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坛实录FORUM RECORD

十八届论坛回顾丨骆世明:律师在场权应当写入刑诉法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4-12-03

编者按

 

2024年10月26日,第十八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在广东省深圳市成功举办。本届论坛由深圳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与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论坛的主题是“刑事诉讼法修改与辩护制度完善”。

 

本届论坛采用线下、线上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共300余名专家学者、法律实务界人士出席了本届论坛,在线实时收看达8000余人次。

 

以下是广东省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广东闻彰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骆世明在论坛上的发言,整理刊发以飨大家!

 

 

骆世明

广东省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广东闻彰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

 

 

    谢谢主持人,各位领导,各位嘉宾,各位学者,大家中午好,时间已经到12点了,所以我不打算讲太长时间,严格按照会议要求来讲。

 

参加这个论坛有个小插曲,毛立新主任跟我联系说调换单元发言,我没有答应,是因为我太喜欢这个单元了。我是一个实务工作者,一直从事律师工作,从事刑事辩护工作30年,我就不是搞理论的。正是因为我在现实当中,在我的工作当中遇到了很多困难、困惑,甚至是无奈,于是,我想逃避这种无奈,我想到一个像浪漫主义诗人一样由于对现实太不满,就发挥浪漫的想象,我更喜欢讨论探讨相对虚一点的这个话题。

 

今天我想讲一个点,一个话题,我的观点是是时候建立律师在场权制度。很多学者说了很多问题,我不想多说。我为什么只讲一个问题,我总觉得,平庸的全面永远低于那种深刻的片面,所以我想更深刻地讲讲。

 

第一个点,我在省律师协会做维权工作总共做了十年,我们律师大大小小的问题,投诉的问题,像刚才其他学者提到的问题,包括我们韩教授提到的监听的问题,被驱逐的问题等等,基本上我都处理过。但是我觉得最难的问题还是非法证据排除的问题,一个是启动难,一个是排除难,我看到论坛中很多学者提交的论文也有提到这个问题。我想说的是,我们有没有去思考过为什么启动难,为什么排除难,它的根本原因是什么?所以,我想说的第二个问题是什么原因导致了这些问题。我们刚才提到的,新的刑事诉讼法是否要考虑这个问题,我觉得有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我们的诉讼制度的诉讼构造和诉讼模式事实上是一个三不像,关于诉讼模式和诉讼构造全世界无非两种,一种是英美法系的对抗主义,还有一种是大陆法系的职权主义。刚才很多专家提到了,我们在庭审的时候用的是对抗式的,但是我们审前的环节不是对抗式的,辩护的这一方力量是非常薄弱的,所以,我打一个形象的比喻就是我们进行拳击比赛,一开始你不能辩,到最后大家公平博弈你怎么打。第二个就是从刚才樊老师也提到了,其实我们每一次的刑诉法的修改都是吸收了世界文明的一些精华的制度。我们讲这种制度很多是有法律移植的问题,这个移植出了什么问题?就是先后顺序移植错误。你看,西方在刑事诉讼三大基础,一个是沉默权,一个是律师在场权还有一个非法证据排除,我们中国先搞非法证据排除当然会出现问题。我加多一点,要想确定非法证据排除,首先要有律师在场权和沉默权,所以我们在移植的时候,沉默权和律师在场权是土壤,是基本生态,没有这种生态,我们嫁接过来的东西就会变样。

 

第三个问题,我们现在要确定律师在场权,我觉得其必要性也是有三点。第一点就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制度要求就必须要把律师在场权写进刑诉法,否则我们的以审判为中心是一句空话,因为我们讲到我们诉讼模式在发生异化,有问题。所以,在律师在场权的问题,也是审判为中心制度的必然要求。第二是平衡控辩力量问题,我刚才讲的,我们辩方一到了法庭很弱势,我们拿什么跟人家对抗,最后一个原因就是我一直认为我们中国在法制史上,我们一直期望的是用权力来限制权力,但是很少用权利限制权力。用律师权利限制公权力,律师角度是有必要的。为什么说现在可行,是时候了,我觉得有几个原因。第一,律师从业人员变多了,我们广东就有八万多名律师,完全可以。第二事实上我们以前有律师在场权,只用在认罪认罚方面,我们更多的延伸到前面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是顺理成章的。还有一个就是更多的律师是应该参与进来了。

 

最后想说一个观点,对这个东西有没有信心,我是暂时没信心的,但是我觉得将来一定有。为什么,你们看看我们刑诉法的历史,一部刑诉法不断发展的历史就是公权一步步被限制的历史,我们辩护权不断扩张的历史。樊老师一句话很好,我作为发言的结束,历史潮流滚滚向前,谁也阻挡不了,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