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4-11-26
编者按
2024年10月26日,第十八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在广东省深圳市成功举办。本届论坛由深圳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与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论坛的主题是“刑事诉讼法修改与辩护制度完善”。
本届论坛采用线下、线上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共300余名专家学者、法律实务界人士出席了本届论坛,在线实时收看达8000余人次。
以下是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刘静坤在论坛上的发言,整理刊发以飨大家!
刘静坤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历次刑事诉讼法修改,证据制度都是热点和难点,从这个角度来看,尚权刑辩论坛走过了18个岁月,更加稳健成熟。聚焦这个主题来讲,与高校的学术研究相比,尚权的辩护研究具有以下鲜明特色:一是前瞻性;二是系统性;三是专业性;四是务实性。
如樊崇义教授所指出的,新一轮改革的目标是体现司法现代化理念,其中一项核心要求就是坚持守正创新。在此基础之上,孙长永教授梳理了改革面临的核心问题。吴宏耀教授指出,从辩护角度更能够发现实践中的问题。论坛的讨论也反映出,大家提出和分析的问题好像耳熟能详,基本上都是一些老问题。针对这些老问题,为何数十年来我们反复呼吁,但是仍然没有取得预期成效,这促使我们反思司法改革的内在逻辑。从我个人经验来看,刑事司法改革,特别是各方提出的改革方案,需要达成基本共识,才有可能上升为立法的规定,成为具体可行的制度。但是目前,针对关键问题我们所探讨的宏观性的建议,之所以没有实质性地推进改革,就在于没有就具体方案达成基本共识。我把此问题概括为以下几点:第一点,大家倾向于畅谈理念、原则和理论,没有实际提出可行的方案。第二点,辩护律师行业提出辩护的声音,其他不同部门也会提出自己的建议,形成自说自话的局面,各自的方案欠缺兼容度和包容性,仍然无法实质性地推进共识。第三点,大量重复性的抽象研究,缺乏对问题深度的思考。这些问题的存在,促使我们要针对困扰司法公正和有效辩护的老问题做进一步分析,关键在于立足现状,提出新的思路和可行方案。
这个环节的主题是证据制度改革。此前的证据制度改革,更多关注证据排除规则。但是,证据制度作为规则体系,既包括排除性规则,也包括指引性规则;既包括证据能力规则,也包括证明力规则。所以,为推动证据制度系统完善,除了进一步优化完善证据排除规则,还要注重指引性规则,也要关注证据能力分析。潘金贵教授梳理了证据制度改革面临的问题,我也谈谈个人的看法,我认为目前证据制度要进一步推进,可以关注以下几点:
一是证据来源。证据来源是证据制度的基础性问题,包括证据来源不明风险、信息扭曲风险、污染灭失风险等。从这些现有问题出发,有必要去完善证据记录机制、录音录像机制和见证机制,规范证据来源,为相应的排除规则确立更加明确的规范依据。
二是案卷材料。案卷作为官方的案件记录,不仅包含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还是诉讼过程、诉讼行为和诉讼决策的客观载体。案卷很重要,就像潘金贵教授所举的案例,就是通过分析案卷,促使他改变了对案件定性的认识,所以不能简单否定案卷价值。不过,实践中需要注意案卷笔录的法律风险,例如人为裁剪笔录等。从这个角度出发,需要规范取证程序,包括案卷的制作要求。除规范案卷材料外,还需限定案卷材料的功能,并注重案卷之外的证据。
三是证据污染。如果因证据污染混杂了案外信息,将导致单个证据与案件的关联性产生疑问,产生虚假的关联,甚至导致虚假的印证。证据污染与证据的合法性和可靠性存在紧密关联,所以需要完善证据污染的预防、识别和应对机制。
四是证据动态变化。证据在取证前后,都会面临内外因素的复杂影响。从现场取证到证据提交给法庭,证据始终处于动态变化之中。证据动态变化对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运用具有重大影响,需要建立完善健全证据保管链条和配套制度。
五是证据分析谬误。证据分析涉及心理学和逻辑学等重要领域,例如,心理学领域的观察者效应,以及相关性谬误等逻辑谬误。为有效识别证据分析谬误,有必要完善证据审查规则,以及法庭证据调查规则。
六是虚假印证。反思已有的冤假错案,其中一个核心问题就是,在案证据形成了表面上的印证关系,但究其实质,这种印证并非有效印证,而是虚假印证。虚假印证与非法取证、确证偏见紧密相关,是导致司法错误的重要原因。为防范和规制虚假印证,需要系统完善取证程序,消除虚假印证的制度成因。
关于刑事诉讼立法特别是证据立法,还需注意以下三点:
第一,证据制度的功能。证据制度并不限于证据规则,更不限于证据排除规则。就像樊崇义教授所讲,人权保障问题,是贯穿诉讼始终的核心问题。证据制度不仅关系到诉讼真实,还关系到人权保障。需要强调的是,两权公约的人权标准,实际上不是理想标准,而仅是国际社会最低标准。孙长永教授反复强调,欧洲人权法院已经通过判例,实质性地拓展了两权公约,特别是对欧洲人权公约的要求作出了细化制度安排。欧洲人权法院就是将抽象原则具体化的直接经验,值得积极借鉴。
第二,证据的立法方式。许多学者主张刑事诉讼的法典化,但是具体条文从哪里来?从近年来的立法经验看,立法机关首先将现有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整理,上升为法律规定。这意味着,如果要实质性的完善刑事诉讼制度,就不能只关注刑事诉讼法的条文,同时还要关注配套的司法解释和相关规范性文件。因此,不仅要关注立法层面的问题,还需认真对待司法解释和相关规范性文件存在的问题,不能简单地将这些规则直接上升为法律。从这个角度看,简单地将现有规则法典化,值得认真研究。
第三,证据研究的创新。为了解决老问题,法学研究需要具有一定的韧性。从孙长永教授提出审判中心主义以来,伴随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至今日,学界反复重申相关的理念和理论,这有一定的必要。同时,也有必要探索创新的思路,关注制度演进、司法实践和域外经验,有的放矢地提出针对性的、建设性的、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切实有效地推动制度变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