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4-01-02
一、引言
正如陈兴良教授在序中所言,因果关系与客观归责是当前我国刑法学界的热点问题之一。从理论层面的研究到个案问题的解决,客观归责理论已然经历了诸多考验与发展。在这期间,孙运梁教授一直潜心深耕于客观归责理论问题,笔耕不辍,著成力作《因果关系与客观归责论》。该著于作者而言,是其多年来对于因果关系与客观归责理论问题研究的集大成之作;于我国刑法学界而言,是对该领域具有重大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的指引之作;于读者而言,则既提供了学习刑法学不可或缺的基础核心理论,又展现了进行学术研究应具备广博深远的视角,更引领着一种正确、科学的逻辑思维方法。本文拟从客观归责论的法教义学面向、法史学面向和法哲学面向三个角度展开,以期分享粗浅的学习心得与阅读感受。
二、客观归责论的法教义学面向:理论与实践
作为一种规范研究,刑法理论研究的主体内容是刑法教义学。客观归责理论本身亦是刑法教义学中影响重大的理论之一。作者在本书中对于因果关系与客观归责的讨论严格地沿着法教义学的轨道,脚踏实地、一步一个脚印地在规范刑法的语境下前行。德国学者罗伯特·阿列克西将法教义学分为描述、逻辑、规范三个维度。(罗伯特·阿列克西:《法律论证理论》,舒国滢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311页)从这一视角看去,本书在每个维度都对客观归责理论进行了清晰的论述。
(一)描述—经验的维度
本书对教义学理论的描述并不局限于对具体法律规则的描述,而是更多地体现在以现有法律规则为根基、对刑法理论体系进行系统、全面和客观的回望。我国的刑法理论体系中,因果关系同时承担着事实判断和规范归责的功能,这导致了因果关系定位不清的混乱。如书中所述,我国刑法因果关系研究习惯于以哲学因果律分析刑法现象,没有独立的、自我的规范标准,不仅无法完成好“分内”的事实认定工作,更不能发挥归责功能。在现实需求的推动下,就有必要立足我国的司法现状和理论体系,引介新的理论工具,这就是客观归责理论。在此基础上,本书还对我国现行的犯罪论体系对客观归责理论的吸纳可能性进行了充分的分析。对于学界存在的理论引入与犯罪论体系不适配的担心,作者从更宏观、长远的视角与格局出发,给出了具有针对性的回应——在多元犯罪论体系的背景下,客观归责理论的引入不必以犯罪论体系的改造为前提。多元理论派别的争鸣,最终带来的将是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和提升。
(二)逻辑—分析的维度
陈兴良教授指出,在法教义学的三个维度中,逻辑——分析的维度最为重要,“因为法教义学的主要使命就在于为法的适用提供某种法律规则,因此需要对法律概念的分析,而且也包括对各种不同规范和原则之逻辑关系的考察”。(陈兴良:《刑法教义学方法论》,《法学研究》2005年第2期)本书对因果关系与客观归责理论的分析颇具功力,有诸多值得学习之处,下面以三个侧面为例,详述本书理论分析的可贵与先进。本书理论分析的可贵之处其一,在于将客观归责置于逻辑性框架内进行研究。本书没有“一猛子”扎进客观归责理论本身的范畴,而是首先构建了一个“归因-归责”的二元界分框架,明确了其中因果关系承担客观事实判断的功能,系存在论范畴,以归因为中心;而客观归责承担规范的价值判断功能,系价值论范畴,以归责为中心。二者虽然要放在一个框架下一并研究,但彼此之间的关系也并非简单并列, 而是一个思维过程中两个区分开来的位阶。因果关系是客观归责的“前置”问题,逻辑上存在明显的先后顺序。为明晰这一重要关系,作者还在第四章以图片形式呈现了二者关系,让读者豁然开朗、一目了然。本书理论分析的可贵之处其二,在于对总论与分论体系性和整体性的兼顾。如作者在后记中阐述的,本书“一般理论+具体运用”的解构条理清晰、布局科学,先在逻辑框架下以二者的位阶顺序为基础,对因果关系、客观归责理论学说进行理论内涵、规则体系、功能定位等维度的阐释,而后对客观归责在不同具体情形中的应用进行针对性和具体化的探讨,包括故意犯、过失犯、特殊体质被害人死亡结果、特殊认知者和不作为犯的情形,全面地涵盖了刑法学界探讨所聚焦的重点、难点情形,并提供了具体的方法论指引,展现了客观归责理论在解决刑法重点问题、解决“疑难杂症”方面的可用性、实用性,极具说服力。本书理论分析的可贵之处其三,在于对域外法的借鉴和本土化意识的兼顾。作者长期深耕于德国客观归责理论研究,在因果关系判断标准、客观归责判断规则、因果关系与客观归责功能界分等关键问题上,都引用诸多德国刑法学界观点加以论述。不止于此,书中各个部分均有丰富的域外法内容展示与评析,体现了作者深厚、坚实的学术功底和学术沉淀。值得注意的是,作者对域外法的借鉴不是“拿来主义”,而是秉持“为我所用”之理念,以我国刑法学研究作为前提和落脚点,让客观归责理论在解决中国问题的道路上真正落地生根。
(三)规范—实践的维度
法教义学不仅提供法律规则,而且关注法律规则在司法活动中的实际运用,从而为司法裁判的正当性提供某种逻辑保障。(陈兴良:《刑法教义学方法论》,《法学研究》2005年第2期)本书既在理论层面“严谨”论证,也在司法层面“求实”回应。首先,本书的理论分析部分穿插大量案例,一方面将理论置于场景化的案例中,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消化理论;另一方面也通过案例来验证客观归责理论的适用。如在论述客观归责理论的判断规则之一——制造法所不允许的风险时,举出“A得知许多游客在C地被谋杀,因为想要B死就建议B到C地旅行,B听从建议确在C地被杀害”的典型案例。如果不适用客观归责论,看起来行为人的建议行为和主观意思达成了“使被害人死亡”的统一,但若放到客观归责理论下,由于行为人的建议不属于“制造法律上有意义的、不被允许的风险”,在客观构成要件层面阻断了被害人死亡结果归属于行为人的可能,避免了我们得出错误的结论。这种结合案例分析的对比,使客观归责论之工具理性的先进性和科学性清晰展现。其次,本书用了一个章节的篇幅探讨客观归责理论在我国的司法适用问题,表现出作者对客观归责理论实际运用问题高度重视。在本书最后一章,作者聚焦我国司法实践一线,以北京市海淀法院真实的刑事判决书为对象,在原法律文书的基础上加以精简,提炼出精华的说理部分展现给读者。进而作者依循客观归责论归因-归责的框架,确定案件中被告人行为与被害人死亡间因果关系的存在,再依照客观归责论的三个判断规则逐个考察,得出死亡结果归责于被告人的结论。与原判决书较为平面化的论述相比,以客观归责论作为理论指导的分析论证清晰,逻辑严密,更具说服力。最后,作者也考虑到我国刑法学界和实务界对客观归责理论相对陌生,熟悉和接受需要一定的时间,指出,“我们不必纠结于使用什么样的名称,只要有效运用客观归责理论的下位判断规则……就是结果归责价值判断方法的适用,就能贯彻阶层式犯罪论体系的理论优势,从而确保罪刑法定原则最大限度地实现”。可见本书在深耕理论研究的同时,以广博的眼光追求客观归责论对司法实践的回应和对司法难题的解决。正是因为有这样的追求和推动,客观归责论才得以真正在我国刑法界开花结果。
三、客观归责论的法史学面向:追溯与发展
“从我们今天法律的角度来看,或许会对诉诸自助行为、武力自卫、神明裁判的时代,提出谴责,然而这些制度在它们各自所处的时代里,也具有相对的真理,对那些时代而言,它们不仅仅是必要之恶,更是正当合法的、最佳的途径,就好像春天的蓓蕾与花苞;在结出果实之前,必须先有它们的出现。”(耶林:《法学是一门科学吗?》,李君韬译,《比较法研究》2008年第2期)作为一门科学的法学,同时在历史上作为历史性的产物存在。作者在本书中一直以一种历史的、发展的眼光进行问题的探讨,对客观归责理论的嬗变历程、研究背景进行了详尽的介绍。在明其发展、知其演进的基础上,作者保持创新思维,展望了客观归责理论发展的未来空间。从学术传承上来说,本书能够称为是一部继往开来的著作,对客观归责理论的成果总结与创新拓展有着积极影响。(一)作为演绎——客观归责论的发展历程耶林认为法学要重视在理论发展史上早期阶段的状况。本书中,作者悉心考察了客观归责所涉理论、学说在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国家的发展历程。详言之,在本书第三章第一节,作者正本清源,将归责理论的源头从黑格尔唯心论的法哲学再向前追溯到自然法哲学家萨缪尔·普芬道夫,并从词源和语义的角度进行了“归责”的解读。随后作者考察了早期欧洲刑法学犯罪成立理论中的归责概念,一直到罗克辛集大成的客观归责理论。通过行间不时出现的德文单词和短语,可以看出作者在进行学术研究时,力求追本溯源,还原理论的肇始与演变历程,力图以精准、科学的视角对理论加以把握。同时,本书中用一整个章节对客观归责理论的不足进行了分析,对客观归责理论的判断标准、犯罪阶层体系定位、主观因素的涉及、适用上存在的缺陷,以及理论与实际意义进行了深刻的反思。正如作者曾言:“人在不断的学习和研究中会愈发地发现自己的渺小”。本书体现了作者所具备的科学的、历史的、发展的学术理念。理论的发展和研究也许没有尽头,但是,科学的研究不应当固执地紧抱当下我们认同的理论并以已然完美为其辩护,也不应因为会有更加先进的理论出现而视当下为无意义,而是应当抱持开放、发展的心态,坚守客观归责理论的核心灵魂并不断地加以完善、更新——“这些不同的阶段乃是历史所必需的个别推论环节,有了它们才能进行推论,而即便已经做出了推论,它们也不会就此被弃置,而是会继续在此推论中获得生命、发挥作用”。(耶林:《法学是一门科学吗?》,李君韬译,《比较法研究》2008年第2期)本书亦是对这一点的生动体现。(二)作为舞台——客观归责理论与我国刑法历史是法律的舞台,法的理论研究要深入现实世界。本书对客观归责论的展开,恰是在重点考察了我国刑法知识体系转型和因果关系理论研究现状的基础上进行的。面对德国刑法理论的大量引入,我国刑法面临急剧的知识转型,司法实务急需科学化、精确化、实用化的理论工具。而我国传统刑法对因果关系的研究,也因为搬用苏联刑法理论而存在诸多问题,如:陷入哲学化争论、事实判断与规范归责的混淆等,因而不能有效地指导司法实践。本书以详尽的历史考察和现实背景为基础,将其既作为出发点又作为目的地,对客观归责理论的探讨更加针砭时弊、丝丝入扣。
四、客观归责论的法哲学面向:价值与思维
陈兴良教授曾言,法哲学、法理学思想只有通过规范法学间接地影响司法实践,而从事规范法学研究的学者应当知道,规范法学由于其专业性,实际上难以为其他人文社会科学家所接受,他们主要是通过法哲学、法理学的研究成果而了解法学研究的现状。(陈兴良:《走向哲学的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48页)本书便是对这种特点的生动体现。客观归责理论主要属于规范法学的范畴,本书在谨循法教义学轨道对其进行研究的同时,也渗透、体现着作者在法哲学层面对于价值概念的深刻认识和在方法论意义上对于思维方式的重视。
(一)事实与价值——因果关系与客观归责的法哲学基础
可以说,存在论与规范论的分歧是四要件与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争论的焦点所在,而存在论和规范论实际上是两种不同的价值哲学。存在论认为价值蕴藏于事实之中,而规范论认为事实和价值是两个封闭的领域,不可混为一谈、相互运作。(欧阳本祺:《犯罪构成体系的价值评价:从存在论走向规范论》,《法学研究》2011年第1期)作者在书中提到:“从本体论与规范论、事实论与价值论的关系出发,主观与客观的概念并非铁板一块……重要的是人们从什么角度评价它们,以及它们在什么位置被评价”。可以说,事实与价值这一对哲学关系也是本书的底层构建逻辑。从宏观理论视角出发,理顺事实与价值的关系与范畴,是客观归责理论研究的基础任务。事实与价值密切联系却又存在区别,事实判断不同于价值判断;同时,事实和价值紧密关联,呈现出一种有先后的位阶关系,即价值评价必须在事实判断的基础上进行。作者鞭辟入里的论述从哲学原理层面上对客观归责的逻辑思维和基础前提进行了厘清。再转向微观分析视角,在客观归责理论中,因果关系与客观归责二者的关系,就与事实和价值的关系相对应。基于事实与价值的二元界分,结果归因与结果归责是完全不能模糊的两个层次,因此事实归因与规范归责应当分别归入因果关系与客观归责的范畴。这样就不难明白,因果关系与客观归责的二元界分与位阶关系绝非理论的浮萍,而是以入地三尺的基础哲学逻辑作为支撑。本书将法哲学原理如此巧妙地注入法教义学的分析中,可见法学的深刻与魅力。
(二)理性的思维——理论与现实的方法论意义
在论述客观归责理论的方法论意义与实体意义时,作者指出:“在某种意义上,客观归责理论并不是一个制度的创新,而是一种思维方式的精细化、精确化,作为一种刑法教义学上的论证体系,客观归责理论所具有的方法论价值也许对我国的刑法学研究更有启迪性”。客观归责理论一方面坚持将因果关系和客观归责这两个紧密相关的概念置于一个框架内加以研究,另一方面也力图将这个框架继续与更上位的犯罪论体系进行有机联系与嵌入,可谓思维的系统化;客观归责理论跳出因果关系狭小的囹圄,将归因与归责明确界分,区分阶段,呈现先外围后内核、先事实后评价的清晰位阶构造,可谓思维的精确化。这种思维方式的方法论价值不止对法教义学轨道上的刑法研究起作用,对于刑事一体化乃至法学研究都是具有启迪性的。法学是一门复杂而精密的科学,法学研究需要以体系化、精确化的思维作为支撑,这种理性能够避免法学研究像因果关系理论陷入哲学囹圄一样走入误区。值得注意的是,这种思维对现实中法的价值实现也有着重要的作用。陈兴良教授提出,“公正、谦抑、人道”是现代刑法的三大价值目标,也是刑法哲学应当贯穿的三条红线。(陈兴良:《论刑法哲学的价值内容和范畴体系》,《法学研究》1992年第2期)一直以来,作者的研究中都流露和展现着作为一位刑法学者的现实责任感和人文关怀,对客观归责理论的研究更是如此。诚如书中所述,客观归责理论“既保护了值得尊重的法益,也最大限度地规范了司法权,保障了人权不被刑罚所伤”。从理论到实践、从过去到未来,法学研究最终的目的还是要回归到社会秩序、公平、个人自由等基本价值的实现。客观归责理论便是对现代刑法三大价值目标的追求迈出的一大步。
五、结语
《文心雕龙》云:“操千曲而后晓声,观千剑而后识器”。作者以较为厚重的学术功底、广博的学术积累、严谨的治学态度与学术敏感性钻研于因果关系与客观归责问题,《因果关系与客观归责论》乃厚积薄发之成果,深稽博考之见证,对于刑法求学者来说,是刑法学知识、刑法学研究方法论、刑法学价值追求等多重意义上的指引。读到作者在后记中说,“做研究的时间越长,越觉得自己浅薄、功力不足”,便又想起作者在刑法课堂上的殷殷嘱托。能跟随孙运梁教授学习这些珍贵的研究成果和宝贵的精神是十分难得和荣幸的。受益匪浅,定当谨记。
来源: 蓟门一体化刑事法讲坛
作者:曹雨涵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