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权推荐SHANGQUAN RECOMMENDATION

尚权推荐丨刘哲:批捕的考量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4-01-30

我上班就在批捕处,因此批捕是检察给我留下的第一印象。当然现在是捕诉一体,成为刑事检察的一个环节。

 

关于批捕权的质疑可以说从上学到上班,甚至直到现在从未平息过。

 

带着这些疑惑我开始了检察工作。

 

公诉人往往认为批捕处比价轻松,感觉不用那么精细的审核证据,也不需要出庭,有时候甚至都不用提讯,好像只是一些案头工作者。

 

这些特点也导致批捕处人员年龄偏高,往往是那些想弄案子,但又不想那么累的大哥大姐比较集中的地方。所以公诉认为批捕其实是二线。虽然我们并不同意。

 

但是批捕对公安的制约,确实要比公诉要强,法制处的领导几乎天天都要来批捕处报到,以促使一些重要案件顺利批捕,从而保证侦查的顺利进行。我有一个案子,连续做过三次不批捕,结果预审员天天来我这报到,最后主管领导做我工作,我才搞了一个附条件批捕。当然现在附条件批捕已经废止了。

 

虽然我当时也是比较羡慕公诉的,认为他们出庭的感觉多神气,好像那才是检察官该做的事情。

 

但是其实批捕处也还是有很多优势的,一是案件周期短,一般是七天,在留出报批的时间,以及周末的时间,那么给自己留下的时间,也就是一两天,长的话也就是三四天。在这么短的时间内要完成阅卷,提讯,撰写审查逮捕意见书(也就是审查报告)等工作。二是因为周期短,所以在比较短的时间内,能够接触到各种类型的案件。因为人员少,一般不会想公诉哪些搞些专业化。往往也就是一个人相对侧重办职务犯罪的案件,其他案件基本都是轮着办。

 

而想我这样刚过去的年轻人,肯定是可劲使啊,所以就会在比较短的时间内接触到一些复杂疑难的案件。成长的周期要比公诉短。

 

由于办案周期的原因,我们的提讯也无法过于详细,及时多人多起的也必须在半天内提讯完,所以只能捞干的问,还要能够快速把握的要害。

 

虽然审查报告不如公诉报告那样详细,但只要保证要构罪,事实证据不能有大的偏差,不能捕错了。这就要求我们在纷繁复杂的事实中形成一个快速分析把握的能力。可以说,我们看卷速度要比公诉快,而且往往只看一遍,就开始打报告。根本没有时间让你看第二遍。越是复杂案件,其实阅卷的时间会越少,因为提讯、汇报都会压缩时间。

 

在这种情况下,批捕处的前辈就想出一招,那就着重审查一两起重要事实,也就是够捕的就行了,其他搞太清楚也没有用,反正自己也不用公诉。

 

但是我上班那会,已经有一个《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要证据材料通知书》,到现在也在用。这份文书的意义就在于,在审查逮捕的时候,发现证据有缺漏的情况下,应该建议侦查机关补充完善,供公诉时使用。只不过这份文书没有刚性的要求,大家也普遍抱着多一事少一事的态度,不愿意用。

 

而且公诉老觉得我们是二线,我们为什么要给他们打工?这与学者所认为的,批捕起诉由一个机关行使,就会相互迁就配合。

 

对于这种想法,我在实践中从未看到过。我看到更多的是“批捕”和“公诉”在检委会打架。

 

我有一个强奸案件,有一天开检委会,我都不知道。处长突然让我上去,我都不知道怎么回事。上会发现,原来是由公诉提请的,想对我捕的一件强奸案件做不起诉,是一个强奸未成年人的案件。我凭着记忆据理力争,而公诉也引用很多原始证据进行反驳。最后这个案子捕了,被告人被判了10年以上。这个时候,我心里想公诉也未必就一定比我们强,这个案子我觉得如果他出不了庭,我来出都行。

 

但是其实更多的时候,公诉说不起诉就不起诉了,他们更有说服力。这个时候,我们就要写复查报告。

 

我们写的觉得部分复查报告,都不是因为判无罪而写的,都是因为不起诉而写的。

 

我从未感到过他们“照顾”过我们的感受。

 

当然了,这是因为法庭也不会“照顾”他们的感受,这是一种案件质量传递的结果。

 

慢慢的我们也只能不“照顾”公安的感受,这样不批捕的案件就逐渐多了起来,甚至越来越多。十多年前,只要有几个百分点的不批捕率,那就了不得了。现在普遍达到了30%以上的水平,侦查机关也慢慢习惯了,复议复核也没有明显的增多。

 

因为公诉普遍不“照顾”我们,我们也就不愿意把案件扣得那么细,而且客观上也确实时间不够,最根本的问题是“成绩”和“结果”并不归属于我们。

 

公诉还会从批捕要报告,如果你写得足够细,他就省事了,可以不打了。但出庭这些露脸的成效还是他的,他也不会过多的表扬批捕,甚至都绝口不提自己拷贝报告的事,这样可以在非常轻松的情况,赚取劳动果实。更有甚至,还会继续讽刺批捕是二线人员。这就让批捕的人更不愿意为他人做嫁衣裳。所以明明在卷里看到写什么也不会写出来,也不说出来,除非公诉人以极其虚心的态度,才会说点什么。

 

但是因为当时我年轻,这种心理机制还不牢固,对公诉并没有那么的反感,甚至是有一种向往。在领导并没有将我安排到公诉岗位的时候,我提前向公诉标准看齐,把案件打些一点。这样在拷贝我报告的时候,也可以获得比较好的口碑,更加愿意拷贝我的报告。而对于有些大哥的报告,公诉人都知道拷贝了也没有用,所以就不拷贝了。我并不希望那样,我觉得即使“剥夺”了我的劳动成果也没什么,我还是自己收获多。

 

我甚至就像一个公诉人一样,去想象出庭的情景,从而撰写《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要证据材料通知书》,把我能想到的点都写上,提出详细的侦查建议。就好像侦查人员真的能听我的话一样。而那时只是一个书记员,但我把自己当做一个承办人,甚至一个公诉人来要求,或者说只是一种幻想。

 

但是当我到了公诉处之后,我发现很多我列的提纲,侦查机关都照办了,虽然并没有跟反馈,所以其实是有意义的。

 

所以,我当时对批捕案件把握,就近乎是捕诉一体的状态,我三次阻拦批捕也是怕捕了以后,关键的证据取不了诉不出去。当然了诉不出去,我们也要写复查报告,这里边也有利己的心理存在。

 

我对批捕的理解是这样的,某种意义上批捕的标准要比起诉的标准更高。因为需要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判缓刑都是逮捕质量不高,因此对严重程度应该有所预判。

 

虽然逮捕的证据标准从立法上低于起诉标准的表述方式,当时从本质上对我们来说几乎都一样。要想确保批捕质量,就必须以起诉标准来要求,而不能寄希望与捕后侦查完善,以及公诉的退回补充侦查。因为捕后的证据收集极为有限,批捕之后很多侦查人员就把证据放哪了,顶多再问几堂口供。尤其是在你都没有提出捕后取证意见的情况下,又怎么能寄托于侦查人员自觉开展侦查工作,这是一种幻想。

 

但是在案件特别复杂没有意见梳理清楚全部证据和事实的时候,怎么办?是不是可以留待公诉阶段再去详细梳理?

 

我认为还是要克服一些困难,尽量梳理清楚一点,这样能够发现的问题也更多,给公安的侦查引导意见也更完整具体,这样这个案件在后续公诉阶段才能更容易向你期望的方向发展。我们对证据梳理耽误时间,往往耽误在证据摘录上,现在电子卷宗已经比较普及了。因此,我所谓的梳理和分析,并不是再录意义上的分析。而且是对问题和证明事项的梳理和分析,也就是更加实质性的分析案件,把证据之间的矛盾点尽量都摆出来。在矛盾之中看看能不能梳理出一个证据链条,从而作出一个基本判断。

 

我认为批捕阶段最重要的证据事实这些基础性工作,也即是大是大非的问题一定要搞清楚,包括正当防卫这些无罪因素的法律问题也比较考虑清楚。

 

至于更进一步的细节性法律问题可以放在捕后再做考量。也就是凡是与定罪有关的法律问题在这个阶段都应该考虑清楚。

 

对于逮捕必要性的把握,我们那个时候总体上主张的是构罪即捕,对逮捕必要性考虑得非常不够。但现在这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我们原来不敢放人,主要是因为取保之后就很容易产生脱管现象。但是现在通过电子手铐、非羁码能够保证诉讼顺利进行的,也可以大胆批捕,这样不批捕的范围就大大的扩展了。对于民间纠纷,过失犯罪,触犯偶犯,未成年犯,一般都没有羁押的必要。

 

虽然没有羁押的必要做了不批捕,但是只要经过了批捕环节,就有必要详细弄清楚,证据标准还是要按照公诉的要求来梳理。

 

实际上,现在批捕工作更像是公诉人前置到侦查初期的一种强制介入程序,重要的目的是把事实搞清楚,对证据的问题要梳理清楚,对需要完善的问题要前瞻性的提出来,从而为公诉阶段全面判断做准备。这个时候如果仓促了,那后续工作就会麻烦无穷。

 

有不少人认为批捕权掌握在检察官手中,检察官就会尽量羁押嫌疑人,实现让嫌疑人就范的效果。他们尤其认为捕诉一体之后,诉会被捕捆绑,产生凡捕即诉的效果。

 

但是实践中,其实为了避免捕后不诉,而预防性的就作出了不批捕处理,这也是不批捕率持续提高的一个内生性动力。当然这主要在证据不足不批捕领域。

 

而相对不批捕这块,主要是还是人性执法观念和认罪认罚的推动。

 

事实上,正是由所谓的法庭两造对立一方,在推动降低审前羁押率,来释放对手。这似乎与部分学者的理解并不相符。

 

但其实检察机关在嫌疑人、被告人根本就不是对手的关系,虽然在法庭上分立两侧,但是不批捕、不起诉面前并不是分立两侧的,还有更多的法律监督权能也不是分立两侧的,而是相对客观中立的。检察机关对嫌疑人、被告人的态度,其实是取决于公众对检察机关的态度,因为检法均需要寻求公众的认可,因此在追求客观公正,追求人性执法理念上,其实存在着一种正向博弈关系。都希望能够干得更好一点,这是职能发展的导向和依归。

 

正因此,逮捕职能在这个新的阶段,反而是以降低羁押率为最大成就和目标,也不是不能理解了。这才是真实的司法逻辑。

 

 

 

来源:刘哲说法 

作者:刘哲,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