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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权推荐丨[美] 米歇尔·戈特弗里德森、特拉维斯·赫尔希:生涯犯罪人和选择性监禁隔离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4-01-18

摘要

 

自20世纪80年代早期以来,监禁隔离已经成了理论和研究关注的焦点(主要的视角是,von Hirsch支持的,叫做“应得的”或者“报应的”观点,我们在此不讨论von Hirsch的观点)。本文讨论的是监禁隔离思想的起源,评论关于其有用性的证据,并探索犯罪预防政策的新选项。

 

关键词:生涯犯罪人;选择性监禁;监禁隔离

 

近年来Andrew von Hirsch跟踪研究了刑事司法政策的四个阶段。在第一个阶段,美国的量刑政策追求的主要目标是康复(Rehabilitation)。他认为,通过大量各种各样的治疗技术可以让行为人变成守法居民。这个假设给那些对行为人量刑的人提供了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允许他们根据行为人所需的治疗和犯罪的严重程度以及行为人对社会带来的危险来确定刑期的长短。

 

在20世纪70年代中期,持续进展的研究显示,这种治疗处遇只有很小的效果或者根本就没有效果,康复模式也因此遇冷而失宠。正如von Hirsch指出的,证明康复模式合理的视角(通常称为实证主义)已经能被用于证明无论行为人能不能被治疗,都能“约束”行为人的合理性(因为它能够预测未来的不良行为),但是,实证主义和康复之间的联系,是如此之强,以至于康复的“失败”导致人们寻找决定的量刑的新的合理根据。

 

20世纪70年代晚期,威慑学派乘势显著崛起。尽管实证主义发现,威慑视角传统上与其关于人性的假设是相反的(与其对刑罚效果的研究的解释也是相反的),实证主义也就不再占主导地位。当经济学家和政治科学家转而关注犯罪的时候,他们提出的假设是:“通过更加有效的威吓潜在的行为人的量刑政策……就可以有效地减少犯罪”。事实上,伴随对威慑兴趣的日益强烈,国家科学院资助了一个由著名犯罪学家组成的小组,调查这个(威慑)政策的事实基础。这个小组给出的调查结论是谨慎而乐观的,报告称:一般而言,支持威慑思想的证据超过了威慑无效的证据。或许因为小组只研究了刑事司法制度的制裁效果,而忽视了在更大范围的威慑传统中的大量重要的研究对象,它的报告没有能够提高人们把威慑作为有效的公共政策的兴趣。相反,专家小组关于监禁隔离的研究,似乎激起了更大的兴趣并引起了政策制定者们的关注。

 

自20世纪80年代早期以来,监禁隔离已经成了理论和研究关注的焦点(主要的视角是,von Hirsch支持的,叫做“应得的”或者“报应的”观点,我们在此不讨论von Hirsch的观点)。本文讨论的是监禁隔离思想的起源,评论关于其有用性的证据,并探索犯罪预防政策的新选项。

 

一、生涯犯罪人的发现

 

当今对监禁隔离思想的兴趣可以追溯到犯罪学中一个古老思想的重新被发现。这个古老思想被概括在这个术语之中:顽固的行为人或者生涯犯罪人。如果说,犯罪问题很大程度上是一小撮高度活跃的犯罪人造成的,那么,通过识别并监禁隔离这些人,就能在很大程度上让犯罪问题得到控制。因此,借助研究要回答的问题就是:“对犯罪行为的参与程度到底有多普遍或者广泛?”

 

在1972年,Wolfgang等人公开了对1万名费城的男性少年犯罪记录的研究成果。在此研究中,研究者们追踪了男孩从出生到18岁的成长,记录了他们被逮捕和被判刑的次数。1万名男性少年到18岁,实施了10214个罪,平均每个男孩1个多一点罪行。但是,这些罪行并没有在样本中的男性孩子中间平均分布。实际上,男性少年中的仅仅1/3的人,实施了几乎所有种类的罪行,说明平均每个偏差行为人为3起罪行负责。但是,这些罪行在样本的偏差行为人中间也并没有均匀地分布,实际上1/6的偏差行为人为所有的偏差行为人实施罪行总数的过半数负责。Wolfgang所指的这些男孩,占总样本的6%,他把这些人称为“顽固的犯罪行为人”。

 

犯罪集中于人口中的一小撮,这样的发现很大程度上说明:通过隔离这些顽固的行为人(长期犯)并防止其继续实施犯罪,就能够把犯罪率降低一半。换句话说,顽固行为人被重新发现,把关注点从对全部人口的犯罪预防重新调整到小群体对大比例的犯罪份额负责的方向上了。

 

犯罪控制政策的这个新方向,有很多吸引人的特征。它表明,用最少的金钱和气力,就能大幅度降低犯罪率。由于焦点集中于长期的、习惯的或者生涯的犯罪行为人,就会有几个法律的或者伦理的问题伴随着把他们从社会中隔离出去的政策。由于生涯犯罪人的数量小,那么,从警察局到监狱,从总体水平上缩减刑事司法制度(机构)的规模,或许就是可能的了。取代被动接受混合偶犯、轻微犯和严重犯的庞大而难以操纵的(尾大不掉的)体制,这种新政策将创造一个有效的体制,这里它能把资源集中于危险的少数人。最后,这种新的体制将把刑事司法系统从处理社会问题的事务中解脱出来,并让它去干仅它能干的事情:识别并隔离那些重获自由仍将危害社会安全的人。

 

二、对选择性监禁隔离政策的评估

 

如此理想的制度如何才能具体运作?显然,第一个要求是,在顽固的行为人实施那些使得他们成为顽固犯罪人的犯罪以前,就要把他们识别出来。他们已经实施了他们的犯罪之后,监禁隔离这些犯罪行为人,价值就小多了。因此,对于落实选择性监禁隔离政策的一个门槛要求,就是需要一种方案(或者图表)或者机制,借此我们能够充分准确地预测犯罪实施的习惯模式或者持续模式。

 

这种方案将会是个什么样子?第一,它将必须满足相当高的准确性标准。毕竟,那些对社会具有威胁的这样的关键征兆的人,将被剥夺自由。第二,将要用到的证明危险的证据必须是公开的、容易或者持续可测定的,并且在社会上和法律上是可接受的。第三,要用行为实施之前得到的证据来设计预防目的的识别。最后,测量设备和方法不能受潜在的危险主体人为地操纵。

 

那么,满足这些要求的发展中的预测程序的前景如何?非常有趣的是,早在选择性监禁隔离思想出现以前,研究者已经对预测偏差行为的前景进行了长时间的探索。这些努力证明:人们能够用充分准确的计算预测偏差行为,并证明良性的或者最低干预的合理性。比如,剑桥-萨默维尔的青少年研究表明,预测到11岁时会成为偏行少年的少年,比那些被预测在这个年龄不会成为偏行少年的,更有可能成为偏行少年。借助科学标准进行的这些预测是一个了不起的成就。不过,那些被预测成为偏行少年的大多数人,10年后被证明并不是真正的偏行人。而对被预测为偏行人的整个群体的严厉的或者限制性对待,是绝对不合理的。被后来证明不是偏行人的这些被预测的偏行人,就是“不真的肯定性预测”(false positives)。在不存在完美预测的情况下,总会有这种“不真的肯定性预测”,这种事实让一些学者认为,预测性的处罚,必然是不公正的。无论如何,在剑桥-萨默维尔的青少年研究中存在不真的肯定性预测,这就充分证明: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前,使用最合用的预测策略(方法),也不能满足“精准”的标准。

 

检验被用于预测早年偏差行为的因素,很快就会发现,这些预测表(方案)同样并不能满足社会-法律的可接受性准则。因此,尽管社会科学家已经能够建立可信而有效的犯罪行为和偏差行为的预测因子,这些预测因子自身并不能典型地证明进行严厉干预就是合理的。例如,对后续犯罪倾向的一个主要预测因子是粗暴推搡其他小孩的倾向,其他预测因子包括对自己父母或者其他权威人物的不满,还有吸烟饮酒,另一个是个人的年龄,与年长的人相比,年轻人更可能实施犯罪行为。显然,这些特质或者行为倾向中,没有一个能证明监禁隔离的合理性,因此,监禁隔离的传统一直关注于那些让自己更易于陷于刑事司法系统干预的行为,就不那么奇怪了。

 

根据定义,合乎刑事司法制度监禁隔离的行为,是非法行为或者不法行为。因此,寻找为某一标准可接受的预测因子,势必导致这些因子为其他标准不可接受。通过隔离预防非法行为的努力,必须等到实施非法行为后,才能开始,那么,为有效预测后续的非法行为,要求有什么种类的和多少个非法行为呢?

 

很容易确定,过去的犯罪活动频率越高,未来的犯罪活动频率也会越高。Shannon的研究就表明:在过去的和未来的少年偏差行为之间,就存在很强的相关性。这种相关性在文献中也已经被许多报告所印证。为说明这种相关性的强度,Shannon指出,在18岁之前有过多达5个罪行的人中,几乎2/3的人将会在以后的12年左右的时间内继续实施5个以上的罪行。显然,选择性监禁隔离政策将会利用这种联系。但是,出现的问题是:刑事司法系统正如它现在所做的和它一直以来所做的,把其最严厉的处罚留给了那些以前有犯罪记录的行为人。事实上,除过眼前的罪行的严重性,以前的犯罪记录是刑事司法系统采取行动的最好的预测因子。也就是说,在其他所有情节相同的条件下,有犯罪记录的人比没有这种记录的人,更有可能被逮捕、起诉和判处严厉的刑罚。

 

尽管这样的结果合乎所有的刑罚哲学,并且,肯定不会让人奇怪,但是,它对选择性监禁隔离的思想提出了一个特殊的问题:如何改进已经具有高度选择性的并且运用隔离目标所建议的特有选择标准的这样一种制度呢?

 

鉴于这个问题,支持选择性监禁隔离的人,可能关注两类犯罪行为人:第一类是(基于纯粹的预测理由)根据当前的制度不必监禁隔离的人,第二类是那些其行为显示出的需要监禁隔离,比当前制度规定的监禁隔离的合理性还要大的行为人。

 

关注第一类人,就会发现一个很明显的问题。正像所提到的,量刑严重性或者监禁隔离的可能性之最好预测因子是眼前罪行的严重性。因此,在现行制度下,如果不考虑以前的犯罪记录,那些犯有谋杀或者强奸罪行的犯罪人,最有可能被监禁隔离。尽管绝大多数这类犯罪行为人有犯罪记录,但有一些这类行为人确实没有这种记录。某种严格的监禁隔离政策会建议:对这些谋杀和强奸的初犯不予监禁隔离,那这种政策就明显不合乎刑事处罚的其他目标,比如“罪之应得”。

 

作为这个问题的一个结果,实务中的选择性监禁隔离聚焦于第二类人,并试图识别出那些现在逃避刑事司法系统注意的高犯罪频率或者顽固的犯罪行为人。表面上看,这种举措似乎注定要走向失败。因此,检验那些致力于发现隐秘的生涯犯罪人的研究,就是有启发意义的了。

 

这类研究最著名的样板是兰德公司(Greenwood)的研究。Greenwood在建构识别高频率犯罪行为人的量表中,发现了七个变量:①在距现在最近的被逮捕之前,判处了2年而实际监禁执行了1年以上;②因为被预测的犯罪类型而有个前判决;③16岁之前有少年犯罪判决;④在州或者联邦的少年矫正机构被监禁过;⑤本次被逮捕之前的2年内使用过海洛因或者巴比妥类药物;⑥在少年时代使用过海洛因或者巴比妥类药物;⑦在本次被逮捕之前的2年内有过不到1年的工作。

 

为了预测适合选择性监禁隔离的高频率犯罪行为人,这个量表是在访谈受监禁的犯罪行为人样本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这个量表也成为大量批评的对象。例如,这个量表的预测能力上没有效度,读者会注意到,这个量表是建立在对已被监禁的人的访谈基础上的,那么,它不能提供那些最受关注的人的信息,也就是目前避免监禁隔离的那些人的信息。正如逐渐表现出来的那样,这个量表也违反了我们的规则:预测方法不能被需要预测其行为的人所操纵(受访谈者可能倾向于否认那些会延长其刑期的行为)。

 

不过,根据Greenwood量表,有意思的是可以知道,区分高频率的犯罪行为人和低频率的犯罪行为人的是哪些因素。不可忽视的是,这些因素经常相互重叠于这一点,以至于他们可以被看成针对同样事情的度量标准。这个“事情”显然是以前的非法行为的记录。正如上面所指出的,刑事司法系统中的决策者在作出他们的监禁隔离决定时,非常关注以前的犯罪记录。显然,对以前犯罪记录的过分关注,将会使决策活动系统化,并且会增加决策活动的透明度和公平性,但是,对于能否增加刑事司法系统监禁隔离所谓的生涯犯罪人的能力,不能抱太大希望。

 

不过,这种方法在识别目前还没有受到刑事司法系统关注的那些选择性监禁隔离的目标方面,还存在着许多基础性难题(困难之一是要处理把国家的警力引向针对没有干任何足以让这种干预合理的事情的人这样的程序)。当Greenwood的程序已经识别出这种“目标”的时候,他们已经被监禁隔离成了成年人;换句话说,他们早就超出了最有可能犯罪的年龄了。因此,认为通过监禁隔离他们的边际增长而取得犯罪率的大幅度降低(这是选择性监禁隔离的目标)的观点,是令人怀疑的。Greenwood的量表也就不能满足预测工具能够预测高频率犯罪倾向的要求。

 

事实上,犯罪伴随年龄的增长而减少说明,为了监禁隔离的效果最大化,应当把这种措施集中于刚好犯罪迅速激增并达到峰值之前的年龄段。从联邦调查局1970年、1974年和1983年的逮捕统计数据中抢劫犯罪人的年龄分布可以看到,要根据潜在的监禁隔离的效果进行干预,那么,必须在早年,大概在十三四岁,就进行这种干预。对年轻人监禁隔离的明显好处所引发的伦理问题,通常会阻碍对这种政策的实际运作机制的深入调查。这造成的印象是,选择性监禁隔离就是应急的隐秘法宝,是不由伦理原因而受阻时,能够打出的一张王牌。

 

选择性监禁隔离确实是个杀手锏(法宝)吗?弄明白这个问题的一个途径是,请那些支持这个政策的人设计出一种没有伦理关切的效率最大化的政策。当你想监禁隔离的时候,就告诉他们,他们会把13岁和14岁的少年监禁起来吗?如果会,那么监禁哪位呢?

 

显然,像Greenwood的这种预测方法,是不可用的。替代它可能会采取什么方法呢?如前所示,剑桥-萨默维尔类型的量表,也不能满足所要求的效率,因为它会导致监禁太多非偏行行为人。显然,剩下的唯一选择就是根据以前的犯罪行为作出决定。因此,把这些事实结合在一起,监禁隔离第一次犯罪时十三四岁的少年这个政策就成了法宝。到目前为止,一切还好。不过,很快出现了一个问题。正如Wolfgang等人的研究所表明的,所有犯罪行为人的几乎半数都是只有一次的初犯行为人;对于那些即便不加干预,也不会再实施犯罪的人,监禁隔离他们,似乎又会是无效的。鉴于数量庞大的只有一次的犯罪行为人(Wolfgang等人的样本中18岁的人中这种人占1/3),如此的策略无论如何都是不可思议的。因此,我们不得不把选择点变为有两次的犯罪,并考虑这种选择政策的后果。

 

回想一下:效率最大的监禁隔离政策也不能监禁那些几乎没有危险的人。这就表明,不应监禁第一次的初犯行为人,而应当监禁所有的有第二次犯罪的人。不过,这个建议的政策,仍然是不可思议的。不管他们的危险是多么的小,根据罪有应得的原则和威慑的理由,就必须以监禁惩罚一些初犯行为人。此外,由于二次犯罪行为人中超过1/3的人,确实在他们18岁时,并没有实施第三个犯罪。我们会又一次把许多低犯罪频率的行为人当做了高频率犯罪行为人进行处理。随着犯罪数量的增长,这种情况会持续出现。

 

当然,几乎所有的政策在某种程度上都会提出建议:应当监禁隔离多次的累犯,并且应当适可而止。也要注意到,足以证明监禁正确性的以前的犯罪记录的增加,通常会需要时间,具有这种记录的犯罪行为人,将不再是13岁或者14岁,而是可能已经度过了犯罪高峰年龄的人。因此,选择性监禁隔离的逻辑就失去了价值。当相关犯罪活动的绝对可能性下降到某个临界点时,以至于我们的预测几乎没有实际的价值,我们就不可能预测相关的犯罪活动。

 

三、30岁的生涯犯罪人

 

我们发现,这样的一个结论是不可避免的,因此,既不值得庆幸,也不值得悲伤。其他人发现这个结论是不可接受的,并寻找生涯犯罪人的策略和方法:那些犯罪活动模式不同于一般大多数犯罪行为人的人,那些在他们的同伙已经收手后仍然长期活跃地从事犯罪活动的人。尽管有大量的研究集中精力寻找这样的犯罪行为人,但是,这些努力在结果上收效甚微。公共政策与这种努力显然特别紧密的是,在起诉和警察机构设立针对特殊的生涯犯罪行为人的部门。这些部门优先考虑逮捕和起诉以前有犯罪记录的人。这种活动对于媒体、政客和大众有很大的吸引力。这说明犯罪人口中的一部分是应该进行集中精力和富于经验地努力打击的。正如上面所提到的,无论如何,这些部门对于犯罪问题的成效,仍然是有理由怀疑的。

 

四、长期观察中的犯罪政策

 

我们很早就关注Andrew von Hirsch论证刑事司法政策的合理性,不懈适应论证时尚。康复让路给威慑,而威慑又接着被监禁隔离所取代。很明显,我们并不相信:当前重视生涯犯罪行为人和选择性监禁隔离可能在减少犯罪上产生重大的收益。无论如何,我们也没有得出结论认为,犯罪预防是启蒙政策的无望的抱负;我们也没有得出结论认为,降低社会中的犯罪水平,根本没有任何可以做的事情。相反,我们发现,合理的希望在于这样的发现:重要的犯罪活动的时间段特别短。鉴于这个时间段的短促,对于在整个人口中的犯罪活动水平发生重要变化的许多机会,还是可以把握的,而且,这些机会只在一段较短的时间内是可以利用的。这些机会的利用,不要求长期隔离潜在的行为人,也不要求在恶习根深的行为人的康复上花费高昂,只是要求理解:犯罪主要是发生在青年人中(正是在此必须给予预防),而且,这些犯罪主要是在缺乏克制的情况下发生的。这些克制传统上来源多样,其中的一个就是刑事司法系统。威慑研究错误地认为,为防止孩子中的违法行为,仅仅只有国家提供必要的管制措施,监禁隔离研究也错误地认为,国家可以合理地考虑通过轻而易举地把这些孩子监禁起来从而控制犯罪。

 

 

来源:《刑事法前沿》第十卷,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7年版,第348页-356页

作者:[美]米歇尔·戈特弗里德森(Michael R.Gottfredson),美国加州大学欧文分校犯罪学、社会学教授

          [美]特拉维斯·赫尔希(Travis Hirschi),美国亚利桑那大学社会学系教授

译者:樊文,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