曾记得在我们的公众号“啸风刑辩”有一篇小文,题目是《“那位律师,请你离开”一被告人庭上如是说》,瞬间达到3.8万的点击量,引发了小的舆情,我已转发在论坛的大群里,大家可以看看,时间关系我不做介绍。
我们只能说,我们的法律制度对于“占坑式辩护”行为缺乏有效的实体性和程序性制裁机制。只有遏制“占坑式辩护”行为,才能消灭形式辩护,才能促进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完善与法律援助资源的合理利用。
保障委托辩护律师的相应权利应当完善委托辩护的救济权并建立程序性制裁制度,使办案机关及其人员在违反程序性法律规定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明确“占坑式辩护”属于严重的程序违法事项,侵犯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上级审判机关对上诉案件应当依法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同时,应当对相关司法人员依法进行查处,对构成滥用职权罪或者其他犯罪的,追究其相关刑事责任。
最后我要说的是,促进刑事辩护全覆盖和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是我们每个刑事法律人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但是,当我们不如意的时候,我们一要学会保护自己,二要成为真正的猛士。真的猛士,敢于直面惨淡的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