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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权推荐丨刘杰:刑法修正案(十二)关于行贿犯罪的修改问题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4-01-11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23年12月29日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二)。本次修正案共计八条,核心内容为前七条,第八条为修正案的施行时间,亦即,刑法修正案(十二)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而第四条至第七条则是对贿赂犯罪的修订和调整,其中,后三条内容主要关涉行贿犯罪,包括行贿罪的处罚规定、对单位行贿罪以及单位行贿罪。

    

一、行贿犯罪修改与刑法内在法理之间保持协调统一

    

刑法修正案(十二)对行贿犯罪的修改,主要体现了“从严惩处”的立法观念。具体包括:其一,刑法第三百九十条行贿罪中,增加多次行贿或者向多人行贿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在国家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中行贿的;为谋取职务、职级晋升、调整行贿的;对监察、行政执法、司法工作人员行贿的;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防灾救灾、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等七种从重处罚的情节。不过,主要内容均系原先司法解释已经规定。其二,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对单位行贿罪中,增加一档法定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三,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行贿罪中,原一档法定刑修改为两档法定刑,原法定最高刑“五年有期徒刑”修改为“十年有期徒刑”。

    

然而,修正案对行贿犯罪的“从严惩处”,并不违反刑法的内在法理。

    

首先,行贿犯罪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虽然许多国家的刑法对行贿犯罪所规定的法定刑都低于对应的受贿罪,但是这并不代表行贿犯罪没有处罚的必要性。行贿人“围猎”是政治生态的一个重要“污染源”,没有行贿行为,也就不会存在受贿事实。行贿行为与受贿行为尽管在责任程度上存在区别,但行贿犯罪对于贿赂行为的发生,对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的侵害,是显而易见的,具有相当程度的社会危害性。

    

其次,行贿犯罪具有基于预防的必要性。行贿罪与受贿罪作为典型的“对向犯”,具有事实上的关联关系。倘若轻纵行贿犯罪,从反面效果上说,便是鼓励行贿犯罪,则无法从根本上遏制受贿犯罪。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有利于预防贿赂犯罪。在刑法修正案(十二)之前,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对单位行贿罪和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行贿罪均只有一档法定刑,且前者法定最高刑为三年有期徒刑,后者法定最高刑为五年有期徒刑,相较于刑法第三百九十条行贿罪无期徒刑的法定最高刑,不利于贿赂犯罪预防,反而有可能成为行贿人逃避刑罚处罚的“法律漏洞”。刑法修正案(十二)将两罪均调整为两档法定刑,且法定最高刑分别升高为七年有期徒刑和十年有期徒刑,既有利于贿赂犯罪的预防,同时能够保持行贿犯罪刑罚体系的协调,具有科学性。

    

最后,行贿犯罪基于预防主义的刑罚修改,并未超出行贿犯罪责任刑程度的范围。按照并合主义理论,在刑罚设置阶段,即便基于一般预防的需要,犯罪的法定刑也应受到责任刑程度的限制。一方面,刑法第三百九十条行贿罪新增的七种“从重处罚”情节,仍然受到其法定最高刑无期徒刑的限制;另一方面,虽然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对单位行贿罪和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行贿罪的法定最高刑分别增加到七年有期徒刑和十年有期徒刑,但是,并没有超过刑法第三百九十条行贿罪的法定最高刑无期徒刑。对单位行贿罪、单位行贿罪与行贿罪只是犯罪主体和犯罪对象的区别,责任程度并无太大区别。因此,两罪修改后的法定最高刑,事实上仍在行贿犯罪责任刑程度的范围之内。

    

须要注意的是,刑法修正案(十二)将刑法第三百九十条行贿罪的法定刑档次调整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及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这种调整的方向无疑是科学的,但除了死刑之外,行贿罪和受贿罪的法定刑设置基本相同,是否意味着应当并重处罚?该如何体现重点惩处的方向?需要后续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

    

二、侦查取证方法革新为行贿犯罪修改提供技术支撑

    

贿赂犯罪侦查取证难的问题由来已久。一方面,贿赂犯罪的主体往往接受过高等教育,社会经验丰富,具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另一方面,贿赂犯罪的行为较多是采取“一对一”现金给付的作案方式,相关证据不易搜集,犯罪的隐蔽性极强。受制于侦查取证方式单一,在过往的刑事立法及司法中,办案机关查办贿赂犯罪过于倚重“污点证人”,倾向于通过“便宜”行贿人的手段,打破行贿人和受贿人攻守同盟,从而查处受贿人。这就导致轻纵行贿人的现象十分普遍。随着信息网络社会的变革和发展,贿赂犯罪的行为手段愈发多样化,甚至出现了利用网络实施贿赂犯罪的手法,犯罪事实愈发难以查证。

    

然而,“每一枚硬币总有两面”。在信息网络时代,由于人类的活动痕迹都被以电子数据的形式保存在各类网络数据库中。因此,信息网络在给社会管理带来巨大风险的同时,也为管理部门提供了更高效的监管手段。例如,税务部门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互联网+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风险”监管为基础的税务监管新体系,实现了从“以票管税”向“以数治税”分类精准监管的转变。而在刑事侦查领域,信息网络同样革新了取证方法。办案部门通过大数据和“智慧侦查”的建设,利用数据情报引导侦查逐渐成为贿赂犯罪侦查的主要模式。例如,大数据技术可以挖掘大量“不起眼”的线索和证据材料,帮助办案机关发现受贿人与行贿人之间的职权关系以及社会活动交集。趋向于“零口供”办案的侦查取证路径变化,为行贿犯罪的打击思路转变提供了技术支撑。

    

事实上,修正案对行贿犯罪的立法修改仍然为控辩交易“留有余地”。为了避免一些贿赂案件因缺乏客观证据阻碍侦查取证效率,修正案在刑法第三百九十条行贿人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事由中,增加一种:“对调查突破起关键作用的”。这一修改,有利于缓解行贿犯罪“从严惩处”带来的侦查困境。

    

三、行贿犯罪修改充分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我国历经“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当下,“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我国最基本的刑事政策,其实质是指,“对刑事犯罪区别对待,做到既有力打击和震慑犯罪,维护法制的严肃性,又尽可能减少社会对抗,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虽然本次修正案对行贿犯罪惩处的整体态势是“该严则严”,但在具体细节上仍然充分体现“该宽则宽”。总的来说,“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深刻地影响着行贿犯罪的本次立法修改。第一,刑法第三百九十条行贿罪的前两档法定刑从“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和“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向下调整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和“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刑法第三百九十条行贿人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事由,增加一类“对调查突破起关键作用的”。第三,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行贿罪,虽然增加一档法定刑,并且法定最高刑上升为十年有期徒刑,但是分档设置后,第一档法定刑调整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刑法修正案(十二)的上述修改,从某种程度来说契合轻罪治理的时代背景。现阶段,司法实践中的犯罪结构发生剧烈变化。重罪案件的比例明显下降,轻罪案件比例明显上升。犯罪结构轻罪化的趋势,不仅是司法问题,也是立法需要积极应对的难题。在此背景下,修正案分别将刑法第三百九十条行贿罪和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行贿罪的第一档法定刑调整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体现了轻重分离,分类治理的理念。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刘杰,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