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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届论坛回顾丨王平聚:增加刑事司法资源投入,促进刑事诉讼进步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4-11-20

编者按

 

2024年10月26日,第十八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在广东省深圳市成功举办。本届论坛由深圳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与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论坛的主题是“刑事诉讼法修改与辩护制度完善”。

 

本届论坛采用线下、线上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共300余名专家学者、法律实务界人士出席了本届论坛,在线实时收看达8000余人次。

 

以下是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深圳市律师协会常见型犯罪辩护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王平聚在论坛上的发言,整理刊发以飨大家!

 

 

王平聚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深圳市律师协会常见型犯罪辩护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

 

 

尊敬的各位老师,各位律师同仁,非常感谢尚权所和毛立新主任的邀请,来参加这么一个高规格的论坛。作为一个做了24年刑事案件的刑事律师,从我的职业经验来讲讲我对刑事诉讼法修改,尤其证据制度的理解。我认为刑事诉讼法的修改,首先是我们要从法理学的角度上区分应然之法和实然之法。刚才各位讨论认罪认罚等制度要不要修改,我觉得纸面上的制度和实际实行的制度是不同的。从我个人经验来讲,我觉得《刑事诉讼法》实施40多年来,在法律制定上确实有一些关键的进步。如2012年《刑事诉讼法》允许侦查阶段律师会见,这是一个巨大的进步。至少2012年以前,我们在深圳了解到的情况是,如果你说你是刑事律师,同行都会觉得你地位不高,收入比较低,会见的时候都要看警察的脸色。2012年允许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这种情况有所缓解。这就是一个巨大的进步。

 

但是在实务中,律师职业权利的保障和维护这个问题解决了吗?解决了一部分,但是还有很多没有解决。会见难,一定程度解决了。阅卷难,敏感案件、申诉案件仍然很难阅卷。我三年前在河南的一个案子,在二审过程中我要求查阅我一审时作为律师参加庭审的笔录。法院的人员以“该案件为公安部督办的保密案件”为由,阻止我阅卷,只能在法官旁边看一看,于是我在法官办公室看了三个小时。案件不在我执业所在地,很难维权。这个案件在一审的时候也很荒唐,一审开庭时,被告人都已经被带上法庭了,有人打电话给法官说“王律师代理的当事人要分案审理”,于是就把我的当事人带到法庭后面,等到庭审结束后单独审理我当事人的案件。法院不需要任何理由,可以武断的决定这些事情。所以律师辩护权利的保障这一问题,没有得到根本性的解决。

 

纸面上规定的刑诉制度与实际上实施的刑诉制度是不一致的。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022年最高检的数据是93%的案子实现认罪认罚,这里面99%的案件法院是采纳了检察院的意见。那么“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还有什么意义?我们实践中了解到的情况,深圳市某区级法院一下午要审理30多个认罪认罚案件。因为法院审理时间不够,法官就要求律师不能多说话。发表辩护意见的时候不要论理,直接讲观点。这样怎么有公正的审理呢?

 

又如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在从前侦查阶段律师无法会见的时候刑讯逼供还比较广泛,当时我们认为指居制度是一个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制度。而现在指居制度的实际情况又如何呢?至少我所代理的指居案件中,指居的目的就是刑讯逼供,无一例外。办案人员有各种方式拒绝律师提供帮助。如我曾经在湖南办理过的一个案件,前一天我还会见过当事人,与他沟通好要做无罪辩护。结果第二天法院通知我,说我的当事人写了一份材料,要解除对我的委托。所以实践中,剥夺律师辩护权,剥夺被告人选择律师的权利的现象依然是广泛存在的。

 

再如人民陪审员制度,制度本身是很好的,但最终案件由三个合议庭成员合议审理变成了实际上的一名审判长独任审理。

 

还有法律援助全覆盖,制度非常好。但实施过程中,有一些法援律师在法庭上毫无作为,甚至认为委托的律师耽误时间,希望其他律师赶快发表完意见。这样的法律援助能有效果吗?

 

最后,回到本单元的主题“证据辩护与证据制度的完善”。现在最大的问题是,法院据以审理案件的证据就是卷宗中的纸质材料,作为证据内容载体的纸是真实的,但纸上所记载的内容有可能是虚假的。如职务犯罪中,官员与企业家正常的经济往来,办案机关要求企业家作证说经济往来的性质是行贿。证据标准,我认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标准太低了。

 

因此我个人建议,一句话来讲要增加刑事司法的投入,如我们二审开审难、出庭作证难,就是因为在大城市里面案多人少,法官没有时间仔细认真地审理每一个案件。要通过增加司法投入,最终来解决真正的刑事审判公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