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权推荐SHANGQUAN RECOMMENDATION

尚权推荐丨顾伟、杨俊:一起组织卖淫犯罪案件的罪名辩与立功辩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4-02-06

一、案情简介

 

本案系一起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涉恶势力犯罪集团组织卖淫案,涉案被告人共49名,犯罪金额4千万余,一审由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大成上海办公室顾伟律师、杨俊律师代理的被告人系在组织卖淫犯罪集团中担任“客服”,负责在网上进行招揽嫖娼人员,即通过手机、互联网发布招嫖信息,与嫖客联络,指引嫖客确定嫖娼价格、地点,并将上述信息报送卖淫组织调度处。针对该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并无争议,但不同阶段公检法对以下两个方面问题存在重大争议:

 

1.关于行为定性,被告人的上述行为是成立介绍卖淫罪?还是组织卖淫罪(从犯)?还是协助组织卖淫罪?

 

2.关于立功认定,是否存在被告人规劝同案犯自首的事实?以及该事实是否构成立功?

 

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和检察院逮捕的罪名均是介绍卖淫罪,辩护人辩罪名为协助组织卖淫罪,但公安机关仍以介绍卖淫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后,虽认为不构成介绍卖淫罪,但认为构成组织卖淫罪,也未认定辩护人提出的立功情节,在此情况下,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院量刑建议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在审判阶段,即便被告人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辩护人仍继续进行罪名辩和立功辩,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全部辩护意见,认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罪名不当,予以更正,同时认定被告人具有立功情节,最终判决被告人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实现了被告人罪轻的辩护结果。(详见下表)

 

 

二、辩护过程及结果

 

(一)辩护过程

 

(1)行为定性

 

在案件不同阶段,针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辩护人充分阐述了介绍卖淫罪、组织卖淫罪(从犯)与协助组织卖淫罪的区别,认为被告人应成立协助组织卖淫罪,具体如下:

 

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和检察院逮捕的罪名均是介绍卖淫罪,未采纳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成立协助组织卖淫罪的观点。

 

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听取辩护人意见后,虽认为被告人不构成介绍卖淫罪,但也未采纳辩护人提出的协助组织卖淫罪的观点,认为被告人构成组织卖淫罪(从犯),理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明知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活动而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等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定罪处罚,不以组织卖淫罪的从犯论处,而被告人负责网络招嫖的行为不属于上述情形(即招募、运送人员或者充当保镖、打手、管账人),应以组织卖淫罪的从犯论处。

 

在审判阶段,即便被告人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的罪名是组织卖淫罪,辩护人仍继续发表被告人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的辩护意见。而组织卖淫罪(从犯)与协助组织卖淫罪的区分不仅是本案重要的争议焦点,也是司法实践中的认定难点。

 

辩护人VS检察院

 

 

以上辩护意见,辩护人附上了《刑事审判参考》第115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专栏]、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类案裁判方法》,供合议庭参考。

 

(2)立功认定

 

经过会见被告人,辩护人了解到被告人的到案经过系被公安机关抓获,但通过进一步询问被告人当天被抓获的细节,还发现如下事实:

 

公安机关在抓捕当天,只在卖淫组织窝点抓获管理者和客服人员,同案犯运输人员均在外面尚未被抓获。公安机关让客服人员现场分别打电话联系运输人员前来自首,部分运输人员听到风声后关机逃跑,而被告人联系同案犯运输人员时,该同案犯虽然很害怕,但在电话里明确表示,“我会听你的,过来自首”,随后,也确实前往公安机关自首。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上述行为属于规劝同案犯自首,应认定立功,但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对此均不认可,且在庭前与承办法官沟通过程中,得到的反馈也是不能认定立功。为此,在审判阶段,如何说服法院认定被告人具有立功情节,尤为重要。具体如下:

 

其一,在庭审中,通过对被告人与同案犯交叉发问的方式,向法庭呈现被告人规劝同案犯自首的事实,并当庭再次申请法院依法调取办案机关当天抓捕行动的执法记录以及被告人与同案犯电话通话记录,以及庭后多次电话给法官要求其向公安机关核实这一事实。

 

其二,通过援引《人民司法·案例》(2016年第08期,总第739期)刊载的《李让义等非法买卖、制造爆炸物案——规劝同案犯投案构成立功》、《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708号案、重庆法院2015年度发布的参考性案例14号(2014)渝一中法刑终字第00262号案、广东省广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1刑终1857号案等的实务观点,充分发表被告人规劝同案犯自首构成立功的辩护意见。

 

(二)辩护结果

 

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提出被告人认罪认罚,即认定组织卖淫罪、从犯、但无立功,量刑建议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如果不认罪认罚,量刑建议有期徒刑四年,而且只给两天的考虑时间。由于被告人及辩护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无意见,基于辩护策略的考虑,被告人先选择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然后在法院审判阶段,继续展开罪名辩和立功辩。

 

最终,法院全部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罪名不当,予以更正,同时认定被告人具有立功情节,最终判处被告人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也即,在检察院认罪认罚具结书的量刑建议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的基础上,减少了一年六个月的刑期。当事人及家属对此是出乎意料的满意,同时检法承办人对整个辩护过程也给予高度认可。

 

三、辩护心得

 

结合上述辩护过程及结果,笔者简要分享两点辩护心得,具体如下:

 

第一,要熟练掌握自首、立功情形,并在办案中保持相当的敏感性,帮助发现辩点。根据刑法规定,自首和立功均是减轻量刑情节,可以降档处罚,对被告人非常重要,而实务中自首和立功情形又非常多而杂,我们平时就要多注重积累并熟练掌握自首和立功情形,以便在办案过程中在细节中挖掘自首和立功事实,为当事人争取降档处罚的机会。本案中,就是在会见过程中发现规劝同案犯自首的细节事实,从而争取到立功情节。

 

第二,注重辩护过程,要体现足够专业和敬业。在具体案件中,当事人及家属更关注案件结果,因为他们是直接承担者,而我们辩护人应更注重辩护过程,这才是不断精进办案能力的成长密码。不管是发表辩护意见、庭审发问、申请调查取证,还是庭下与办案机关沟通,不仅要充分展现专业,还要足够敬业,在各个维度,不断地将有效辩点呈现给办案机关,直至被采纳为止。本案中,就是通过在各个阶段、各个维度说服办案机关采纳辩护意见,实现了比检察院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更轻的辩护效果。

 

 

来源:大成辩护人

作者:顾伟,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杨俊,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