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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届论坛回顾丨王迎龙:完善法律援助体系,推动刑事辩护全覆盖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4-12-02

编者按

 

2024年10月26日,第十八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在广东省深圳市成功举办。本届论坛由深圳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与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论坛的主题是“刑事诉讼法修改与辩护制度完善”。

 

本届论坛采用线下、线上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共300余名专家学者、法律实务界人士出席了本届论坛,在线实时收看达8000余人次。

 

以下是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迎龙在论坛上的发言,整理刊发以飨大家!

 

 

王迎龙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谢谢主持人!非常荣幸能够出席第十八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在此,我先做一下自我介绍,我是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的王迎龙。在此之前,我曾多次有幸参与尚权主办的刑事辩护论坛,而此次则是以尚权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的身份参与其中,身份的转变也让我怀揣着别样的心情。

 

鉴于本单元的主题是“刑事辩护全覆盖和法律援助制度”,在正式探讨该主题之前,我想提及一下今天上午孙老师及其他各位老师所讨论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存废问题。对此问题,学界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主张废除,另一种则坚持保留。就我个人而言,这个问题确实难以轻易作答,但我们可以从一些相关因素进行考量。例如,从比较法的视角来看,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在实践中占据了极其重要的地位,90%以上的案件都是通过这一制度得以解决。倘若废除这一制度,无疑将面临巨大的实践阻力,法官或许会成为首个反对的群体。

 

从辩护律师的视角出发,我们在实践中确实观察到该制度存在诸多问题。例如,我曾研究过认罪认罚的自愿性问题,在某些案件中,认罪认罚制度似乎异化为一种强制认罪的机制,其自愿性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另一方面,自2018年该制度建立以来,其在检察环节的适用率已高达90%以上。面对如此高的适用率,如果考虑废除该制度,必须建立在坚实的实证研究基础之上。我们需要深入探究的是,认罪认罚过程中的问题是否普遍存在,还是仅局限于少数案件中?这些问题是否如我们所见,广泛存在于90%的案件中,还是仅仅是我们所辩护的案件中偶尔出现的个别现象?因此,一个广泛且深入的实证调研是判断该制度存续与否的关键前提。

 

下面进入“值班律师制度与刑事辩护全覆盖”这一主题的分享。首先,让我们聚焦于刑事辩护全覆盖的重要性。当前,党的二十大《报告》已明确提出国家人权发展战略;而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亦将“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作为“坚持正确的人权观,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予以明确规定。此外,2017年与2022年,司法部相继出台了关于刑事辩护全覆盖试点的指导意见,旨在全面推动该制度的实施。因此,推动刑事辩护全覆盖与刑事辩护律师群体息息相关。从国家层面来看,这一举措不仅体现了对人权保障的承诺,更彰显了对被追诉者权益的重视。据司法部熊选国副部长在文章中所述,截至2022年,全国已有超过90%的县开展了审判刑事案件律师全覆盖试点工作。在审判阶段,刑事案件的律师辩护率及值班律师的帮助率已高达81.5%。在司法部的积极推动下,刑事辩护全覆盖制度正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向前推进。

 

在刑事辩护全覆盖的体系中,值班律师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甚至在某些地区,所谓的刑事辩护全覆盖主要依赖于值班律师的参与。鉴于当前法律援助资源相对匮乏的现状,值班律师制度成为了一种扩展法律援助范围的有效方式。该制度于2018年由《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并在2022年的《法律援助法》中得到了进一步的吸纳与确认,从而确立了值班律师作为法律援助制度中一种关键类型的地位。在制度初创时期,值班律师扮演了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供辅助和支持的重要角色。同样,在推动刑事辩护全覆盖的过程中,值班律师同样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成为了确保每一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能获得有效法律帮助的重要力量。

 

但是目前关于值班律师的身份定位及其角色功能,确实存在广泛的争议。具体而言,值班律师究竟应被视为辩护人还是法律帮助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于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由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这一条款明确界定了值班律师作为法律帮助者的角色定位。《法律援助法》的相关条款也对此进行了清晰的阐述。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我们不难发现,值班律师制度在实践层面存在一定程度的形式化问题。尽管法律赋予了值班律师查阅案件材料的权利,但在实际操作中,值班律师很少有机会进行阅卷,办案机关也往往设置障碍,导致这一权利难以得到有效行使。因此,学术界有观点认为,应将值班律师“辩护人化”,即赋予其辩护权、阅卷权等,以更好地发挥其作用。

 

值班律师制度起源于英国,最初的功能类似于“最初一公里”的法律援助,即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讯问前可以寻求值班律师的初步帮助。然而,在我国引入该制度后,《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虽然规定了犯罪嫌疑人可以约见值班律师以寻求法律帮助,但在实践中,这一制度并未得到有效实施。据我了解,很少有犯罪嫌疑人主动向看守所的狱警提出约见值班律师的请求。尽管看守所内设有值班律师处,但值班律师作为最初帮助者的角色和功能并未得到充分发挥。目前,值班律师在大多数情况下仍主要扮演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见证者角色。

 

那么,如何实现刑事辩护全覆盖的目标呢?当前,值班律师制度似乎成为了刑事辩护全覆盖的一种简化形式。就我个人而言,我认为应当扩大传统法律援助的适用范围。对于认罪认罚从宽的案件,不应仅仅依赖值班律师提供简单的法律帮助,而应当由专业的法律援助律师介入,并采取一案一援助的方式,从案件初期就进行全面的法律辩护。当然,考虑到实际情况,我们可以分阶段逐步推进。在当前轻刑化趋势日益明显的背景下,我们可以先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上的案件入手,这类案件占比不到20%。首先,将这部分案件纳入传统法律援助的范畴,由专业律师进行辩护,然后再逐步扩大至全部案件。同时,值班律师应当回归其制度初衷,即在犯罪嫌疑人初次进入刑事诉讼程序时,能够主动约见值班律师以获取法律咨询和帮助。此外,今天又老师和律师提到律师在场权问题,我认为值班律师制度完全可以进行相应的改造。例如,在最初的讯问环节就让值班律师介入,结合其最初的法律帮助职能,赋予值班律师在场的权利,以确保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针对法律援助的质量问题,当前有刑事诉讼法学者主张构建程序性制裁机制。然而,我认为这一议题应细致划分为两种情形进行考量。一是,当公检法侵犯律师权利时,可将其行为界定为导致无效辩护的情形。二是,关于律师未尽责而导致辩护无效的问题,我认为当前提及此此种情形或许为时过早。目前,我国刑事辩护面临的核心挑战是辩护权利保障的不充分,而非律师未尽职责。因此,在立法过程中提出这个问题似乎为时尚早。此外,在刑事法律体系的完善过程中,法律援助制度呈现出一种国家主导的模式。下一步,我们有必要探索如何调动法律援助的市场活力,这是我们需要思考的问题。

 

以上就是我的观点,不当之处请各位老师、同仁多批评,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