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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权推荐丨王斌通:出礼入刑、隆礼重法是中华法治文明显著特点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4-02-05

 出礼入刑、隆礼重法是中华法系和中华法治文明的显著特点。早在西周时期,周公就提出“礼乐政刑,综合为治”的治国策略。在礼法等举措的综合作用下,周朝取得瞩目的治理成效。《尚书·大传》称:“周公摄政,一年救乱,二年克殷,三年践奄,四年建侯卫,五年营成周,六年制礼乐,七年致政成王。”此后,出礼入刑、隆礼重法深刻影响了中国古代的法制建构。由于“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礼法影响下的中国传统立法带有预防与惩治相统一、治标与治本相结合的特点,中华法治文明也呈现“礼法文明”的鲜明特色。

 

  引礼入法:法律儒家化的必然选择。《荀子·礼论》称“礼者,法之大分,类之纲纪也”。周礼的核心在于“亲亲”“尊尊”,即维护以君权为主的国家秩序和以父权为主的家庭伦理。基于此,礼发挥着别贵贱、序尊卑、经国家、定社稷、化心性、规言行等功能。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以儒家思想改造成文法律及司法,成为思想家、政治家前赴后继的一项志业。六经同归,其指在礼。儒家六经以礼为本,是古代诸多儒家学者的共识。董仲舒提出春秋决狱,将阐述礼的原则、大义、精神、作用的《春秋》等儒家经典作为司法审判的重要参考,开法律儒家化之先河;魏晋南北朝时期“八议”“准五服以制罪”“官当”“重罪十条”“存留养亲”相继入律,加速礼法融合的进程;隋律改“重罪十条”为“十恶”,并吸收了魏晋以来法律儒家化的各项成果,为唐律的制定奠定了基石。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是唐律遵循的重要立法原则,唐律立法技术之精湛、立法水平之高超、立法内容之完备,表明引礼入律和法律儒家化的完成,体现了立法对西汉以来儒法合流、道德法律共同治理模式的充分确认,以致“一准乎礼”成为世人对唐律的基本评价。综观唐律,“周礼云”“依礼”“据礼”“准礼”在疏议中频繁出现,尤其与“五刑”“八议”“十恶”等相依存,说明礼对法律基本原则和制度的指导,也反映出唐律以礼为中心,以君主制度、等级制度、宗法制度等为支柱,构筑了中国传统法律理论体系。此后历代立法以唐律为基准,定罪量刑也“于礼以为出入”。以礼入法,使法律道德化,民本、仁政、道德教育在司法中实现,减少了法律适用的阻力;以法明礼,使道德法律化,秩序、伦理、价值观念在立法中彰显,增加了道德的权威。二者并举,共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与国家长治久安。

 

  律外有礼:历代礼典的编纂与沿革。隆礼重法,律令规范与礼仪典章并轨而行,是中国古代法律发展的重要规律。从《史记》到《清史稿》,各朝正史中都有《礼书》《礼志》或《礼乐志》《礼仪志》,且位列“刑罚志”“刑法志”之前。《左传·昭公六年》记载“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与之相呼应的是,《论语·为政》称“殷因于夏礼,所损益可知也;周因于殷礼,所损益可知也。其或继周者,虽百世,可知也”。现存的《周礼》《仪礼》和《礼记》合称“三礼”,是古代华夏礼乐文化的理论形态,也是古代礼制的权威典籍。尤其《周礼》是中国第一部系统、完整叙述国家机构设置、职能分工的专书,立意宏大,内容丰富,勾勒出古人对治国理政的顶层设计。孔子“克己复礼”,即是以恢复《周礼》申明的礼乐之治为理想。后世尊孔子为“至圣”,尊周公为“元圣”,可见周公对孔子的影响。《大戴礼记·盛德》高度评价《周礼》六官分职:“古之御政以治天下者,冢宰之官以成道,司徒之官以成德,宗伯之官以成仁,司马之官以成圣,司寇之官以成义,司空之官以成礼。”

 

  《周礼》之后,历朝修订典制,莫不以其为尊。秦统一后,基于六国旧礼建立朝廷礼仪,汉初叔孙通又为“正群臣之位”而制定礼仪。魏晋时期,礼律兼修成为治学者的基本风格,由此又有西晋荀顗《新礼》撰成,其内容按吉、凶、宾、军、嘉五礼分列,是秦汉以降首次依《周礼》“五礼”体系构建的礼典。南北朝至隋唐,各国几乎均进行了制礼的活动,尤以唐《开元礼》备受世人推崇。《开元礼》共150卷,包括序例3卷、吉礼75卷、嘉礼40卷、宾礼2卷、军礼10卷、凶礼20卷,是一部体系庞大、体例严谨、内容完备的礼典。其不仅对前朝礼制和礼学进行了科学总结,而且上至帝后贵族、百官臣僚,下至庶民百姓,皆有清晰规定,使《开元礼》成为举国行用的一部礼典。更难能可贵的是,《开元礼》奠定了宋《开宝通礼》、元《太常集礼》、明《大明集礼》、清《大清通礼》等后世制礼的范式,也为新罗、日本等国所借鉴,使辉煌发达的盛唐景象既为周边各国所景仰,也使诸国在学习唐朝礼法制度的过程中实现了文明的发展进步,使中华法系发散出开放自信、兼包并蓄的魅力。

 

  礼入乡野:地方立法与规范对礼的传承。礼作为治国安民的规范,其目的不仅在于规范君臣关系,更在于使用道德规范化民成俗,建立父慈子孝、兄友弟恭的社会秩序,从而致社会于和谐,防隐患于未然。《礼记·经解》称:“礼之于正国也,犹衡之于轻重也,绳墨之于曲直也,规矩之于方圆也。……敬让之道也,故以奉宗庙则敬,以入朝廷则贵贱有位,以处室家则父子亲、兄弟和,以处乡里则长幼有序。”正因为礼深入百姓生活,“使人日徙善远罪而不自知”,所以世人莫不致力于消除失礼的现象:“昏姻之礼废,则夫妇之道苦,而淫辟之罪多矣。乡饮酒之礼废,则长幼之序失,而争斗之狱繁矣。”伴随着礼法文明的发展,礼的精义也在地方立法、乡规民约、风俗习惯中广泛体现,使出礼入刑、隆礼重法有了深厚的基层基础。

 

  由于中国古代地域广博,历代以“条教”“条约”“省例”为代表的地方立法层出不穷,其内容往往根据国家礼法与施政经验、风土民情、治理需要结合而成,涉及社会生活及政务管理的各个领域,法律文本中礼法并重的特色十分明显。至于乡规民约,作为能够较好体现乡土习俗与家族伦理并实现儒家士大夫“修身、齐家”理想的社会规范,其上承国家统治意志、下安黎民生活秩序的作用逐渐发挥,进而受到官府支持与提倡。特别是宋代“蓝田四吕”所作《吕氏乡约》,教导民众“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不仅勾画了儒家以德礼构筑乡村自治秩序的蓝图,也反映出宋代国家礼法典章与乡土礼俗的相互影响。明清时期,一些地方立法对较有影响的乡规民约内容加以采纳,使基层治理经验上升为法律智慧,又实现了民间规范与国家礼法的良性互动,使中华法治文明呈现上下互洽、礼法融通的生动局面。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王斌通,西北政法大学中华法系与法治文明研究院执行院长、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