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4-11-26
编者按
2024年10月26日,第十八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在广东省深圳市成功举办。本届论坛由深圳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与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论坛的主题是“刑事诉讼法修改与辩护制度完善”。
本届论坛采用线下、线上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共300余名专家学者、法律实务界人士出席了本届论坛,在线实时收看达8000余人次。
以下是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教授陈在上在论坛上的发言,整理刊发以飨大家!
陈在上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教授
感谢主持人的介绍,同时感谢尚权所给我这次宝贵的学习机会。接下来,我先分享一下我的学习心得。刚才,樊教授着重阐述了辩护权只能得到强化,而不可削弱的观点;孙教授则进一步指出,唯有学界与律师界的共同努力,方能推动刑事诉讼法取得实质性的进步。对此,我深感赞同。在这方面,尚权已连续十八届成功举办与辩护制度相关的建设性论坛,作为曾参与会议筹备的同仁,我深知举办此类活动的艰辛。尚权知难而进,其在中国辩护制度与法治建设领域的贡献,必将留下不可磨灭的印记。
接下来,作为与谈嘉宾,我将就刚刚三位演讲人的内容进行简要概述,着重分享我记忆最为深刻的部分。韩教授深入探讨了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成效,其核心观点在于,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质量高度依赖于辩护制度的完善程度。韩教授常于各类文章、短文中为辩护律师的权利发声,其言论广受律师界认可,被视为律师界的挚友。几年前,韩教授曾发表题为“律师辩护将迎来寒冬”的文章,不知道大家是否阅读过。郭烁教授则指出了陪审团制度修改中存在的叶公好龙现象,分析了其产生的原因,并提出了国际公约的相关要求与我们的差距,以及我们应如何完善的问题。陈实教授则细致入微地探讨了辩护权制度改革的问题,他强调,如果辩护权制度不发达,协商性刑事司法将失去其根基与色彩。
我原本准备的题目是《新刑诉法侦查阶段阅卷权制度的构建》,但在听完前面几位老师的演讲后,我认为已无必要赘述。在此,我想分享一下我个人的看法。
作为一名乐观主义者与律师,我在实践中遇到了许多困惑。但我始终保持对法律的满腔热忱,“实践虐我千百遍,我待法制如初恋”。在刑事诉讼领域的研究与实践中,我见证了我国辩护制度的显著发展:从最初的空白状态,逐步走向成熟与强大;从单一的审判程序,扩展到审前程序的全面覆盖;从侦查阶段律师身份的争议,到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订后明确赋予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身份,再到2018年增设的“值班律师制度”,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联合推行的“刑事辩护全覆盖”举措等,这些进步虽在某些方面呈现出形式化的倾向,但在辩护制度建设层面无疑取得了重要突破。然而,实践中的诸多情况却令人忧虑。有学者甚至指出“刑辩已死”,意指尽管制度日益完善,但律师的权利保障却未能同步跟进,导致制度形同虚设。韩教授亦曾提及制度正面临寒冬。那么,问题的根源何在?是否在于法官与检察官的专业素养不足?我对此持否定态度。作为法学教育者,我深知我的学生们才华横溢,他们在法学理论与公务员考试中的卓越表现令人赞叹,堪称精英中的精英。然而,当这些精英步入法庭,为何他们的判决未能充分实现国家的法治目标,让每一位公民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问题出现在哪里?问题的关键并不在于法官无法公正的审理案件,而在于他们缺乏足够的权力来做出公正的判决。在当前的司法体系中,存在一种内审程序,即使基层法院做出了无罪意见,仍需经过中院、高院的层层审批。在这一过程中,某些领导仅凭借沟通的方式,便能轻易推翻法官的无罪意见,而他们的专业素养却并非决定性因素。因此,我认为公正判决的问题并非出在法官或检察官个人身上,而是源于领导层的干预与制度本身的缺陷。针对这一问题,如何从制度层面进行根本性的改革,我觉得这是个关键问题。
我还有一个观点,即在中国当前诉讼体制尚未进行根本性改革之前,审前程序,尤其是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相较于审判阶段,往往能展现出更为有效的辩护效果。进入审判阶段后,即便检察官秉持公正之心,亦可能因考评机制的压力而倾向于促使法官做出有罪判定,甚至法检单位领导之间亦可能对此持不同意见,但最终维持有罪判决的决定更符合博弈后的实践常态。我曾亲身经历过一起审判阶段的案件,耗时长达四年之久。这个案件让我心力交瘁,从黑发熬成白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数据,去年全国共有168.8万被告人涉及公诉案件,其中公诉案件仅465人被判决无罪,无罪判决率仅为0.027%。这一数据值得引发深思:全国3133个基层法院,一个基层法院平均办理刑事案件数比照上述比率,几十年来都没有一个无罪判决是常态。更令人震惊的是,有些法院甚至声称其从未有过无罪判决的记录。更有甚者,某些法院在特定时期,因审查或整顿的需要,对可能判处无罪或缓刑的案件持谨慎态度,这同样与考评机制有关。孙教授此前也提及,最高人民检察院正致力于取消一些不合理的考评指标,我对此表示赞同,并希望这一改革能够切实落地,让司法公正成为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逻辑自洽的结果,而非异化为绩效考评的牺牲品。将行政化的指标应用于司法考核,无疑会削弱司法的独立性。司法权如果被行政权所裹挟,其独立行使将难以保障。以上仅为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我再说一下另外两个观点。第一个观点是,关于刑事制度的改革应当力求彻底,避免采取“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片面方式,否则将导致频繁且不必要的修订,就像我们还没有读完一本书便又去购买新书,这无疑是一种资源的极大浪费。第二,关于审前程序的诉讼化改造。尽管近年来相关制度已取得了一定程度的进步,但从根本上来说,仍未发生根本性的转变。当前的程序依然侧重于刑事治罪,而非诉讼程序应有的程序正义之美。例如,侦查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即便明知嫌疑人可能无罪,也常因制度压力而采取延长拘留期限的做法,如将原本可能适用于较短拘留期限的案件,毫无合理根据地延长至30天。这种行为实质上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实质目的,属于侵犯公民权利的滥用职权行为,此类现象屡见不鲜。我曾亲自处理过一起类似案件,嫌疑人在拘留期满30天当日,我的合作律师在检察院诉讼服务大厅等候,以便在公安机关提交提请逮捕意见的第一时间,我们提交不批准逮捕的意见书,确保我们的意见与公安机关的同步。结果合作律师等到检察机关下班还没有等到公安机关的人前来。正当我们感到迷茫的时候,嫌疑人竟在第二天一大早被释放了。从这一事件中,我深刻感受到该案件背后隐藏的明显无罪事实,以及当前审前程序中行政化特征明显,侦查权缺乏有效监督和制衡所存在的问题。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亟须有效辩护机制的建构,此系一项系统工程,难以一蹴而就,更需要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一起竭尽全力。
限于时间关系,我就分享至此,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