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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权推荐丨罗庆东、纪丙学、王奕璇:深化理论研究推动刑事检察实务创新发展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4-01-12

刑事检察理论与实务研究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不断强化问题导向,聚焦理论与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为刑事检察工作创新发展增添动力。    

 

深化理论研究推动刑事检察实务创新发展

 

罗庆东 纪丙学 王奕璇   

  

 

2023年刑事检察研究主要情况

 

  1 关于构建中国特色轻罪治理体系

  2 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3 关于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

  4 关于构建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

  5 关于涉案企业合规

  6 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检察

  7 关于重点罪名的研究

 

2023年刑事检察研究主要特点

 

  1 关注检察工作现代化

  2 关注诉讼权利有效保障

  3 关注数字检察赋能履职

 

2024年刑事检察理论研究展望

 

  1 加强对高质效办案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探索,全面落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基本价值追求

  2 加强对重点罪名和制度创新的理论与司法实践探索,推动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3 加强对刑事案件证据的理论研究,推动构建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

  4 加强轻罪问题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探索,推动构建中国特色轻罪治理体系

  5 加强对刑事诉讼监督和检察权运行制约监督的研究,推动构建刑事诉讼制约监督体系

 

  □强化认罪教育工作、构建科学的听取意见协商量刑机制、构建多元化法律援助机制。

 

  □刑事检察理论研究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顺应刑事犯罪结构变化和司法规律发展,不断改革创新,为司法实践提供广泛丰富的理论指引。

 

  □刑事检察工作必须加强数字化建设,以大数据赋能刑事检察工作,开辟法律监督新路径,从源头上深挖类案问题、系统性问题,运用大数据实现“智慧办案”、打破数据孤岛等。

 

  □加强对完善法律监督体制机制问题的研究,突出监督重点,推动提升检察机关办案水平和监督质效。

 

  2023年,刑事检察理论与实务研究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不断强化问题导向,聚焦理论与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为刑事检察工作创新发展增添动力。

 

2023年刑事检察研究

 

主要情况

 

  关于构建中国特色轻罪治理体系。

 

  在我国刑事犯罪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的背景下,构建中国特色轻罪治理体系成为刑事检察理论研究的重点。

 

  在轻罪的划分标准方面,有论者提出二元标准说,以法定刑作为一般性标准,同时考量实际社会危害性。有论者认为应坚持法定刑标准。有论者则提出近年来实践中多以三年有期徒刑的宣告刑作为新标准。有论者提出要根据犯罪情况,压缩重罪的范围,适度“肥大化”轻罪体系。

 

  在完善轻罪案件办理程序方面,有论者提出对轻罪案件进行程序简化处理。有论者提出完善轻罪案件的捕诉标准,构建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的轻罪诉讼程序。在证明标准方面,有论者提出可适当放宽对轻罪案件证据种类、调查程序和证据能力方面的要求。

 

  在轻罪的治理路径方面,主要有畅通出罪机制、完善前科制度、规范附随后果等建议。对于出罪模式,有论者提出规范不起诉裁量权的行使、探索对成年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实现轻微犯罪的宽缓化处置等路径。对于前科制度,有论者认为可以对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罪犯罪人建立前科消灭制度。有论者认为,应建立有条件地消除轻罪犯罪记录制度。还有论者提出,在刑法修正过程中增设前科消灭条款。对于规范附随后果,有论者提出需要修改和完善刑法职业禁止制度的规定,同时构建前科消灭、复权制度以及权益救济制度。还有论者建议删除其他法律、法规有关犯罪附随后果的规定,完善刑法中的资格刑。

 

  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面稳定适用,取得显著效果,适用率稳定保持在85%以上,被告人认罪服法成为常态,社会治理成效明显,学术研究也不断深入。

 

  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保障方面,有论者建议提升律师在认罪认罚中的地位和作用、构建有效辩护的标准、强化律师专业技能、建立相应投诉监督机制、构建律师职业伦理规范。有论者指出不能以“法律帮助”取代“辩护”,应合理界定强制性指定辩护的范围。

 

  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性保障方面,有论者提出强化认罪教育工作、构建科学的听取意见协商量刑机制、构建多元化法律援助机制。有论者提出构建法官参与量刑协商的机制,法官作为第三方居中协调。有论者建议完善庭前会议程序和增设“问答式”庭审审查程序,以增强对被追诉人的自愿性保障。有论者提出,认罪认罚案件中应将证据开示适用于刑事诉讼全过程。还有论者提出,侦查讯问中在场律师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现场法律咨询并就相关问题的回答提出建议,侵犯该权利取得的供述应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完善方面,有论者提出在认罪认罚的轻罪案件中加入更多的“协商”因素。有论者提出,从完善侦查权程序制约机制、矫正对程序经济性的盲目追求以及转向精细化的程序设计逻辑等方面规制“程序偏离”现象。

 

  关于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是推动形成现代化检警关系、现代化侦诉关系的重要机制。

 

  在完善制度机制方面,有论者建议形成以侦查监督主导、公检之间实质性充分性良性互动优化完善公检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有论者认为,应建立补充侦查制度协同模式,明确补充侦查的基本目标,实现沟通协作的全过程化以及构建双向制约的关系定位。在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平台建设方面,有论者建议借鉴地方探索的“常驻与轮值”相结合的派驻模式,完善人员配备,积极推动数据共享,实现数据双向交换、共享并做好技术查询留痕工作。有论者针对优化侦监协作机制路径,建议搭建公检法司一站式轻罪治理中心和建立“大刑检”格局下的专业化办案组织,共建检警大控方格局和打造跟进式、预防式监督新模型,建立双向互动的考评机制,实现机制体系化运作。

 

  关于构建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如何推动构建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融入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在理论界引起了讨论。

 

  在完善诉讼证据审查方面,有论者提出要改革完善证据审查方式,厘清“三性”与其他证据审查要素的关系,在司法解释规范中使用证据能力概念。有论者提出,完善技术性证据专门审查工作,需要明确审查的范围与重点,合理设置审查的启动与实施程序,建立类型化的审查方式,完善审查的质量控制标准,进一步发挥审查意见的诉讼功用等。在证据收集问题上,有论者针对超范围搜查取证,提出应当完善制度体系,限制搜查目的与搜查对象,建立“怀疑留存”机制,将超范围搜查取证纳入司法审查范围。在证据运用上,有论者针对排除合理怀疑中存在过度客观化的倾向,提出确立平衡型的客观证明机制、强化刑事推理论证和完善疑案处理诉讼机制等观点。

 

  关于涉案企业合规。如何在现有探索实践的基础上持续深化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继续发挥检察机关主导作用,扩展改革的广度和深度,受到了司法界与理论界的广泛关注。

 

  在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制度定位上,有论者提出应推进企业犯罪治理从“以惩罚为中心”走向“以矫正为中心”,使“合规整改”逐步成为贯穿刑事诉讼全流程的法定从宽事由。有论者提出,针对实践中企业借助合规改革摆脱刑事责任追究的问题,建议应由事后合规转向事前合规,明确合规改革意在帮助企业预防犯罪。

 

  在程序出罪方面,有论者提出,可以探索在相对不起诉框架内适用合规不起诉,通过修法扩大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范围。

 

  在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承担方面,有论者提出可采取分案审理的方式作为单位犯罪双罚制法律障碍的程序纾解。在涉案企业合规的模式上,有论者提出“检法协同”模式,保障企业合规整改的实效性。

 

  在完善企业合规的监督方面,有论者认为为预防犯罪嫌疑单位利用企业合规脱罪免责、转移财产以及寻租腐败等问题,应协调统一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企业法律制度之间的关系。在涉案企业合规审查的准入与验收标准上,有论者提出合规在验收环节可采纳“行政合规+刑事合规”相结合的考察标准。

 

  在立法层面上,有论者建议可以在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增设“企业刑事合规程序”。有论者认为可以将企业合规从宽处罚规定在刑法第31条即单位犯罪处罚之中。

 

  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检察。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深化未成年人检察综合履职,是新时代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现实需要。

 

  在强制报告制度方面,有论者指出,要强化监护困境状态的报告,关注监护缺失、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等监护困境的报告,以特别法适用督促义务主体报告。

 

  在低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条款的司法适用问题上,有论者提出在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核准追诉的程序上应当允许涉案低龄未成年人在报请核准期间获得律师的有效帮助。在未成年人信息保护方面,有论者提出,应从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多维度细化未成年读者信息权益综合司法保护的专门检察规则。

 

  关于重点罪名的研究。刑事检察理论研究还围绕一些重点罪名产出不少成果。比如,针对社会广泛关注的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在实体出罪方面,有论者提出,针对“醉驾”等特殊类型的轻微刑事案件,以医学治疗、戒酒课程、社区服务等行为矫正措施替代刑罚,建立“矫正不捕”“矫正不诉”“矫正轻缓量刑”等程序路径,探索在保障刑罚威慑力的同时防止过度入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有论者提出,目前许多地区都在探索对醉驾案件实行购买公益服务、交通志愿服务考察等方式,对醉驾行为人拟作不起诉处理需以履行一定的社会服务为条件。有论者提出优化醉驾案件的证据标准,应确立以操控能力为直接评价依据的证据标准,并促进评价方式的客观化。在人格权刑法保护上,有论者提出要秉持“前置法定性与刑事法定量相统一”的犯罪治理机制,实现人格权保护的公私法共治。关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有论者基于实质刑法观的基本立场,对帮信罪的口袋化适用趋势进行反思,主张从形式入罪和实质出罪的角度对构成要件进行限缩解释。在主观明知上应限定为“明确知道”,在客观帮助行为上应限定为对网络犯罪正犯的帮助,在入罪情节上应以实质法益损害为基础进行综合认定,并强调发挥行政规制的分流作用。

 

2023年刑事检察研究

 

 主要特点

 

  2023年,刑事检察理论研究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顺应刑事犯罪结构变化和司法规律发展,不断改革创新,为司法实践提供广泛丰富的理论指引。

 

  关注检察工作现代化。刑事检察理论研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2023年,刑事检察理论把握正确方向,充分发挥学术引领作用,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以及检察制度建设、检察改革中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开展研究,推动刑事检察理论研究取得丰硕成果。有论者提出要深研、结合、应用好习近平法治思想,加强服务中国式现代化理论研究、检察工作现代化理论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研究,构建检察理论“大研究”工作格局。有论者提出,新时代法律监督理念体现了中国特色,要牢固树立依法监督、善于监督、精准监督、有效监督等理念,通过理念现代化指引法律监督现代化。有论者提出,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根本遵循,加强检察理论基础问题研究,创新检察实践重点问题研究,推动法律监督现代化。

 

  关注诉讼权利有效保障。刑事检察是国家法律制度、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追诉犯罪、诉讼监督等重要职能,直接关系公民人身、财产等重要权益,刑事检察理论与实践的发展始终注重对诉讼权利的保障。有论者提出,司法工作要坚持人民至上,完善当事人诉求表达、回应和沟通交流机制,坚持法理情相结合,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完善律师服务,高度重视律师意见等。有论者提出,通过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完善强制措施制度、完善辩护制度等健全完善以保障人权为核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有论者提出,强化人权司法保障,既要保障诉讼参与人,防止无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也要注重保护多元利益,兼顾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被害人的权益和诉求。

 

  关注数字检察赋能履职。面对中国式现代化的时代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主动把握数字时代的变革契机,推动法律监督模型转型升级。刑事检察理论也不断加强对数字检察的深入研究。有论者提出,要以数字法治为指引,以依法能动检察模式转型为范式依据,以规范法律监督算法为关键,推动数字检察工作。有论者结合数据犯罪治理方面的困境提出,应强化数据犯罪精准治理、完善刑法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拓宽出罪化路径、优化数据合规机制、数字赋能数据犯罪防治、高质效管控数据风险。有论者提出,刑事检察工作必须加强数字化建设,以大数据赋能刑事检察工作,开辟法律监督新路径,从源头上深挖类案问题、系统性问题,运用大数据实现“智慧办案”、打破数据孤岛等。也有论者提出,在协同推进数字检察时也要警惕扩张成无节制的数字整治运动。有论者指出,应秉持理性态度,通过技术规训司法,但也要确立技术的辅助地位,掌控技术主动权。还有论者提出,数字时代的积极主义法律监督观契合能动司法检察理念,但同时也要重视在数据平台建设、权利保障和权力冲突等方面存在的风险。

 

 2024年刑事检察理论

 

研究展望

 

  2024年,刑事检察理论研究要聚焦“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和推动构建“三个体系”等重点问题,推动检察实践创新发展。

 

  加强对高质效办案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探索,全面落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基本价值追求。加强对“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理念背景和重要意义的认识,统一思想,落实到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加强对“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内涵和要求的研究,明确办案质量、效率、效果最终都统一于公平正义的标准,从实体处理、程序适用、效果实现等方面进一步开展研究,明确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的标准,在程序适用上准确把握“快”“好”的关系。加强对完善保障“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制度机制的研究,为实现高质效办案提供保障。加强对刑检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的理论研究,从加强专业化团队建设,提升检察官审查、侦查、出庭能力,抓实抓好规范化建设与学习落实等方面着手,提升刑检队伍素质,为高质效办案奠定基础。

 

  加强对重点罪名和制度创新的理论与司法实践探索,推动完善法律法规体系。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有了更高水平的要求,通过对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修改完善,为刑事司法提供更准确的法律依据,也为公民权益的保障提供更有效的手段。加强对行贿犯罪和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相关犯罪问题法律适用的理论研究,加强对刑法修正案(十二)的理解与适用研究,推动准确把握修法精神,妥善把握查处行贿的政策尺度,探索合理划定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犯罪界限。以刑事诉讼法新一轮修改为契机,加强对重点问题的理论研究,对介入侦查引导取证、监检衔接机制、中止审查起诉情形、二审庭审监督、涉案财物监督、径行逮捕、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扩大犯罪记录封存、认罪认罚自愿性审查、抗诉标准等问题开展理论研究,充分凝聚共识,努力推动实践成果以法律形式固化下来。

 

  加强对刑事案件证据的理论研究,推动构建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构建完善以证据为中心的刑事指控体系,是实现以审判为中心和刑事检察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加强对证据收集审查运用等方面的理论研究,探索完善证据审查方式、证明标准、证明力理论基础,指导检察机关通过提前介入、引导侦查、自行补充侦查等方式,做实审前阶段证据的收集审查运用,向侦查机关有效传导审判阶段的标准。加强对证据适用理论研究,充分研究排除非法证据规则、提前审查、刑事案件口供审查等理论,推动制发相关工作指引,指导司法实践。加强对证据裁判意识的研究,切实指导检察官依法有效履行指控犯罪的主导责任。加强大数据对证据及办案活动的运用探索,推动办案软件的开发运用,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提炼数据化、模型化证据判断基准,提高证据运用的效率。

 

  加强轻罪问题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探索,推动构建中国特色轻罪治理体系。提高轻罪治理水平和质效,改革与犯罪态势不相适应的治理方式,构建中国特色轻罪治理体系。加强对轻罪内涵外延的研究,明确轻罪和重罪概念,研究轻微犯罪的入罪标准问题,贯彻罪刑法定原则,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依据。加强政策制度配套体系研究,探索推动建立轻罪捕诉标准,加强对规范层面上逮捕措施适用条件的研究,推动依法适用不起诉制度、羁押听证制度等,促进司法文明和社会和谐。强化轻罪治理效果研究,坚持治罪与治理相结合,对轻罪案件的程序出罪、建立前科消灭制度、规范附随后果、复权制度以及权益救济制度等进行积极探索,为有前科者的再社会化提供制度保障。

 

  加强对刑事诉讼监督和检察权运行制约监督的研究,推动构建刑事诉讼制约监督体系。加强对“侦监协作”“信息共享”机制的研究,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相互制约、相互配合的体制机制。加强对“侦监协作办公室”“行刑衔接”“侦监平台”等平台运用的研究,推动全面提升监督的规范化、智能化水平,发挥平台在加强类型化违法事项预防、整改及源头治理方面的作用。加强对完善法律监督体制机制问题的研究,突出监督重点,推动提升检察机关办案水平和监督质效。此外,加强对控审分离制度的理论研究,推进完善控辩审三方关系,对变更、追加起诉制度等方面开展研究。加强对刑事审判监督方面的研究,关注法院在证据采信、证明标准、法律适用、刑罚裁量等方面的意见,综合运用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等监督手段,及时纠正定罪量刑明显不当、审判程序严重违法等问题,努力提升刑事审判监督质效,全力维护司法公正。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罗庆东,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副厅长、一级高级检察官

         纪丙学,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办公室主任

         王奕璇,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三级检察官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