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坛实录FORUM RECORD

十八届论坛回顾丨揭萍:以无罪推定原则为指引,重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4-11-15

编者按

 

2024年10月26日,第十八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在广东省深圳市成功举办。本届论坛由深圳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与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论坛的主题是“刑事诉讼法修改与辩护制度完善”。

 

本届论坛采用线下、线上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共300余名专家学者、法律实务界人士出席了本届论坛,在线实时收看达8000余人次。

 

以下是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教授揭萍在论坛上的发言,整理刊发以飨大家!

 

揭萍

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教授

 

 

     感谢主持人,感谢尚权所的邀请。“控辩协商与认罪认罚从宽”这个主题需要讨论的东西太多,听完上午樊老师与孙老师的发言,我想“以无罪推定原则为指引,完善(重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这一主题与大家交流。刑事诉讼法修改讨论中,近期许多微信公众号推出多篇“废除认罪认罚制度”为标题的文章,作者大多是刑事律师,尚权所高主任列举了废除的若干个理由。可见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仅在学界一直有理论争议,司法实践更存在巨大冲突。首先,我认为需要明确,在任何一个运用现代诉讼理念审理刑事案件的法治国家,司法资源都不可能承受所有案件走到审判阶段,对每一个刑事案件开展实质化庭审。在我国,刑事案件数量不断上升,司法资源持续紧缺,从公平公正、权利保障、诉讼效率等多维度出发,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都有其存在的现实需求。但本应是控辩平等协商、认罪认罚从宽,在司法实践中却恶化为“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刘老师刚才界定的“强迫交易”确实存在,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都成了检察官“强买强卖”的筹码。无论是实体的从宽还是程序的从宽,在司法实践中,很多案件不再有认罪认罚从宽的实质体现,导致刑事律师们对制度产生怀疑,我想这是最糟糕的一个状况。

 

 审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践问题,产生的原因有很多,我认为根源在于:现代刑事诉讼的诸多基本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没有明确规定或者在实践中没有得到有效贯彻。樊老师、孙老师上午都强调无罪推定原则,我结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无罪推定原则再做一个梳理,分析其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具体作用。无罪推定原则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基石,是刑事诉讼诸多原则的顶梁柱,包括控审分离、公正审判,独立裁判、不能强迫自证其罪、控辩平等、禁止双重危险等原则,如果没有无罪推定这个顶梁柱的支持,其他原则难以支撑甚至会甚至轰然倒塌。无罪推定原则对于刑事诉讼程序中制约职权、保障人权有着根基性的作用。

 

 无罪推定原则包括三个方面的内涵,第一,强调刑事被指控人是刑事诉讼的主体而非客体;第二,控方要承担举证责任;第三,疑罪从无。这三方面内涵中贯彻了正当程序的要求,强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体地位、控方承担举证责任以及疑罪从无,都要求司法机关充分保障人权,侦查取证、审查证据、质证审判都要有正当的程序,主体不能享有相应权利的程序是非正当。可从无罪推定原则以上三方面内涵来分析与认罪认罚制度的关联。

 

 第一,被指控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主体地位。只有认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主体地位,才会有权利及权利保障。嫌疑人、被告人不是被拷问的对象,不得要求自证其罪,羁押不应当是常态,认罪认罚与否不是逮捕必要性审查的因素;其次,被指控人如果不被视为诉讼主体,就不存在控辩平等,没有平等自然就没有协商,控辩协商一定建立在平等基础上;再比如,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只有被视为主体,辩护权才能得到保障。

 

 第二,控方承担证明责任。认罪认罚案件不能降低证明标准。但是,如果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控方的证明方式、证明路径会得以简化,控方证明责任明显降低或者说更容易履行证明责任。因此,控方只有充分认识到这一点,才会给予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实质的从宽。

    

 第三,疑罪从无。首先要强调,疑罪不能协商,否则就是疑罪从轻。但在司法实践中,疑罪从无的精神没有得到真正的贯彻,认罪认罚制度下,很多疑罪协商、强买强卖的情形。由于控审不分离,裁判不独立,庭审不能实质化,导致被指控人及辩护律师,没有信心让案件走到审判阶段,很多时候不得“屈服”于控方,接受疑罪协商。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个表述通常被认为是无罪推定原则的中国特色表达,也有学者认为,准确来说这是法院定罪原则,与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表述是还是有很大差距,并没有体现无罪推定的实质。经过前三次修改,我国刑事诉讼法已经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内核,樊老师上午也讲到,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基本吸收无罪推定的精神,如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诉讼权利,举证责任在控方、疑罪从无等规定也有。但在司法实践中,无罪推定精神并未得到有效贯彻,导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出巨大的实践偏差。

 

 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可以考虑依照《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2款关于无罪推定原则的表述,将《刑事诉讼法》第12条修改为:“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依法证实有罪之前,应有权被视为无罪。”以此为指引,落实被刑事指控者的诉讼主体地位,设置并保障其各项权利,以审判为中心,确立或贯彻控审分离、裁判独立、证据裁判、庭审实质化;重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保障,控制延长拘留、逮捕的适用;切实保障辩护权,控辩平等对抗,设立无效辩护制度。以此使被指控人与辩护律师以公正审判为保障,有底气与控方平等对抗、有效协商。惟有如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才能得以重构,真正发挥其保障认罪认罚的真实性、自愿性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