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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届论坛回顾丨潘美玉:《刑事诉讼法》证据制度修改粗见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4-11-21

编者按

 

2024年10月26日,第十八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在广东省深圳市成功举办。本届论坛由深圳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与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论坛的主题是“刑事诉讼法修改与辩护制度完善”。

 

本届论坛采用线下、线上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共300余名专家学者、法律实务界人士出席了本届论坛,在线实时收看达8000余人次。

 

以下是广东法纳川穹律师事务所主任潘美玉在论坛上的发言,整理刊发以飨大家!

 

 

潘美玉

广东法纳川穹律师事务所主任

 

 

尊敬的各位专家、同仁,大家好!我是来自广东法纳川穹律师事务所的潘美玉,十分感谢尚权所的邀请,给我机会向诸位学习。听完各位专家的发言后,更加诚惶诚恐。应主办方安排,我就《刑事诉讼法》中证据部分的修改谈谈自己的看法,今天的发言主要是基于我在执业过程中的一些实际困惑和见解,与大家做些交流探讨,恳请各位批评指正。

 

首先,我想谈谈对《刑事诉讼法》中的有关证据规定的2点感受,8个字“仙气太重,真气太乱”:

 

一方面,“仙气太重”,使得我们在实务操作中难以把握。现行《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的条文数量过少,且多为原则性规定,缺乏具体的操作性。据统计,证据部分仅在第一编第五章中有16条规定,而《刑事诉讼法》全法共计308条,证据条款的占比仅为5.19%。尽管法律要求“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但有关证据的规定如此简略,与证据在诉讼中的关键地位显然不匹配。诉讼实践中,普遍认识到证据的决定性作用,即“打官司打证据”,然而现行条款的高度概括化、抽象化,使得证据制度犹如“高高在上”的准则,缺乏可操作性。这种情况下,法律条文虽在,但难以有效指导具体操作,等同于未设规定。

 

另一方面,“真气太乱”,缺乏体系化的规范,未能彰显法律应有的严谨与权威。现行《刑事诉讼法》不仅条文数量不足,条款之间的体系化程度也存在明显欠缺,仅有的十几条证据规定覆盖面窄,无法形成完整的制度框架。与之对比,司法解释和其他相关规定却多达数百条,从功能上看,刑事诉讼法应当是制度体系的母法,而各类司法解释则是细化和补充。然而现实情况却是,这些司法解释和规定在数量上、体系化程度上甚至超越了母法,形成了“解释比母法更体系化”的现象,导致主次不分、法规不明。更为显著的问题是,某些条款内容与实际需求不匹配。例如,《刑事诉讼法》第65条专门涉及证人作证的经费问题,然而在实务中证人出庭率低,这一条款的实际意义受到质疑。证人出庭机会尚且不足,却先讨论出庭经费,显得步伐与需求错位,不仅无法有效保障证人出庭制度的落实,反而让人感觉到“真气逆行”,即重视与需求脱节、落实举措与现实脱轨。

 

为避免“只提问题不提方案”,并充分利用此次交流机会,以下针对证据制度的完善提出粗浅的的建议。若有相似之处,知识产权归功于前辈学者。

 

第一,证据条款独立成篇,系统化法典化

 

证据制度的系统化和独立性将有助于提升《刑事诉讼法》的操作性。建议在法典中对证据条款独立成篇,给予其足够篇幅,从而凸显其在诉讼中的核心地位。具体而言,可借鉴审判程序的编排思路,以证据的收集、处理、移送、质证等流程为主线,分设证据种类、基本原则、证据收集、证明标准、证据判断等章节。在此基础上,整合非法证据排除等已有司法解释,形成内在逻辑统一的体系框架,为实务提供具有明确指导意义的规范。

 

第二,科学细化证据种类

 

现行《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了八大类证据,但在司法实践中,诸如“事故调查报告”“尿检报告”等多种证据难以归入现有分类,且部分证据并未获得司法鉴定资质的支撑,不符合现有证据审查规则的应用。建议在立法上进一步细化证据种类,为各类新型证据的审查提供科学依据。虽然关于是否应取消证据种类的固定分类存在不同观点,但在当前司法环境下,细化分类有助于提高实务中证据审查的合理性和适应性,符合审判实践的需求。

 

第三,明确留痕取证原则

 

留痕取证原则的建立对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具有重要保障作用。建议在立法中明确将“同步录音录像”纳入取证的通用要求,而非仅适用于部分案件。随着技术的进步,实现同步录音录像并无技术难度,这一规则的推广将有效增强取证过程的透明性和可追溯性。此外,见证人制度在现行实务中存在流于形式的问题,建议以视频监控方式取代或补充见证人制度,确保侦查人员的取证过程在监控下完成,提高证据收集的规范性。对于无法落实证人出庭的情况,通过同步录音录像能够提升证人证言的可靠性。

 

第四,建立层级化的证据审查规则,尤其是合法性审查的明确化

 

现行证据审查在合法性、关联性、真实性的判断标准上存在不一致。建议在证据审查上采用层级化规则,将合法性审查置于优先位置,确保证据具备基础的审查资格,进一步细化和明确证据的审查规则。此外,通过立法明确非法证据排除等资格判定准则,有助于统一审查标准,减少主观性,确保证据审查程序的规范性。

 

第五,规范电子数据的收集与审查规则

 

电子数据在现代诉讼中的作用愈发重要,手机提取报告、聊天记录等大量信息的收集常涉及隐私保护问题。现有法律尚未对电子数据的取证与审查形成规范,导致实践中存在全部提取或无限制提取的问题。建议立法明确电子数据的收集范围和审查准则,限制不相关数据的滥用,平衡打击犯罪与保护公民隐私之间的矛盾。特别是在电子数据存储量庞大、信息涉及面广的情况下,法律应为侦查和检察部门提供必要的规范与指引,以保障公民隐私和合法权利不受不当侵害。

 

第六,细化证明标准

 

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应当确凿、充分,以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公检法机关与辩护人对这一标准的理解和适用往往存在较大分歧,尤其是在具体案件中,何为“合理怀疑”的判断标准较为模糊,导致裁量尺度难以统一。要实现更公正的裁决,建议进一步细化证明标准,从立法上明确“排除合理怀疑”的适用细则。通过梳理典型判例和裁判规律,可以提炼出一定的标准作为指导,以减少自由裁量的随意性,使“排除合理怀疑”具备可操作性。这样不仅有助于在审判实践中统一标准,减少不同案件中裁量权的差异,也能更好地规范司法活动,确保在证据认定上实现实质性的公平公正。

 

第七,增加辩方取证规定

 

《刑事诉讼法》虽然赋予了辩方调查取证的权利,但缺乏明确的程序性规定,导致实践中辩护方的取证难以得到有效保障,甚至在取证过程中屡屡受阻。证人不配合、取证渠道受限等问题,使得辩方取证权难以充分行使,影响了案件审理的公平性。如果法律能够在程序上作出更具体的规定,如明确辩护方的合法取证方式、司法协助的范围和权利救济机制等,不仅能规范辩护方的取证行为,更能保障其合法取证权,从而在控辩双方的证据收集上实现平衡,维护司法的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