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4-01-18
重要案件的出庭方案往往需要审定,也就是要严格按照之前上级确定的讯问提纲、举证质证提纲、答辩提纲和公诉意见书来出庭,不能超出这个方案的范围。
但是实质化的庭审是瞬息万变的,在法庭上的情况往往会超出此前考虑的范围,这个时候很多年轻的公诉人就六神无主,要么拼命翻找答辩提纲,要想这个里面必定有现成的答案,如果找不到,就不知道说什么了。
因为说什么都害怕超出庭审预案的范围,害怕被领导批评,未得到批准就不敢说话了。
但是庭审中即使是几秒钟的停顿也都会显得底气不住,损害指控的效果,更不要长时间的冷场或者自说自话。
这些表现虽然没有超出预案的范围,但也注定无法收到预期的效果。
因为这种尴尬的局面,所以庭审往往被称为“带着锁链跳舞”的艺术。
这个“锁链”就是庭审预案,或者说是上级的意志和命令,但是舞蹈需要由公诉人独立完成,不管预案如何,只有经由公诉人的语言表述才能称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庭审记录,作为裁判的依据。
上级的意志和命令出了按照既定的方案出庭之外,更是希望获得令人满意的效果。如果出庭失败了,那么这个既定的方案就将毫无意义。但是很多公诉人一般不敢这样想。
也就是不敢越雷池一步,他们习惯于机械的完成任务,但却忽略了任务的终极结果。
这里有三个问题:
1.有时候锁链绑得太紧了
让公诉人没有空间,对出庭方案的严格性过分强调,导致公诉人有时候想念台词。这其实庭审形式化的产物,实际上这种过分强调的出庭方案一字不差的严格落实,就是无视出庭实质化的表现。
因为既然是实质化的,就是不确定的,就不可能被完全预知预判的,就必须有一个随机应变的,临场发挥的,就是真出庭的,就是要能够应对瞬息万变的弹性和机动性的。
这实际上也是在承认辩护人会实质化的辩护,被告人敢于在法庭上讲真话,而且法庭会给他们充分的时间和保障的。
如果这样的话,就意味着他们的反应不可能被提前完全预知,出庭预案不管如何准备都不可能充分,都只是一个参考。既然如此,那不应该过分强调的出庭预案的不容调整和变通。
之所以强调出庭预案的不容质疑地位,实际上是在强调司法行政化的管理权可以凌驾于司法权和司法规律,也就是出庭方案是由不出庭的人确定的,甚至是毫无出庭经验的人,对案情并不充分了解的人确定的。
庭前本来是公诉人最紧张的时候,是最需要充分温习案件材料,做好出庭准备的时候,可但是往往是这个时刻,反而可能却要三纲一词的文稿反复报批,对文字反复调整,可能在出庭前一晚才最后敲定。好像明天只要照稿念就行了。
在庭审实质化的情况下,反而是最不适合照稿念的,一方面本来用于冲刺准备庭审的时间都用改稿子了。另一方面,由于对一字一词的反复推敲审定导致公诉人真是不敢不照稿子来,即使发现出庭现场已经有了新的变化,需要新的应对,但是新的应对之前没有想到,领导也没有对新的答辩意见进行审定,导致有话也不敢说啊。这造成了出庭现场经常的迟疑。
不是完全没有话说,而是失去了自由表达的习惯。
被锁链锁的时间长了,一旦没有锁链还不知道怎么跳了。
2.擅自发言可能会被追究责任
在这种案件中,往往会三令五申,严格落实领导层层审定的出庭方案,严格落实办案纪律,必须不能超出方案出庭。
但是对于现场出现超出方案的情况,到底怎么办,一般没人会说怎么办,反正还是照着出庭方案来。
之前领导不是说了,让你们把庭审中可能出现的情况都考虑出来,写到答辩提纲中吗?
如果在庭审中出现了新情况,但首先就是你答辩提纲考虑不周全的问题,而不是出庭预案不正确的问题。这个责任还是要由你承担。
但是一个人应该预见到所有未知的情况吗?这个要求是否合理?对这个常识性的问题,并不会有人认真探讨和研究。
本来出庭方案就是一种参考性的准备,最终由司法行政化演变为必须严格执行的出庭剧本,这不仅是庭审形式化的产物,与庭审实质化是背道而驰的,也是与司法责任制的要求背道而驰的。这是司法行政化不断强化的产物。
对出庭工作的结果就是压缩了出庭自由度,任何根据庭审情况的发挥都称为对司法行政管理的冒犯,从而被质疑和否定。即使目的是出于有效指控的目的。
记得有一位老领导出过一个职务犯罪的大庭,但是被告人多,辩护人也多,所以当时他即兴来了一个总答辩,这就超出了当时预案的范围。虽然庭审的效果很好,也最终被领导认可和接受。但是现场直接负责督办的领导可吓了一跳,出庭下来就质问他为什么要搞一个总答辩。结果他说,是你出庭,还是我出庭?
但是现在很少有公诉人敢于这样出质疑吧,那如果庭审真的有意外发生,又如何应对呢?
3.即席表达能力普遍缺失
在这种捆绑的出庭模式下习惯了,就不太会即席表达。
这也是公诉人普遍习惯于书面开庭的原因,宣读完起诉,低头按照讯问提纲再进行询问,然后念证据,念公诉意见书,第二轮答辩的时候,再翻翻答辩提纲,把准备好的答案念一遍。
最极端的情况,有的公诉人甚至整场出庭都没抬起头。
但是辩护人普遍不可能大段念稿,法官会要求他庭后将书面意见提交法庭,现场只让其说要点,这反而锻炼了辩护人即席表达的能力,能够强着说,说一句话,就能说五分钟,说给他五分钟,他就能讲出二十分钟。
而且一旦发现是庭审直播,更是会打鸡血,反观公诉人会变得十分紧张,因为念稿也害怕念错了,而且与现场不吻合不搭调自己心里也是清楚的,所以自己也会十分尴尬,一想到这种窘态可能被更多人知道,甚至被传播,就更加进展。这也是一种不自信的表现。
有人我问,如果碰到这种“带着锁链去跳舞”的情况,应该怎么办?
我的建议是可以适当超出剧本。
因为,所谓的严格强调只能按照出庭预案出,不能超出范围,从本质上理解也只是在你预料到的情况下有效,如果一旦超出了预料,那就不应该受到限制,因为当初没有制定具体方案,那就意味着可以进行发挥。因为你不发挥,也没有明确的答辩内容。
在这种情况下,有的人可能还是会用准备好的其他内容勉强对付,所问非所答,这样看起来没有超剧本,但实际上是在糊弄事,违背了把庭出好的最终目标。
因此以完成指控的最高目标出发,必然可以推知有一个灵活把握的空间,不管之前对出庭预案强调的多么厉害,但是在出庭的现场只有你才能应对,只有你说的话才具有法律效力,幕后的人不可能代替你完成,而你如果完成不好,效果不好,也没人会对你严格执行出庭预案提出表扬。将在外军民有所不受就是这个意思,对于瞬息万变的情况,执行者都有一个妥处权,也只有灵活机变,将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才算是对工作真正的负责,而不是表面负责。
但是这个灵活机变往往是即席表达的形式出现的,这并非一日之功,需要在日常的出庭工作中进行刻意磨练,需要习惯脱稿出庭的表达方式和庭审准备方式,需要对案件事实证据和基本法律问题能够了然于胸,可以随时调用,还能够有极强的心理素质,做到临大事有静气,能够沉着应对。
只有这种长期的磨练才能做到适当超出剧本而不逾矩,才能够避免临时发挥的词不达意。
“带着锁链去跳舞”的“锁链”往往不是身上的“锁链”,而心中的“锁链”,即使“锁链”不在了,但是那个印记还在,习惯还在,放不开手脚的别扭还在,这就需要我们自己来破这个心结。
来源:刘哲说法
作者:刘哲,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