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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权推荐丨刘哲:轻罪为什么要治理?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4-01-03

  为什么要专门讲“轻罪”治理,而不是“犯罪”治理?

  首先,轻罪案件已经占到全部案件的80%~90%,也就是说轻罪的数量占了全部犯罪的大头,治理了轻罪,也就治理了犯罪的基本盘。

  其次,相对于重罪案件来说,轻罪案件更容易找到规律,因为很多轻罪都是法定犯,往往有一些社会的、经济的、机制的、环境的背景和规律,找到了规律就更加容易治理。而重罪案件往往是极端恶性犯罪,它们具有偶发性,呈现点状分布,不容易总结出规律,因此也就不容易进行治理。比如,如何预防杀人犯罪发生?恐怕就比较难给出具体的答案。但是对于预防“超市盗”,就更容易总结出人防和技防的规律和方法。

  再次,轻罪案件既有个体性的原因,也有社会性的原因。发现并治理了社会性的原因就相当于治理了犯罪的源头,就实现了诉源治理,也就是让本不应该发生的犯罪可以不再发生。比如“超市盗”中包含了科技手段应用所带来的道德风险问题,如果进一步提升技术手段,实现漏扫自动提示以至无法漏扫,就可以实现科技背景下的他律,从而实现“不能偷”的效果,进而促进“不想偷”的道德自律。

  最后,轻罪处于犯罪的边缘,对轻罪犯罪人而言,拉一把他就上来,推一把他就下去。而且轻罪覆盖面大,每年一百万犯罪,九十万轻罪,如果可以消减一部分,那就是几万人和几十万人的人生。再加上目前的前科消灭制度缺失,犯罪附随后果沉重,其负面效应不仅加诸犯罪人本人,还会对其子女带来严重的消极影响。如果可以治理掉一部分轻罪,那么即使在犯罪附随效果不能马上消除的况下,也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刑罚的负面效应。对于社会、对于个人而言其实是双赢。

  在我国当前的犯罪结构中,不仅仅是轻罪比例高,而且案情往往比较简单,这种案件结构就启示我们在轻罪治理上可以从两个方面发力。

  1. 治 理

  我们要深刻地理解“最好的刑事政策就是社会政策”的本质含义。

  犯罪并不仅仅是个人的事,更不是个人承担责任了事,对轻罪而言尤其是如此。

  这就是为什么特别探讨轻罪治理的原因。

  伴随着法定犯类型的增加,以及科技发展带来的一系列道德风险,在某些领域呈现了他律缺失的现象。

  这就像红绿灯坏了的街道临时产生的拥堵一样,并非大家道德水准下降,而是长期对他律的依赖突然缺失之后产生的不适应,以及由此导致的临时失序。更深层次来说,人是有弱点的,只有一部分人自律性很强,还有一部分人的自律性较弱,即对他律的依赖程度较高。

  一旦他律缺失,自律性较弱的人就可能率先挑战既有秩序,成为找漏洞、钻空子、加塞儿、占小便宜、损人利己的人,而这些行为严重到一定程度,刚好与特定犯罪的构成要件相吻合,这些人和这些行为就可能触及刑律。

  我们都知道,光惩罚这些人是不能解决根本问题的,当务之急是恢复外在的约束机制,修复失去的他律机制,比如先修理好红绿灯。

  当然,社会上的问题显然比红绿灯要复杂,有可能不是简单的“坏了”,而是创造了一种新的模式和新的业态,以往的他律机制不管用了,需要一些与之配套的,更加高级的、现代化的他律机制。

  因此,我们的治理就不是简单地惩罚犯罪或者不惩罚犯罪,而是要尽快找到那些坏掉的或者本应安装但没有安装的红绿灯,尽快将他律机制建立起来。

  社会之所以需要法治就是因为光靠人的自律是不够的,光靠人的管理也管理不过来,而是需要制度化的、自动化的管理机制,让人明确预期,又能够让人时时感受到他律的约束,让人有一种秩序感,从而才会实现行为的自我校正。

  也就是说,我们需要用他律来强化人们心中的道德律令,所谓的道德律令并非人们自己的想象,而是一种外在的真实,是他律机制在人们心中的投影。

  那么,我们在办理轻罪案件的时候,就不仅仅是对个案的处断了,还需要基于个案联想到类案,通过类案总结案发的规律,通过规律洞悉案件背后的社会性原因,根据个别的社会原因开出社会治理的药方,从而实现标本兼治。

  治理轻罪的过程,也是进行社会治理的过程,因为犯罪一定是社会治理中最严重的一种病灶,司法机关通过对这种病灶进行有针对性的治疗,就可以实现社会的整体健康。或者说通过轻罪治理对社会进行定期体检,从而对社会发展规划、运行、管理提出系统的优化方案,实现更高水平的社会治理,促进社会的精治、共治、法治。

  2. 治  罪

  治罪要从两头说。一头是对不断扩大的犯罪圈范围,需要进行动态调节。

  现在的犯罪圈一直在扩大,也就是罪名总是在增加,极少见到有减少的时候。

  入罪标准也是降低的时候多,抬高的时候少。

  总体来看就是犯罪圈越来越大,有的时候甚至压缩了行政处罚的空间,违法行为一步入刑。

  有些法定犯缺少入罪标准,如果按照刑法规定机械入刑,那么行政处罚就完全没有空间了,这显然也违反了刑罚的谦抑性原则。

  因此,笔者建议治罪标准应该根据社会形势的变化进行动态调整:对罪名增减同步考虑,实现有增有减;对入罪标准实现有升有降,避免刑罚万能论;对刑罚所产生的负面效应,比如刑罚附随后果要予以高度的警惕,最大限度避免株连。

  另一头是对于公众深恶痛绝的一些带有侵扰性、侮辱性、暴力性的犯罪,应该保持从严打击的高压态势,避免这些犯罪升级到更加严重的程度,增加公众的安全感。比如公安机关的“夏季专项行动”就可以发挥比较好的震慑效果,也是在给潜在的犯罪分子传递明确的警示信号。这某种意义上也是一种他律力量。

  轻罪治理已经远远不是一个司法问题,而是社会治理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轻罪治理不是立足于个案的,而是立足于整体的;不是立足于当下的,而是立足于长远的;不是只关注于表面,而是更加追求实质地解决问题,是一种系统化的法治思维。轻罪治理是司法现代化的一种体现,也必将助力中国式现代化的实现。

 

  来源:刘哲说法

  作者:刘哲,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