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4-01-29
提讯对刑事检察来说是家常便饭,是几乎必经环节。说几乎,是因为在审查批准逮捕阶段不是每案必问,刑事诉讼法规定是可以讯问,只有几种特殊情况是应当讯问。
在十多年前,批捕部门更是有选择的进行讯问。但是我从那时开始,我就对自己要求要每案必问,虽然这要耗费半天时间,但是却是十分值得的。
因为见到真人和看笔录完全不是一回事。有些时候获得的信息可能正好相反,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卷宗里的笔录忽悠了,说白了就是避免办错案,主要还是因为自己胆子小。
到了公诉岗位,那讯问更是必须的,而且也更加详细。
讯问工作很多人重视的不够,认为这只是核实证据,自己的笔录一般也不会作为证据使用,那就简单了事,这就失去了讯问作为开放性的宝库。虽然我们讲究不能仅以口供定案,但是口供在证据中的核心地位始终是不可动摇的。
最重要的是,嫌疑人是有罪的,那他就是犯罪的当事人,他最了解是犯罪的一切情况,而这些情况中的很多细节甚至是目前卷宗都没有反应的。而如果嫌疑人是无罪的,那他也是辩白无罪最好的信息提供者,比如他可以提供不在场的情况,与案件无关的情况,正当防卫的情况等等。而这些都有待于我们去挖掘。
01
需要问,但更在于听
有人喜欢列出一些讯问提纲来问,好像有些实务教材也是这么教的。但我感觉这样做,往往不是很自然,会影响谈话的顺畅性。就像你聊天时,你会看稿子么,只要你低头一看手机,那这个对话就会被中断了。
所以我个人的体会是不要用讯问提纲,顶多是把最需要了解的信息点,随意的罗列一下,作为一个提示。但最好的方法还是进行充分阅卷之后,让自己做到胸有成竹,将需要预设的问题在自己的心里过一遍,有一个大致的框架,在讯问的时候随机应变就可以了。
所以讯问的关键与其说是问题,不如说是听,也就是关键是让嫌疑人自己打开话匣子,将内容自然的表达出来,而不是你问一句,他打一句像挤牙膏时的问法。
而且只有自然流畅的谈话,才会进入一种放松状态,才会更加有可能说实话。我们需要让他自然陈述的差不多,然后根据他已经表达出的信息点,与我们通过阅卷所得来的关切点,也就是我们最需要解答的一些案件问题,将它们结合起来,不经意的提一下。
有时候,甚至是不经意的问一嘴,比如哎,XXX在干嘛呢?这样啊,那你怎么不XXX?当时你咋想的?等等。
这种简短的,不是很正式的问话,目的是尽量不要打断嫌疑人已经进入的心流状态,只是稍稍的引导一下信息的表达方向。
特别忌讳,自己低下头,看一下讯问提纲非常正式的提问,然后再低下头,再非常正式的提问。这样会激发嫌疑人防卫心理的应激反应。一看你这个问题就是特别有针对性的,他就要防备一下,仔细考虑一下再做回答。
不经意的随机提问,目的就是在于不给对方反应时间,而且是顺着语流表达的方向来提问,就是不打断思路,尽量顺畅的把天聊下去。
是的,我始终感觉讯问要想达到一种比较放松的状态,其实就像是在聊天。尽量隐藏发问的目的,避免刻意发问,把主要的精力放在听上,让嫌疑人以最放松的状态下,尽量多说,在看似冗余的信息中体会其与案件的关联性。甚至在提讯笔录完成,书记员在整理笔录的空档,或者签字之后等待还押的空档,也要继续进行“聊天”。一方面是避免尴尬,另一方面可以了解一些看似不重要的背景信息和细节。有时候,甚至可以发现很重要的内容。这些内容虽然没有计入笔录,但你听进去了,就可以作为核实证据的重要依据。而有些话,嫌疑人听进去了,就可以发挥教育转化的作用。
因此,讯问人作为信息的获取者,切忌喧宾夺主,应该更多的关注对方的表达,并根据其表达内容,及时对讯问的策略进行调整。
02
问的是人,不是证据
讯问的目的在于核实证据,这是不错的。
但一定不要忘了,你问的不是证据,而一个人,一个活生生的人。
是人就是有过往的经历,性格倾向,情绪态度,价值观念,这些往往是案卷里没有的。案卷里往往更多的是与案件最直接相关的内容,比如故意伤害就是怎么打的,连打架的原因都很少涉及,更不要说产生这个原因的背景。
但是我们最终惩罚是这个人,我们必须要对人有所了解。我们可以通过案件的细节,背景,他对行为和事物的判断,他流露出的情感和价值倾向,他对家人和朋友的态度,他对整个案件的看法。来体会这个事到底是不是他干的,他是一个什么样的人,他是一个“坏人”吗?
这些可以帮助我们对案件的最终处理作出判断,这种判断一定是结合与人相关的因素,这种因素是语言很难表达出来的,是信任与不信任的问题,是否值得同情的问题,是对人身危险性的评估。
人还有一个特点,就是他具有开放性和无限可挖掘性,你可以跟他一直聊下去,能够挖掘出比卷宗多得多的内容,虽然有些不是那么相关的,但却是包含了更大的信息量。
因为证据是死的,人是活的。
以往的笔录是基于侦查人员的经验与嫌疑人交互的过程中实现的,一旦固定就具有天然的局限性,是一个非常封闭的信息范围。有些是该问的没有问到,以为那些不重要,但其实非常之重要,这个事就需要在提讯中自己问出来。有些是,记拧巴,有些明明表达这个意思,但却记成那个意思了,有一厢情愿的问题,也有故意篡改的问题。还有时候该记的重要信息遗漏了,还有的时候记录了根本不存在的信息。
这些内容你如果不提讯,你是永远不可能知道的。
而你对案件的理解得越深,你问的就可以越深,就会超越之前笔录的信息层次,达到另一个境界。但无论你怎么问,嫌疑人都可以以他自己的方式进行回应,你总是可以问出一些新的东西,不一样的东西,这是由于人的开放性决定。如果他真的了解事实,那个是真事实的话,那对这些细节的回忆就可以无限细化,这是真相的重要表现。
而如果他是听别人说的,或是自己编的内容,那就经不住刨根问底,在不断细化的问题上就不敢编下去,因为编得越细越容易露馅,在这种情况下,嫌疑人往往坚持的态度就是不愿意深入下去。
基于人的开放性和真相的无限可细化特征,通过细节的深入是可以检验口供的虚假性的。
03
对人就要存一份了解之同情
有的人提讯容易产生情绪对抗,容易与嫌疑人吵起来,在这种情况下是很难获得有效沟通的。而有些人以一种优越感的姿态出现,这容易招致嫌疑人的报复,所以往往会以故意不配合讯问,甚至乱说一气作为报复,故意给你捣乱。
有一个分院办的案子,公诉人每次问,嫌疑人都要翻供,一退补,就又不翻了,公诉人再提讯还翻供,预审员就问这个嫌疑人,你到底什么意思,你到检察员就翻供了,到我这就不翻供了?嫌疑人说,公诉人对他不尊重,他就是故意捣乱。嫌疑人想要捣乱其实是很容易的。
这实际上是一个情绪问题,嫌疑人的情绪往往是负面的,也没有几个人身陷囹圄之后心情会好。他们有的真是受了冤枉,有的只是觉得自己倒霉,有的觉得事出有因,有的抱怨社会问题和体制问题,有的哀叹人生命运,有的仍然陷入与被害人对立的情绪出不来。
这些种种的负面情绪,再加上自保心理,往往体现为一种对抗和对立的情绪。说到关键的地方就容易不愿意配合,就会推诿、避重就轻。如果我们只是一味训斥、质问,甚至挖苦和嘲讽,我们受到的往往是更大的情绪。嫌疑人会认为你不尊重他,你有先入为主的偏见,不愿意听其辩解,就会非常情绪化,就会申辩,甚至情绪很激烈的抗辩、质问。其实他是对你的态度有意见。
对于嫌疑人的负面情绪,我们要一种包容力,我有一份了解之同情,我们试图去理解他是怎么走上犯罪道路的,他有什么不得已之处,反思自己处于他的情形,又能干什么?
我们不能因为嫌疑人犯了罪,就认为他是天生的坏人,尽量不要过多的进行道德谴责。要在嫌疑人体现出悔恨和忏悔的时候,要肯定他不是天生的坏人,在其能够如实供述的时候,要肯定他的态度,可以说他是一个敢作敢当的。
是的,嫌疑人也需要鼓励,他们也希望得到理解,甚至同情。你在理解他的时候,他是可以感受得到的,他也会开始理解你,会尽量配合你的提讯,包括以后的诉讼流程。因为他觉得,你是就事论事的人,没有因为他犯罪就对他的人格进行贬低,让他保有最后的尊严。
而这对他也非常的重要,因为他也是一个人,他也希望得到尊重,我们要了解嫌疑人的心理。
所以尽量减少指责,增加理解。而这种理解不是同情犯罪,而是对其走上犯罪道路的惋惜,比如问他你当时图什么呢?与他共同谈到,当时有没有能够避免犯罪发生的可能性,然后共同分析,当时为什么没有阻止犯罪的发生,也就是把他的理性之我抽离出来,以一种外部视角检讨自己的罪行,也就是让他自己认识到自己罪行的严重性。而不是把结论强加给他。
而当你释放出善意的时候,你才可能收获善意,这份善意将为案件的后续办理提供极大的便利。而恶意只能收获恶意,其实是自己给自己挖坑。
如果要想提讯顺利,我建议你尽快把优越感收起来。
来源:刘哲说法
作者:刘哲,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