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坛实录FORUM RECORD

十八届论坛回顾丨蔡元培:协商在刑事诉讼中的适用空间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4-11-27

编者按

 

2024年10月26日,第十八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在广东省深圳市成功举办。本届论坛由深圳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与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论坛的主题是“刑事诉讼法修改与辩护制度完善”。

 

本届论坛采用线下、线上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共300余名专家学者、法律实务界人士出席了本届论坛,在线实时收看达8000余人次。

 

以下是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蔡元培在论坛上的发言,整理刊发以飨大家!

 

 

蔡元培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

 

     感谢主持人,我也是尚权的兼职律师,我前一段时间刚把关系转到了尚权所。毕竟做学问也要理论联系实际,尚权为我们提供了一个非常好的平台。

 

我今天跟大家汇报的题目是《协商在刑事诉讼中的适用空间》。刚才好几位发言人都谈到了,我们要不要废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我的观点是,废除还是不废除这个问题不重要。重要的是,如果要废除,什么样的制度能够取代认罪认罚从宽?这才是一个真问题。我们这个单元的主题叫“控辩协商”,如果说我们能用某个制度取代认罪认罚,有没有可能就是这个协商?但是,学界目前构想出来的协商制度能不能担此重任呢?这可能要打个问号。我认为这个协商应该是一种广义的协商,不要局限在控辩协商。

 

从主体上来讲,协商包括控辩协商、辩审协商、控辩审协商。当然实践中最常见的是公检法三机关的内部协商。我们有大量的非正式的沟通,有时候甚至不是沟通而是协调了,还有上下级之间的请示汇报、批复。为什么公检法内部允许大量的协商,却不带律师呢?这不是典型的“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吗?所以我认为目前的协商格局小了,真正意义上的刑事协商不应局限在控辩协商,也不能局限在量刑协商。

 

从内容上来讲,协商包括认罪协商、量刑协商和程序协商,量刑协商我不说了,前边几位都说过了,认罪认罚从宽指导意见也明确承认了量刑协商。我主要说认罪协商和程序协商。第一,认罪能不能协商?很多学者认为认罪不能协商,一协商,就会出现强迫认罪、妥协认罪的情形,造成冤假错案。我认为不会,越是充分的协商才越能保障自愿性,越不允许协商、协商空间越小,反而才会导致强迫认罪、妥协认罪。

 

我举一个例子,2016年南昌大学校长周文斌的案子。大家都知道这个案件一审爆发了激烈的辩审冲突,辩护律师好几次被驱逐出庭。但是二审通过协商予以结案。辩审双方对罪名、证据、量刑、程序等问题进行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庭审只用不到三个小时就结束了。辩护律师在开庭前曾多次找法官沟通。一审当时判了两个罪,受贿和挪用公款,量刑是无期。二审经过多次协商之后,挪用公款罪被拿掉了,受贿的数额也小了很多,量刑从无期改到了十二年,这就是协商取得的一个实实在在的辩护效果。所以协商是律师辩护的方式之一,也是办案机关处理疑难案件、化解辩审冲突的重要方法之一。我们不能将协商局限在某一个阶段、某一个事项上。

 

程序协商也是一样的道理。前一段时间我去某法院出差,碰到一个法官正在打电话,是下级法院的刑庭打过来的。说是有一个案子是公安机关指定管辖的,到了法院阶段,辩护律师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觉得管辖好像是有点问题,不知如何答复,于是就打电话来请示。其实电话两边的双方都是心知肚明的,就是想向上级法院要一个指定管辖函,来为本案的管辖问题做一个背书。法官很快答应了,可以发这个函。拿到指定管辖函后下级法院就可以口头答复律师了,再把函往内卷里一塞,管辖争议问题就解决了,通过商量的方式给解决了。挂了电话后我向他请教,管辖不应该是法定的吗?管辖还能协商?他查了一下法条,说能协商,比如《高检规则》第240条就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件需要在异地起诉审判的,应当在移送起诉前与人民法院协商指定管辖的相关事宜。这说明管辖问题是可以协商的,是有明确依据的。我说要协商也行,但是检察院、法院协商的时候为什么总是不带上律师呢?律师提异议了怎么办?

 

但是不管怎么说,我个人还是支持协商的,协商能够拓展刑事辩护的空间。但是不是什么案子都能协商。我认为刑事诉讼中充分的、平等的协商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第一,案件本身有明显的瑕疵,可以是事实,可以是法律,也可以是程序,有明显的问题。第二,法官和律师之间充分的信任。第三,法官有较大的自主权,要敢于做决定,不要什么事都向领导请示汇报,那协商就容易进行不下去。第四,律师要尽职尽责,要有较强的专业能力和沟通能力。协商不代表律师放弃辩护,律师能够行使的各种权利、能够挑出来的各种毛病就是律师协商时的筹码。

 

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一点思考,请大家批评指正,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