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4-11-21
编者按
2024年10月26日,第十八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在广东省深圳市成功举办。本届论坛由深圳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与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论坛的主题是“刑事诉讼法修改与辩护制度完善”。
本届论坛采用线下、线上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共300余名专家学者、法律实务界人士出席了本届论坛,在线实时收看达8000余人次。
以下是广东省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任忠孙在论坛上的发言,整理刊发以飨大家!
任忠孙
广东省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
我是第一次参加尚权刑辩论坛,非常幸运被安排到第一单元“权利保障与辩护制度完善”的最后一名发言。我发现压轴发言有两个风险:第一是发言的时间容易被挤占,第二是发言的内容容易撞车。前面的老师和律师同行我觉得讲的很好,针对刑诉法修改,从宏观角度作了很好的展望和建议,包括修改的方向、体例、原则等等。我是一名实务战线的刑事律师,想结合自己的工作实践谈一个具体的问题,就是聚焦刑事阅卷,完善和保障辩护权利。在这个主题之下,我提三点修改建议。
第一个建议是律师阅卷权行使时间应该提前到侦查阶段。现行的刑诉法规定了律师从审查起诉阶段享有阅卷权,同时也规定了从侦查阶段就可以介入辩护。但是侦查阶段的律师辩护只能是根据当事人的陈述,甚至是难免片面的言词内容,导致我们的辩护工作很大程度上是盲人摸象。就像毛立新主任在前面提到的,我们在黄金救援37天向检察官提交不批捕法律意见的时候,很多时候只能是基于猜测的盲辩,有效性不高。曾经有检察官在批捕之后告知理由时明确说:“辩护意见为什么没有采纳,因为你也没有看到证据,并不了解事实。”我们对此无言以对。我觉得在侦查阶段怎么样去阅卷呢?就是在公安侦查刑事拘留期限届满移送呈捕的时候,相关的证据应该同时向辩护律师开放。律师就可以在阅卷之后有针对性的提出不捕的辩护意见。这一点其实德国刑诉法147条是有相应的规定的,值得借鉴,律师阅卷的范围与检察官批捕阅卷的范围一致,这样也能解决提升辩护效率与可能妨害侦查之间的矛盾。在这个基础上,如能向毛立新主任在前面提出的搞一个批捕听证,就更加完善了。
第二个建议就是应当明确律师的阅卷内容当然包含审讯过程中的同步录音、录像。尽管,《刑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律师的阅卷权范围包括全部的案件材料,但在实践中,有的办案机关不把同步录音录像作为证据,仅作为内部保存使用的资料;有的办案机关认为即便是证据,但是不属于刑诉法规定的一般性案件材料,是一种新形式的特殊证据。虽然,2021年最高法的司法解释规定,辩护律师可以查阅作为证据材料移交的同步录音录像,但是如果公诉机关不移交呢?我们有的律师为了核对供述内容申请调取录音录像证据资料,但提出申请后常常就出现了“法官觉得很无奈,检察官有时耍无赖”的尴尬局面。要么,录像的设备坏了,要么时间长了,保存的资料没有了等等。我觉得:录音录像记录了审讯过程,与被追诉人的供述资料是不可分割的一个整体,既然2012年的刑诉法修改已经确定了录音录像制度,那我认为现在的新的刑诉法修改就应当配套规定录音录像当然属于证据材料。办案机关应该移送,律师可以查阅。
第三个建议就是关于进一步明确被追诉人的阅卷权,并且要具有可操作性。曾经在一个案子里面,出现了辩护律师庭前将重要的证人证言告诉给被追诉人,结果这个行为被法庭认为是违规的辩护行为,甚至要到律师协会进行投诉。其实,被追诉人应当享有充分的阅卷权,道理很简单,律师的辩护权本就源自于被追诉人的诉讼权利,既然辩护人享有阅卷权,就应当把阅卷权赋予更本质的诉讼主体——被追诉人。如果,这一条修改好了、明确了,我认为至少有几个方面的重要意义。一是有利于质证质量的提高。我们现在的质证现状,出庭证人少,辩护人的当庭质证完全是一种纸面质证,无法直击案件事实。只有在被追诉人事先掌握了这些证据内容以后,才能在庭上提出更有针对性的实质性质证,这将有利于大大提高质证质量。二是有利于确保认罪认罚的真实性。我们现在的认罪认罚,由于被追诉人基本不了解证据的内容情况,所以有的案件可能是迫于压力不真实的认罪;反之,有的案件当事人抱着侥幸心理,明明构成犯罪但是又可能不认罪,这都是当事人本身对于证据内容不了解形成的问题。如能解决这个问题,一定有利于提高认罪认罚的真实性。三是有利于提高整体辩护质量。目前刑事案件中有委托律师辩护的案件不到30%,70%的刑事案件只能靠被追诉人本人辩护,当事人自我辩护如果连案卷都没办法查阅,何来开展有效辩护?我认为从具体措施上来讲,可以把被追诉阅卷的地点设在看守所,阅卷的方式设定为电子阅卷,期限跟律师阅卷同步,允许阅卷的范围原则上应该是不限制阅卷,当然对于可能有些影响证人安全、妨碍作证、涉嫌危害国家安全和恐怖犯罪的案件,可以作限制性的阅卷,即经过批准以后阅卷或者限制阅卷的范围。
以上是我今天提的三点刑诉法修改建议。我想说作为一线办案的律师,平常办案虽多,但总结较少,思考和水平也很有限,但能听到同行经常发表的各种意见。最后借用某水的广告词:我不是以上发言观点的生产者,我只是大家意见的搬运工,欢迎各位批评指正,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