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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权推荐丨刘哲:阅卷前先排序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4-01-29

刚刚参加司法工作的人,往往最发懵的地方就是阅卷。

 

同样是十几本卷宗,人家公诉人看了一天半天,就能把这个案子讲得头头是道,有逻辑有细节有意见,而我们却看了好几天也看不明白。

 

总是感觉这些卷为什么那么乱呢,跟想象中的证据不一样。

 

在学校里学到的案例不管多么复杂,往往都是一些确定性的事实,很少包括不确定的事实,而且事实证据都是已经梳理好的,都是自成逻辑的。

 

但现实中的证据确是什么都有,还有好些看起来完全没用的证据,即使是嫌疑人供述也往往颠三倒四,并不是一次性都说明白,而且经常反复,有些还有大量的辩解。

 

经常的是,证人之间各执一词,还都对不上,这个时候有没有那么多的客观证据予以记录,经常就变成说不清楚。

 

明明希望如果有一个监控录像该多好,但偏偏就没有,不是录像坏了,就是提取完了而没有了。即使提取了录像,但由于距离角度,等等原因也一样不一定看清楚。

 

所谓那些客观证据更是非常有限,我们在学校里说得那些理论,希望以客观证据定案,在现实中确处处碰壁。

 

一是侦查机关对客观性证据取证的意识,还是不够强,经常该取的没有取。

 

二是客观证据的取证能力有限,很多证据会碰到重重壁垒难以调取全面,比如银行流水,你就必须一家一家跑,明明有的机构可以查询所有银行的流水信息,但一般的侦查机关就是没有能力进行全量调取。所以你简单的要求侦查机关调取在全国范围内所有银行的流水信息,并不是简单就能过做到的,经常来说就根本做不到。

 

三是很多地方取证技术条件有限。最简单就说手机数据恢复,很多地方侦查机关经验没有这方面的技术条件,只能找第三方,即使具备这个条件,也需要排大队,如果手机多需要恢复的数据多,那就更是需要耽误很长时间。不同第三方,不同侦查机关使用数据恢复的软件格式还不一样,导致数据格式也不一样,导致串并分析又存在困难。

 

还有很多看起来并不复杂的技术,比如步态分析,电子产品的鉴定等,竟然没有几个地方能做。

 

这些困难就导致了,客观证据呈现的内容有限,不能适应数字化时代的需要。在魔高一尺的时候,难以做到道高一丈。

 

碰到一些言辞证据比较少的案件,证据体系就会变得比较薄弱。

 

而对于一些经济案件,账目、流水、票据、工商手续虽然比较多,但往往比较凌乱,由于很多书证具有一样的专业性,如果不是很懂,那看起来也会如同天书。

 

即使对于常见的伤情鉴定,如果不熟悉一些医学术语和常识,也很难做到实质话的审查。

 

所以,阅卷其实是有门槛的,并不是什么都不懂,一看就明白了。

 

你必须了解卷宗可能记载的信息,记载方式、基本结构和背景知识才能有效的进行阅卷。

 

其实,我阅卷的第一步,其实要看有所少册,都是那些卷宗,然后确定从哪里开始看。

 

简单的案件,往往在十册之内,一般就包括手续卷、口供卷、证据卷三类。

 

前两种的数量是相对有限的,主要是证据卷偏多,如果证据卷比较多,就分为言辞证据、书证两类,相对集中的放置。

 

卷宗达到几十册上百册的,往往就多在了证据卷宗上,口供卷是有数的,人说比较多的情况下,往往是一个嫌疑人一册。证据卷如果要是多,往往也是因为书证比较多。

 

不管卷宗再怎么多,也大致是这个结构。

 

但卷拿过来的时候,往往是散着的,也就是几种类型的卷宗穿插着放的,并不会那么的规整。

 

有的侦查人员会对自己的卷宗进行有效的分类,整体上标上序号,第一册、第二册什么的。

 

也有的会在口供卷或者侦查卷宗类型向下进行排序,如口供卷一、口供卷二,证据卷一、证据卷二。

 

也有的没有那么的规整,没有严格的排序。

 

这里边有多重可能,一方面是工作习惯不好,另一方面是案件特别庞杂,证据来源比较多,收集证据的频次比较高,顺序都已经不好排。

 

比如这个案件与其他案件相关联,那么就会把其他案件的一部分卷宗复印一下放进来。

 

这些卷宗可能在原案中是比较有顺序的,但排序的方式与本案不同,这些卷宗就会成为这个案卷中的异数,显得格格不入。

 

还有是后期侦查的证据,忘了与原来的卷宗结构和顺序相匹配,就像补侦卷,但其实不是补侦卷。

 

这个结构与捕诉一体和提前介入有一定的关系。

 

以往,提前介入的情形比较少,大部分案件都没有,在审查逮捕阶段也很少进行引导侦查。

 

现在提前介入较为普遍,审查逮捕引导侦查更是常态化。

 

这样一来,就会产生检察引导侦查取证的情况,这些取证任务,与侦查机关原有的侦查计划并不一致,具有突发性。

 

因此获取的证据,就不好再差到哪里去,毕竟前期都订完卷,就只要作为补充的证据卷宗来看待。

 

但其实此时根本就正式进入补充侦查阶段,因此严格上不是补侦卷。

 

但毕竟是根据检察机关的意见所获取的补充性证据,就自然就带有了一定的补侦色彩,关键是侦查人员对这类证据也不好归类定义。

 

面对这些凌乱顺序的卷宗最容易陷入烦躁的情绪,也不知道该怎么安排阅卷顺序。

 

我的习惯是一定要这些卷宗先分类摆好,能够用侦查机关的原始顺序最好。

 

如果没有一个明确的原始顺序,那就要自己进行分类,并根据分类进行排序,可以用铅笔在卷宗封皮上标个数字。

 

这样一来,卷宗的数量就比较清晰,卷宗就不容易丢。

 

更重要的是,阅卷时就会一个比较明确的顺序。

 

根据顺序再进行审查,就比较容易建立一个有条理的认知结构。

 

越是卷宗多的案件,就越是要把卷宗分类分号,并把顺序进行明确。

 

这个卷宗的基本结构,就为下一步对证据的认知奠定了一个基础。

 

阅卷的时候为了交叉判断确实容易把卷宗顺序搞乱,但每一次阅卷之后我都要尽量恢复卷宗的分类顺序结构,从而有利于请点卷宗,也有利于后续继续阅卷的效率,也有利于增加工作的条理。

 

尤其是案件比较多的时候,每一个案件都一系列的卷宗,如果总是看完随意归拢,不在意顺序,就会产生下一次阅卷不知道看到哪了,每一个案件的卷宗是否完整,这个案件卷宗有没有可能错放到其他案件卷宗之中的问题。

 

顺序本身就是一种完整性的确认,也是一种对认知结构的确认,也是一种办案管理秩序。

 

阅卷前先排序,阅卷后确保排序不乱,是一种办案习惯,多年来我从中受益良多。

 

 

来源:刘哲说法 

作者:刘哲,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