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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权关注丨第十七届“刑辩十人”论坛在京成功举办,专题研讨“《刑事诉讼法》修改与辩护制度完善”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4-06-18

2024年6月16日下午,第十七届“刑辩十人”论坛在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北塔25层盈科厅成功举办,专题研讨“《刑事诉讼法》修改与辩护制度完善”。

 

参加本次论坛的嘉宾有“刑辩十人”论坛发起人: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主任杨矿生、北京市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许兰亭、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钱列阳、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主任郝春莉、北京市冠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卫东、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兆峰、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主席赵运恒、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毛立新、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勇辉、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毛洪涛。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程晓璐律师及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春雨律师出席会议并参加研讨。

 

本次论坛还邀请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名誉院长樊崇义教授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程雷教授担任点评人。来自法学院校、律界同行、实务部门、行业媒体的专家、学者、律师、资深人士等五十余人现场参会。论坛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同步直播,受到法学界、律师界、司法机关与媒体朋友的广泛关注,线上实时收看达3200多人次。

 

论坛共分上下两场主题发言环节,每场结束后由嘉宾总结点评,共同就刑诉法修改与辩护制度完善建言献策。

 

论坛由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程晓璐律师担任开场主持人。

 

程晓璐律师回顾了“刑辩十人”论坛六年半来的风雨历程,聚焦刑事司法实务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倡导用理性方式探讨和发声。六年十七场刑辩十人论坛,正是以长期主义的方式,致力于打造共同、开放的刑事司法交流的平台,为中国刑事法治的发展贡献点滴力量。2023年9月,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发布,刑诉法的再修改被提上日程。从2018年刑诉法第三次修改至今,刑事司法实践发展非常迅速,老问题与新情况层出不穷,这些问题直接影响到辩护权的行使与保障。2024年以来全国人大法工委就刑诉法修改进行了多轮广泛的调研,在律师的眼中有哪些新老问题亟待本次修法予以调整和规制,正是本次论坛的主题所在。

 

论坛上半场由盈科北京海淀分所刑事部主任于靖民律师担任主持人。

 

论坛上半场首位发言人是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兆峰律师,他的发言主题为《申请再审立案前程序的完善》。王兆峰律师认为,在申请再审审查立案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有:(一)向做出原生效判决、裁定的法院申请再审的规定不合理,自我纠错困难,在审委会讨论决定的场合,还与回避制度相冲突。(二)接受申请的法院不给回执,或不告诉审查承办人信息,影响当事人及代理律师知情权的行使。(三)由于听取当事人意见、审核证据及听证等规定,弹性太大,执行中被打折,当事人及代理律师的表达权被剥夺或削弱。(四)指令其他下级法院再审为原则,指令原审理法院再审为例外的规定,在实践中扭曲变形为指令原审法院审理为常态,指令其他法院审理为例外,给案件纠错带来困难。(五)关于审限问题,由于最高法院批准延长审限没有限制,导致个别案件长期拖延,影响申诉效率,侵害了当事人的诉讼权益。为此,王兆峰律师建议:(一)取消向原生效判决、裁定法院申诉,修改为向原生效判决、裁定法院上一级法院申诉。(二)明确受理法院不给回执,不提供承办人信息的法律责任。(三)将听取当事人及代理律师意见由“可以”修改为“应当”。对事实有争议的案件应当对案件证据和事实材料审核。对于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案件,当事人及律师申请听证的,法院应当准许并组织听证。(四)取消指令原审法院再审的规定。(五)对最高法院批准延期审理予以限制,规定同一案件同一审查程序,最高院累计批准延期不得超过一年。

 

北京星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主席赵运恒律师以《证人出庭作证的立法完善问题》为题发言,从实务角度谈了两点认识。一是立法的困境带来实践的困境,导致证人不出庭成为常态,违背了直接言辞原则。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应的最高院司法解释,对于证人出庭设立了没有必要的、模糊的条件,包括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有异议,证人证言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以及法院认为有必要,这导致裁量空间太大,缺乏标准。法律还列举了证人可以不出庭的几个情形,也容易被滥用。强制出庭在实践中很少适用,且基本用于控方证人。值得注意的是,现实中证人经常受到侦查机关、调查机关威胁干扰,不敢出庭,有的甚至因为同意出庭作证而被抓。二是如何完善立法,解决困境。要删除“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出庭作证有必要的”这些主观性前置条件,只要控辩有一方对证人证言有异议,或者申请证人出庭,法院就应当通知证人出庭;删除证人可以不出庭的列举条款。增加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拒不出庭作证的,以及侦查机关、调查机关以威胁、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阻碍证人出庭作证经查证属实的,庭外的证人证言笔录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证人无法出庭的,应当通过视频等远程方式作证,或者由人民法院采取庭外核实、控辩双方参与等方法作证。”

 

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毛立新律师以“庭审实质化与有效辩护”为题,阐述了他对庭审精细化与庭审实质化的关系、庭审实质化缺位造成的危害、庭审实质化的实现路径等问题的看法。他指出,近年来对一些不认罪的重大复杂案件的审理,出现了“庭审精细化”现象,开庭时间长、发问被告人细致、有争议的关键证据“一证一质”、鉴定人出庭、法庭辩论充分等。但是,“精细化”不等于“实质化”,对照“庭审实质化”的要求,还存在相当大的差距:证人、被害人、侦查人员普遍不出庭,非法证据难以排除,缺乏当庭认证和及时判决,庭外、庭后因素直接影响裁判结果等,导致庭审活动仍然是走过场、形式化,被告人的对质权、辩护人的质证权无法有效实现,最终决定案件裁判结果的仍然是侦查案卷,并没有走向审判中心、庭审中心。

 

他认为,庭审实质化缺位在实践中导致了一系列危害后果,它是辩审冲突和律师诉诸庭外辩护的根源,影响和制约着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影响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感受,影响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的建立,影响中国刑事诉讼现代化。鉴于此,他建议,有必要在刑事诉讼法中确立传闻证据排除规则,明确规定“证人于审判外之言词或书面陈述,除法律有规定者外,不得作为证据”,并规定若干例外;严格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程序性制裁措施;落实集中审理原则,两次庭审间隔不能过长,尽量当庭认证和及时判决;取消内部请示和协调定案;落实审判公开;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在证据调查和事实认定方面的实质性作用等。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勇辉律师做了题为《建议规定犯罪嫌疑人会见律师之前享有沉默权》的发言。他指出随着近年来更多案件依靠口供定案所带来的一些问题以及当前我国刑事案件高达90%左右的认罪认罚比例,规定犯罪嫌疑人享有沉默权非常有必要,有助于提高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真实性,保障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他建议实行沉默权可以分两步走,当前第一步先实现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在会见律师之前的沉默权,第二步待将来择机再彻底实现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全流程中的沉默权。朱勇辉律师认为现阶段我国实现沉默权的第一步条件完全具备:一是我国有义务履行已加入的国际公约,兑现沉默权;二是实现沉默权是我国国家法治发展的必然要求;三是沉默权能保障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自愿性与真实性;四是沉默权有助于侦查人员改变依赖口供的侦查理念,提高侦查质量;五是我国律师的数量、质量已具备实现犯罪嫌疑人沉默权的条件;六是从与国外发展的对比情况看,我国有自信在现阶段规定沉默权;七是从我国刑诉法修改周期看,在本次修法中规定沉默权机不可失,时不我待。故此,朱勇辉律师呼吁各界共同努力,实现沉默权的第一步,而沉默权向前一小步,我们的法治文明就前进一大步!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毛洪涛律师围绕“司法实践中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被严重滥用的情况分析及修法建议”做了主题发言。

 

毛洪涛律师首先系统梳理了《刑事诉讼法》历次修改中有关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条文规定的变化,从中得出“无固定住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作为“替代逮捕的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本质属性以及“减少羁押、强化人权保障”的立法初衷。

 

其次,毛洪涛律师结合法律规定和实务案例,对司法实践中无固定住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被异化理解、滥用执行的情况做了全面总结和分析。主要包括:1.对不符合逮捕条件的违法适用,2.对“无固定住处”做扩大理解或者人为规避,3.在封闭场所执行导致异化为实际羁押,4.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得不到有效保障,5.律师的会见权遭受限制,6.威胁引诱、变相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频发等等。

 

最后,毛洪涛律师深入剖析了“无固定住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在立法上存在的问题,以及司法实践中被滥用的种种乱象,认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实施的现状已经严重背离了非羁押的本质属性以及减少羁押的立法初衷。对此,毛洪涛律师呼吁“取消无固定住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规定,回归监视居住非羁押本质属性”。同时,在暂时不能取消的情况下,毛洪涛律师也提出了完善适用条件以及执行规则的若干务实建议。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春雨律师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现实困境与修法建议”为题做了主题发言。赵春雨律师首先梳理了2020年-2024年期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刑事诉讼中的应用数据,随后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修法建议。第一,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数罪,仅如实供述其中一罪或部分罪名事实的,全案不作“认罪”的认定,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问题,建议在《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增加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数罪,承认一罪或部分罪名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对如实供述的部分从宽处理”。第二,针对司法实践中量刑协商程序缺位的问题,建议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部分内容修改为“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第三,针对“司法机关以认罪认罚从轻为由,促使证据存在问题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签署具结书,从而做出有罪认定”的问题,建议在《刑事诉讼法》中增加规定: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不得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而降低证明标准。第四,针对“认罪认罚的被告人在一审判决后提起上诉,检察机关以抗诉来制约”的问题,建议在《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增加规定:认罪认罚案件中,被告人以量刑过重为由上诉的,应当依法进行审查。第五,针对“人民法院量刑时对认罪认罚具结的量刑建议进行调整”的问题,建议在《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四个除外情形“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增加规定“情节不一致的”,并增加“认罪认罚不加刑”的原则规定。

 

论坛上半场最后一个环节,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程雷教授作点评。程雷教授认为本次修法具有“指向不明确,内容不特定”的特点,在此基础上赞同将前六位发言人的主题作为本次修法的重点方向。针对各发言人的具体建议,程雷教授作出六点总结:

 

第一,针对王兆峰律师提出的针对申诉再审立案前程序的立法完善建议,程雷教授认为这些建议既务实又明确,他还结合自己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监庭工作的经历提出了自己的意见。

 

第二,针对赵运恒律师提出的针对证人出庭作证的立法完善建议,程雷教授给予了肯定,并强调新的时代可以通过数字技术实现视频作证,保障质证权,达到公正审判的要求。

 

第三,针对毛立新律师提出的针对庭审实质化的立法完善建议,程雷教授赞同毛立新律师的建议,并认为“辩审冲突与庭审实质化落实不到位有关”这一观点很新颖。程雷教授还指出解决庭审实质化的问题与开庭前卷宗全卷移送制度有密切关系。

 

第四,针对朱勇辉律师提出的犯罪嫌疑人应享有沉默权的立法完善建议,程雷教授首先辨析了沉默权中“回答应当如实”和“应当如实回答”的不同内涵,接着对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中的沉默权进行了区别。程雷教授认为本次修法有条件确立类似于大陆法系的沉默权。

 

第五,针对毛洪涛律师提出的废止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立法完善建议,程雷教授总体支持,并指出应当为危害国家安全类犯罪设立单独程序区分对待。针对当前司法实践中通过指定管辖人为制造“无固定居所”的乱象,程雷教授建议要给予被追诉人主动选择权,由他们自己选定固定住所,以解决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被滥用的问题。

 

第六,针对赵春雨律师提出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立法完善建议,程雷教授给予了肯定。他赞同修改“法院一般应当采纳量刑建议”的规定,重新配置法院与检察院之间的权力。程雷教授认为本次修法应当充分体现认罪认罚的协商过程,不能违背制度设立的初衷。

 

论坛下半场由盈科北京通州分所刑事业务负责人刘晔律师担任主持人。

 

论坛下半场首位发言人是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主任杨矿生律师,他作了《刑事案件分案审理的立法限制》的分享。

 

杨矿生律师首先从分案审理制度确立的初衷和范围的角度,对分案审理的现状进行了分析,认为分案审理从例外已变成了常态,甚至达到了随意分案审理的程度。接着,他对导致办案人员随意分案审理的原因以及危害进行了分析,认为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应对分案审理予以明确限制。为此,他提出了三点建议,除了法律明确规定外,对到案的同案被告人禁止分案起诉审理。对确有必要分案处理的案件,同案被告人有权到庭发问对质,各辩护人有权到庭发问、发表意见及查阅分案审理的案件材料和庭审笔录。对错误分案审理的,应视为重大程序违法,发回重审,并对司法办案人员追究责任。

 

北京市君永律师事务所许兰亭律师以“鉴定意见审查认定规则的修改和完善”为主题进行发言。

 

许兰亭律师指出,鉴定意见是法定证据种类之一,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定罪量刑直接相关。但目前《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系统、完善的鉴定意见审查认定规则,导致司法实践中适用情况不一,因此应当予以完善。

 

第一,应当区分鉴定意见和审计报告的证明力,不能以审计报告代替司法会计鉴定报告。二者虽然有类似之处,但因产生基础和应用领域不同,在资格要求、检材完整充分性、检验对象等方面有明显差异。以审计报告代替鉴定意见不符合刑事诉讼的目的和价值。

 

第二,应当从法典高度明确司法鉴定的基本原则是客观性、公正性、独立性。如果在案证据能够证明鉴定活动违背了上述基本原则,则相应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第三,应当区分鉴定目的和鉴定事项,严格规范《鉴定聘请书》的审查认定。司法会计鉴定的事项是涉案的财务会计专门性问题,而不应使用例如为了查明某诈骗数额、为了查清某犯罪事实等具有偏向性、暗示性的语言。《鉴定聘请书》是启动鉴定程序的基础,如果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向鉴定机构提供的资料中含有暗示、强迫性表述,则相应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第四,明确以言词证据为依据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言词证据不是财务会计资料,且本身具有较大虚假可能性。以言词证据作为鉴定依据,将违背鉴定应当遵循的客观、中立的原则。

 

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主任钱列阳律师以《认罪认罚前提下缓刑与定罪免刑的刑罚适用》为题作主题发言。钱列阳律师首先指出,司法实践中控辩审普遍都忽略了一个问题,将争取缓刑变成定罪免刑,可以给被告所在单位保留被告公职留出一个机会。从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角度,以及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的角度出发,应当注重定罪免刑和缓刑的差异,“给公职人员一口饭吃”。但目前法律没有规定哪些情况必须适用缓刑,哪些可以定罪免刑,这个权力完全交给了检察官、法官自由裁量。

 

因此钱列阳律师建议,在审查起诉阶段对公职人员犯罪的量刑建议作出前,补充设置一个由原工作单位、社区、律师等人员参加的“量刑听证程序”,以区分缓刑和定罪免刑的适用。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主任郝春莉律师以“侦查讯问过程律师在场权”为主题作书面发言,从侦查讯问过程律师在场权的国际规则、规定侦查讯问律师在场权对侦查活动的影响、规定侦查讯问过程律师在场权的现实意义阐述了她对此次刑诉法修改中增加侦查讯问过程律师在场权等问题的思考。郝春莉律师指出,侦查讯问过程律师在场权已经成为国际通行的一种做法,从国际公约的内容以及其他国家的具体实践来看,规定律师在场权都有助于实现司法活动的法治化现代化,对我国都具有良好的借鉴意义。郝春莉律师随后从侦查讯问过程律师在场权的制度设计、实现方式以及前期试验、探索的经验,分析认为规定律师在场权不会对侦查活动的产生影响。郝春莉律师强调,规定侦查讯问过程中律师在场权,能够防范非法取证行为的发生,可以提高诉讼效率,促进程序正义,对进一步保障犯罪嫌疑人权、进一步完善我国人权保障制度都具有现实意义。郝春莉律师最后认为我国刑诉法在确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值班律师制度的前提下,规定侦查讯问过程律师在场权的条件已经成熟,对在此次修改中增加侦查过程律师在的规定场权发出良好的期许,期待侦查讯问过程律师在场权尽快实现,通过推动司法现代化,以实现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助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

 

北京市冠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卫东律师的发言题目为《刑诉法修改与律师权益保障》。刘卫东律师认为律师在修法过程中发出自己的声音是非常有必要的,修法也要注重更新理念与观念。针对辩护权的保障,他提出十点法律完善建议。

 

第一,保障当事人的委托权利。可以允许近亲属以外的人,比如朋友委托律师,经当事人确认即可。且委托辩护一定优先于指定辩护。

 

第二,保障会见权。通过修法,既要保障指居期间的会见权,又要保障职务犯罪案件中被留置的被调查人的会见权。

 

第三,保障侦查阶段的辩护权。建议法律明确规定,侦查阶段办案人员应当听取律师意见。

 

第四,保障阅卷权。建议明确规定同步录音录像可以拷贝复制。

 

第五,保障申请取证权。建议删除现有法律规定中有关部门认为“确有必要”才允许向被害人取证的规定,将同意申请作为原则,不同意申请作为例外。

 

第六,案件不得随意分案处理,且分案后应保障律师的质证权。

 

第七,保障法庭调查的质辩权。明确规定辩护人在质证环节有针对证据进行辩论的权利。

 

第八,保障律师的申请回避权、知情权。如果出现因为法律适用问题法院要内部请示的情况,应该告知辩护人,使其有行使申请回避权利的可能。

 

第九,保障二审的实质辩护权。建议将二审开庭条件中的“可能影响定罪量刑”删除,使二审开庭成为常态。

 

第十,认罪认罚案件要保障律师协商的权利,使控辩双方真正做到平等协商。

 

最后,刘卫东律师建议设立惩戒惩处机制,建议规定如果出现办案机关剥夺、限制律师辩护权利的情况,相应诉讼行为无效。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程晓璐律师发言主题为“职务犯罪查办的法法衔接问题及辩护权的保障”,她指出,职务犯罪案件办理涉及的“监察法—刑事诉讼法”法法衔接问题是否顺畅,关乎国家法治统一和司法公正,也极大影响辩护权的行使。她提出完善法法衔接依法保障辩护权的六点建议:

 

第一,关于程序衔接方面,明确职务犯罪案件一旦调查终结移送检察院之日起,辩护律师就享有阅卷权,不必等待10-14天的决定逮捕期间,并保障审查起诉阶段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期间的会见权。

 

第二,对于被采取留置措施的调查人员一旦被移送检察院,检察院在决定是否采取逮捕等强制措施时,仍应进行实质性审查,而非只是换个手续。

 

第三,应明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职务犯罪案件中的适用,一旦嫌疑人提出非法取证并提供证据线索,应决定启动排非程序,而不必和监委协商同意,对于监察机关以非法方式收集的言词证据应予绝对排除。

 

第四,明确监察机关从宽处罚建议的参考作用,而非强制约束作用,且从宽处罚建议不应涉及具体量刑,禁止监委对被调查人作出量刑许诺。 

 

第五,规范涉案财产处置,监委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时,应详细列明查扣冻的资产及金额,区分违纪处理和犯罪处理的金额,为后续追赃退赔工作奠定基础。

 

第六,强烈建议在监委调查终结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前,允许律师至少会见一次当事人,并听取律师的意见。

 

下半场由中国政法大学国家法律援助研究院名誉院长、博士生导师樊崇义教授作总结发言。樊崇义教授首先总结概括了六位律师的发言,并赞同各位提出的修改建议。他认为这些针对刑诉法修改及律师制度改革的建议都恰逢其时。樊崇义教授还分享了自己针对限制死刑适用的观点。针对职务犯罪监察法与刑诉法衔接律师介入这一问题,他提出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介入调查程序。”通过回顾历次刑诉法修改的进步,樊崇义教授认为本次修法采纳吸收这些建议是很有希望的。

 

之后,针对下半场各嘉宾的发言内容,樊崇义教授提出三点意见:第一,本次修法具有特殊性,要以实现司法现代化作为修法目标。第二,本次修法的难点在于要确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主体地位,体现人文关怀精神,保障人权。虽然观念的改变很困难,我们也要发扬斗争精神,守正创新,奋力推进刑诉法的修改。第三,要加强理论学习。提出修法建议不仅要关注司法现状,更要钻研背后的理论依据。大家要继续加强对诉讼原理、证据法学等的学习,才能在提出修法建议时将问题说得更透彻。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春雨律师做论坛闭幕主持。赵春雨律师首先感谢樊崇义老师激情澎湃的谆谆教诲,将第十七届“刑辩十人”论坛推向高潮。随后表示六载春华秋实,“刑辩十人”论坛始终秉持三大特质:一是嘉宾规格高,专家教授的点评是点睛之笔;二是发言质量高,刑辩十人的发言有的放矢;三是社会关注高,传播行业正能量。每一次大法修订,律师都不会缺位,要发出坚定而有力的声音。理想照进现实诚然不易,正因如此,呼吁和呐喊才分外珍贵。追求公平正义之路,我们用八个字共勉:“志在千里,盈科而进”。

 

第十七届“刑辩十人”研讨会历时四个半小时,圆满落下帷幕。本次论坛为刑诉法的再修改提出了大量宝贵意见与建议,为辩护制度的完善贡献了专家智慧与律师方案。再次感谢所有嘉宾的慷慨分享与建言献策,期待“刑辩十人”论坛的下一次聚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