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4-12-10
编者按
2024年10月26日,第十八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在广东省深圳市成功举办。本届论坛由深圳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与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论坛的主题是“刑事诉讼法修改与辩护制度完善”。
本届论坛采用线下、线上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共300余名专家学者、法律实务界人士出席了本届论坛,在线实时收看达8000余人次。
以下是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雨在论坛上的发言,整理刊发以飨大家!
张雨
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各位尊敬的老师,各位亲爱的律师同行,大家下午好。我是张雨律师,我的业务范围主要是死刑复核案件。这个单元是刑事辩护全覆盖与法律援助制度,我主要围绕死刑复核案件法律援助的问题给大家谈几点看法。
我们尚权所和中国政法大学早在司法部开始实施死刑复核案件法律援助之前,就已经开展了死刑复核案件的法律援助。在最近的三年里,我们免费承办了16件死刑复核案件的法律援助,目前14件已经有了结果,还有2件没有结果。已经出结果的案件中有4件未被核准死刑。同时,我们还承办了大量司法部指派的死刑复核案件,其中也有3件未被核准死刑。另外我们所也办理了大量委托辩护的死刑复核案件。
无论是针对从2022年开始的死刑复核法律援助制度及相关规定,还是结合办理死刑复核案件的实务,都能够从中发现很多的问题。
首先第一个问题,就是现在规定的死刑复核案件法律援助律师的准入门槛还是太低了。按照《关于为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的规定(试行)》第四条规定,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在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法律援助通知书后,应当在三日内指派具有三年以上刑事辩护执业经历的律师担任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并函告最高人民法院。以我的经验来看,规定中所要求的三年以上刑事辩护执业经历的律师,一是很抽象,二是执业年限太短了。咱们做过多年律师的人都知道,有的律师别说执业三年,执业十三年可能也没办过几件刑事案件,而且很多人根本不办涉及死刑的案子,因为收不上律师费。所以现实中这个规定还是不符合实际。我个人认为死刑案件毕竟是人命关天的大事,至少应当满足以下三点:第一是要执业五年以上;第二是每年应当能办理至少五件刑事案件;第三要至少办过五件以上涉及死刑的案子,我管它叫“三五原则”。我认为至少得是这样一个基础条件,才能被指派死刑复核法律援助案件。
第二点,这也是现在新出现的问题,大家近几年一直都在热议的“法援占坑问题”同样在死刑复核案件中也会出现,这个问题根源在规定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死刑复核阶段的被告人需要专门进行申请才能获得法律援助。这就与法律援助全覆盖原则不协调了。《关于为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的规定(试行)》第二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在向被告人送达依法作出的死刑裁判文书时,应当书面告知其在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阶段可以委托辩护律师,也可以申请法律援助;被告人申请法律援助的,应当在十日内提出,法律援助申请书应当随案移送。但是这一规定在现实中就成了在二审宣判的时候高院法官直接给被告人一张申请书,就说死刑复核阶段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你要不要申请,你要申请你就签字。绝大多数的被告人就签了,因为他们想的是既然是有免费的,先签了再说,这样就导致法援律师捷足先登,等这个案子到了最高法院之后,如果再赶上手快的承办法官,直接就指派法援律师了,然后过了一段时间,咱们委托的律师才来,这就形成冲突了,被告人还要把援助律师给解除掉,然后最高法院才承认委托律师。但这时法援律师可能已经进行了部分工作,甚至像会见、阅卷、提交意见这些工作都已经做完了,现在委托律师又来了,法官也不高兴,因为法官可能都要出判决了,委托律师这一来又要让他重新干活。所以这个规定不切合实际。我认为第一还是要把死刑复核法律援助“依申请”这一点去掉,只要没有委托律师,就一律要给被告人指派法援律师,不要再依申请了。第二,最高法院应该等一段时间再指派法律援助律师,而不是到了最高法院这边就立马指派,这个时间当然也不宜过长,因为毕竟还要有一些时间留给法援律师做辩护工作,我认为一个月相对合适一点,在一个月的期限里没有委托律师介入的,这个时候你才可以给被告人指派法律援助律师,避免产生冲突。
第三个,现在由于法律援助律师的介入,导致最高法院办理死刑复核案件的大厅,每天有全国各地的很多律师涌向那里,最高法院工作量一下增加了。于是最高院专门从2021年开始设置了阅卷室,律师可以到那阅卷,但是现在突出一个问题就是阅卷的范围和方式严重受限。首先阅卷拿手机拍十几本、几十本案卷是小意思,甚至大几十本甚至上百本案卷的时候也有。这么多年来最高法院一直没有解决好电子阅卷的问题,这个问题我觉得最高法院应该带头像检察机关一样开始全面推行电子阅卷。其次,最高法院同样不允许复制讯问录像,而且最高法院对技侦材料把控的更严格,如果律师不主动提出要看技侦材料,最高法院便不会出示,即便律师主动提出,最高法院也只是允许你看,既不允许复制也不允许摘抄,只能凭自己的记忆力记,现在最高法院都已经差劲到这种程度了。可死刑复核毕竟是关乎人命的问题,最高法院还是应该做好一点,给下面法院做好表率。像技侦材料、讯问录像应该允许律师复制,如果怕泄露可以签保密协议,不能因为担心泄露就不给律师复制,这是不合理的。
第四,死刑复核案件限定律师交意见的时间,我认为还是太短了。根据《关于为死刑复核案件被告人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的规定(试行)》的通知第十条,辩护律师应当在接受指派之日起一个半月内提交书面辩护意见或者当面反映辩护意见。一个半月如果只是一个很简单的,卷很少的案子还行,但是如果是一个比较复杂的案子,一个半月肯定不够用。最高法院的内勤电话都是非常难打的,曾经有一位深圳律师给我说他连着打了一个多月的电话没人接,这样卷都还没阅卷就已经过去一个月了。所以说,一个半月是不够的,我建议至少要再给延长一个半月。
第五,还有死刑复核案件宣判不通知律师的问题。大家知道一二审的时候宣判都会提前通知律师,这也是刑诉法的规定,律师可以过去也可以不去。但是最高法院死刑复核的案件的宣判恰恰不提前通知律师,如果核准死刑了,会先通知家属见最后一面,把人执行掉后才由中院或高院通知律师说给你寄裁定书,当你收到这个电话的时候,人已经没了,甚至说有时连这个电话也不打,直接寄裁定书,你收到裁定书才知道被告人已经没了。如果是法律援助案件,这个时候家属不知道律师是谁,还不会去找律师的麻烦,但是如果是委托案件,那律师就麻烦了,家属会认为是律师偷懒没干活,要不然怎么连宣判和执行死刑这么重大的事都不知道。所以这也是极其不合理的,既然说一二审宣判可以通知,为什么到死刑复核宣判就不能通知?应该在修法时明确先通知律师何时宣判。
我就说那么多,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