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4-01-19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提升社会治理效能。在社会基层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正确处理新形式下人民内部矛盾机制。2023年11月6日召开的纪念毛泽东同志批示学习推广“枫桥经验”60周年暨习近平总书记指示坚持发展“枫桥经验”20周年大会强调,要牢牢把握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科学内涵和实践要求,坚持和贯彻党的群众路线,依靠基层组织和广大群众,立足于预防、调解、法治、基层,做到预防在前、调解优先、运用法治、就地解决,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当前,在刑事司法领域,轻罪案件占比日益增长呼唤社会治理方式转型,其中,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刑事和解程序等,也是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重要内容之一。检察机关在适用刑事和解程序处理轻罪案件过程中,应汲取并灵活运用新时代“枫桥经验”,积极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推动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发展,探索新时代“枫桥经验”视域下刑事和解新发展的实践样本。
刑事和解程序源于恢复性司法理念的兴起,其设置理念及程序设计与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核心要义具有高度契合性。
从设置理念来看,刑事和解程序主要针对部分轻罪案件及过失犯罪案件,依靠灵活多变的处理方式,通过对话、协商,以赔礼道歉、提供经济赔偿等方式,化解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的矛盾,实现矛盾纠纷的柔性解决,确保及时恢复和谐有序的社会秩序,进而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的社会治理效果。
从程序设计来看,刑事和解程序是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充分尊重彼此意愿,发动和依靠群众的积极主动性,就地解决矛盾、化解纠纷的处理方式。刑事和解程序以双方自愿为适用前提,在处理过程中,一些地方检察机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权利,吸收律师、调解委员会成员、社区网格员及乡贤代表等多方主体参与、见证和解,积极发动群众参与案件处理、评判案件处理结果,通过公正司法的诉讼程序彰显人民群众朴素公平的正义观,发挥法治宣传教育的重要功能。
从法律层面来看,刑事和解程序将解决民间纠纷作为主要对象,其适用于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案件,以及除渎职外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此类案件危害后果较轻,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不高,甚至有的犯罪嫌疑人并未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对于这类在群众之间发生的性质较为轻微的矛盾纠纷,有必要通过强化释法说理,引导犯罪嫌疑人真诚认罪悔罪、积极赔偿,从根源上化解矛盾纠纷。
在新时代“枫桥经验”视域下,各地检察机关根据案件类型分布及地区特点,探索以刑事和解程序为核心的多元化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呈现出具有中国特色的程序设计理念。以陕西省蓝田县检察机关为例,其以法德并举思想为引领,探索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建立了“刑事和解+乡约”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蓝田县人民检察院立足于历史文化传统,在当地流传千年的《吕氏乡约》基础上,建立共建共治共享的基层社会综合治理平台,对因邻里纠纷、家庭矛盾纠纷酿成的故意伤害类案件,充分调动乡约文化中“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的理念,通过多方参与、见证,开展矛盾调处工作,实现了法治与德治在刑事和解程序中的融合。除此之外,有的地方检察机关探索建立“刑事和解”+“人民调解”的轻微刑事案件处置模式,通过“背对背”调解与“面对面”和解,有效促进了矛盾纠纷的实质性化解。
刑事和解程序作为非终局性的特别程序,需附有撤销案件、不起诉、定罪免刑或从轻处罚等处理结果,其处理过程中也充分体现了人民群众对于诉讼活动的有效参与监督。目前,实践中,各地检察机关对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不起诉案件多适用公开听证。听证会一般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及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社会人士作为听证员参与,各方主体在听证过程中充分发表意见,积极讨论评议。检察官通过公开听证,强化彼此交流,在认真听取案件当事人、辩护人及相关办案人员意见的基础上,作出案件处理决定,真正做到“以公开促公正、用听证赢公信”,也贯彻落实了“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
刑事和解程序中,深刻把握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科学内涵,应始终遵循“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理念,提升矛盾纠纷的预防化解能力,可以从以下四个层面着手,推动刑事和解程序新发展:
第一,始终坚持以法治为核心,发挥引导与推动作用。以刑事和解为核心构建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应始终以法治为中心,以事实与法律作为案件处理的唯一衡量标准。检察机关对于轻罪案件积极推进刑事和解,不是不加区分的一律适用,更不是对刑事案件进行私了,而是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吸收多方主体参与,体现公开公正,在释法说理过程中,将法理与情理结合,说服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检察机关对于案件的事实、证据等仍应认真审查,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工作要求:其一,保证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的自愿性,不得诱导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也不能对无正当理由的犯罪嫌疑人过度迁就,对具有法定从宽量刑情节的,应当依法从宽处理。其二,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仍应有证据证明,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对于刑事和解的案件,应符合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严格审查、认定证据,只有犯罪嫌疑人有罪供述的,不能认定其有罪。积极探索适用证据开示,向犯罪嫌疑人进行释法说理,推动犯罪嫌疑人主动认罪认罚。其三,准确认定案件性质,犯罪行为的性质,审慎行使检察裁量权。对于情节轻微、犯罪嫌疑人积极悔过、具有从轻从宽情节的案件,应当保持刑法的谦抑性,坚持少捕慎诉;对于行为性质恶劣、拒绝认罪悔罪、社会危险性大的案件,应当及时依法逮捕、追究起诉,对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理。
第二,始终肯定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重要价值,进一步引导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矛盾纠纷的预防与化解工作。在刑事和解程序中继续落实检察听证制度,做到“应听尽听”,通过多方交流化解当事人的心结,确保当事人与广大人民群众对于刑事和解案件处理结果的接受和认可。探索轻微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公益服务考察制度,将社会公益服务作为刑事和解程序中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的重要考核内容之一。通过犯罪嫌疑人的公益行为修补此前犯罪所破坏的社会关系,使犯罪嫌疑人接受人民群众及司法机关的监督,促使其从他律向自律转变,进一步减少社会犯罪行为的发生,有效促进社会和谐。
第三,充分发挥大数据的作用,立足预防,推动刑事和解向前延伸。公安、检察机关应进一步推动数据联通,强化资源力量整合,实现信息及时共享,开展矛盾纠纷的预测预警工作。检察机关需进一步推动检察服务平台、信访接待大厅与综合治理部门的有机整合,建立线上线下互联的服务工作机制,为人民群众及时提供矛盾纾解的通道,通过积极履职,做优做足诉前矛盾的纠纷化解。同时,还可以通过大数据筛查发现类案线索,有效开展犯罪预防,参与基层社会综合治理。
第四,推动刑民、刑行衔接,实现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对于双方已达成刑事和解,且犯罪嫌疑人已经向被害人或其家属进行民事赔偿的案件,相关司法部门还应持续关注案件当事人的生活情况,关切双方当事人的诉求。对于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可以及时协助其申请司法救助,确保群众困难真正得以解决;对于双方已达成刑事和解,决定不起诉的案件,还要根据案件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建立“不起诉+行政处罚”“不起诉+检监对接”“不起诉+追赃挽损”“不起诉+严肃训诫”“不起诉+社会矫治”“不起诉+赔偿保证金”等体制机制,建立不起诉决定与行政处罚、民事赔偿的衔接机制,实现“办案”和“治理”协同推进。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作者:杨 恪,西北政法大学
赵妮娜,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