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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届论坛回顾丨董玉琴: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推动刑事辩护全覆盖——由形式覆盖向实质覆盖转变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4-11-18

编者按

 

2024年10月26日,第十八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在广东省深圳市成功举办。本届论坛由深圳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与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论坛的主题是“刑事诉讼法修改与辩护制度完善”。

 

本届论坛采用线下、线上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共300余名专家学者、法律实务界人士出席了本届论坛,在线实时收看达8000余人次。

 

以下是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深圳市律师协会商事犯罪辩护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董玉琴在论坛上的发言,整理刊发以飨大家!

 

 

董玉琴

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深圳市律师协会商事犯罪辩护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刑事辩护全覆盖与法律援助制度,旨在保障每一个公民在面对刑事指控时都能享有平等的法律辩护权利。作为一线的刑事辩护律师,尤其是作为经常接受法律援助指派的律师,觉得在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方面依旧任重道远。刚才有律师提到做法律援助案件是讲情怀的,我还真是实实在在的情怀所在。

 

 我从兰州执业后转到深圳执业已有17年,我在多级的法援部门做了200多宗法律援助案件,后期绝大多数是死刑案、重刑案,可以说,是法律援助的平台上给了我成长的机会,我从大量的案件中得到了提升,这也使得相较同时期的青年律师,我成长较为迅速。如今我已成为中年律师,也不缺乏案件办理,但仍然在做法律援助案件,我是很感恩于法援给我的平台让我成长,更是反哺法援,更何况做法援案件也是我们的义务。

 

 基于此,这个主题我还是有一定的发言权,对前面几位专家、律师同行所提出的法律援助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不足之处我也是感同身受,也希望在制定实施条例或将来修法的时候把一些具体问题细化、改善。尤其是希望大家平等关注援助律师辩护权的实现、服务质量的提高、提高办案补贴标准等问题,在这里我提出5点建议。

 

 一、取消对会见权的限制。一般仅有1张会见函,根本无法保证律师正常的会见需求,无法保证案件办理质量。轻型的案件一个阶段会见一次尚且不够,更何况是重案死刑案件呢。有些案件开庭只要律师认真专业一点,开庭有些都不止一次。开庭前会见那也是必需的。我本人开庭阶段的会见大约是五六次,在给我指派案件的时候,我就要求给我至少5张会见函,并且把我的助理或实习律师的名字也写上,他们也要参与办案也要成长,但我本人肯定是全程办案的主办律师。一个我办理的全程(从刚被抓——死刑复核5个阶段)的一个杀人案件,当事人自己都数着,说我会见了他近20次,比委托律师都多。所以,充分的会见权,无论是辩护律师还是当事人,都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

 

 二、取消对辩护权的限制。如某些案件(专案、督办案件、涉众案件)不让援助律师作无罪辩护,某些情况下仅让作罪轻辩护,甚至走过场。律师的辩护意见都要汇报,承办律师才真正深入了解了事实、证据、研究相关法律,而且不同时期、不同阶段辩护观点是有区别的,提前准备的意见和在法庭上的可能又不同,你让律师把辩护意见提前固定下来,让去审核,而且在法庭上不顾庭审的变化,按部就班地发表之前准备好的意见,显然是不妥的。记得前几个月省法援局准备要给我指派一宗间谍案我拒绝了,这也是我办理援助案件中唯一的一次拒绝,我直接说“我不办理,这个罪名我要好好办理肯定要受限,我不认真办那又不是我的性格。”

 

 三、取消对辩护资格的限制,这里仅谈援助律师占坑式辩护。尤其是一些重大的专案、督办案件,办案单位专门指派援助律师占了两个辩护人的名额,不让委托律师介入。且不说援助律师办案质量如何(专业度、用心度),单从当事人的辩护权来说,他都无法聘请委托律师。也就是说,办案机关歪曲或违背了法律援助律师设立制度的初衷,即只有无委托律师的当事人才给其指派援助律师,极大地剥夺了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所以,援助机构、办案单位以及指派律师在得知当事人有了委托律师后,就应当退出援助辩护工作,以此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虽然,法规上也有这样的规定,但期待落实到位。

 

 四、取消对阅卷权的限制。这个权利委托律师与援助律师无异,都无法得到实现,尤其同步讯问录像等视听资料一般都不让律师查阅或拷贝。我正在办理的毒品案件,在检察院口头告诉我共有187张光盘,在我口头多次、书面三次申请查阅光盘、非法证据排除的情况下,才给我看了5张,我看到马路上的监控录像这一客观证据后,我有了一些底气认为我的当事人说的是实话,并没有转交100万的毒资,我较为强势地做着无罪辩护。到法院后,仅随案移送了27张光盘,没有一张同步讯问录像。同时,我也有了重大的发现,那就是看到我的当事人在过马路的几十秒钟明确看到当事人拿的纸箱是空箱子,也就是说,客观证据面前我会更加挺直腰杆地坚定、强势地做无罪辩护。其他证据如技侦证据、电子数据等也是一样。审查起诉机关、审判机关这种限制律师的阅卷范围和权利,对于律师的辩护思路的形成有很大影响。所以,我在具体案件中,以及相关部门研讨的时候,我总是不断提申请、呼吁,并强调同步讯问录像等视频资料应当给律师查阅并拷贝。

 

 五、提高法援案件办案质量。虽然《法律援助法》第26条规定,对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人,以及死刑复核案件的被告人,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具有三年以上相关执业经历的律师担任辩护人。规定了无期徒刑、死刑、死刑复核案件的法律援助律师资格准入制度。但是实际的实施效果仍然有很多需要提升的地方,比如一些执业律师虽然达到年限要求但是他的专业领域本来就不是刑法,根本不熟悉涉案的罪名。甚至有些没有办理过重案,尤其是死刑案件、死刑复核案件。因为涉死刑案件比一般刑事案件更为复杂,更难驾驭;而死刑复核程序又是一个特殊的程序,面对一个已经生效的死刑判决,如何在复核中发现“生机”,甚至起死回生,没有经历过这个程序的律师,可能找不到规律,抓不到重点,不能发挥最佳的辩护作用,所以,“相关”应该是指有过死刑复核案件辩护经历,甚至筛选出有一定资历、能力、经历的律师来办理死刑的法援案件。我很赞同张雨律师刚才提到的“三个五”,即5年以上执业经历、每年做5起刑事案件、累计做了5件以上拟判处死刑的案件。

 

 所以,重刑案件中法律援助服务的质量关系到被追诉人实体性权利的限制与剥夺,有必要制定衡量法律援助辩护质量、效果的相关规则。刑事法律援助应该根据案件类型逐渐分化,可以为律师提供评价体系。比如,对于表现优秀、经验丰富的律师,未来可获得与其业务能力更加适配的案件,并获得考核优秀的荣誉及奖励。

 

 前面王律师吐槽法援律师各种的不尽责、不专业,我一方面认同,因为同庭经常看到拿着起诉书拿两页辩护词来开庭的律师,在法庭上也说不了几句话,甚至连案件也没阅过。另一方面,我也不完全认同,但确实也有大量的法援律师像我、像张雨律师一样尽心尽责在办理援助案件,有些还取得了不错的辩护效果。我分享两个很有感触的法援案件:662公斤贩卖、运输毒品案,全案7个被告人,4个判了死刑立即执行,我们团队被指派办理二审,会见了6次,团队我和我的助理律师出庭,二审结果7人中只有我的当事人1人被改判,打掉了贩卖毒品罪,改判死缓。他还给我们写信道,“宣判时一个广东口音的小姑娘在仓外喊我的名字,说你改判了,你去感谢你的律师吧,一个法援律师,拿着几千文却干了几十万的大工程。我原以为我下一次出看守所是去执行死刑的时候,但现在我的计划打乱了,我要重新规划一下我的后半辈子了”。另一个我援助的印尼女被欺骗走私毒品一审判了15年,宣判时我们都在现场,我让当事人签字表示会帮她完成上诉,尽可能还会继续帮助她。同案的女被告人会讲中文,她看到同案的律师我们在宣判现场,且一直安慰当事人,还让签上诉状的字,难过地问我“我的律师呢?”我马上安慰道,“你的律师今天正好有重要的事,我会告知她的,你放心。”每每想起这个场景,我深深地明白,不论是援助案件还是委托案件,当事人在最需要帮助的时候、最无助的时候,律师一定要到场,律师要成为其坚实后盾,让其心里有所依靠。所以,只要我们有时间,宣判时我们都会在场,尤其当事人在37天半夜走出看守所被释放时,我们都会在夜色中去接他。所以也希望将来在法律、细则、办案守则中,规范和加强援助律师的专业度和敬业度,以维护法律援助这一制度、这一群体的声誉。

 

 最后,我作为众多法律援助律师中的一员,更多的也是一线刑辩律师,希望与各位学者、业界同仁一起为当事人的权益保障贡献力量,为我国法律援助事业再上新台阶助力。希望能够通过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推动刑事辩护全覆盖由形式覆盖向实质覆盖的转变,真正让有需要的人感受到法律援助给其带来实实在在的帮助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