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4-02-18
3月1日,认罪认罚进入同录时代。
这不仅是认罪认罚的变革,也是检察办案模式的变革。
以往我们对同步录音录像的记忆一般停留在职务犯罪案件,但是职务犯罪案件占到全部刑事案件的比例相对比较低,大概只有几个百分点。
但我们说的认罪认罚案件,目前已经占到将近九成,那就意味着绝大部分的案件都要进行同步录音录像。
虽然这个同录的内容只限于听取意见的过程,但是却是每个人都要听取的,而每个人可能都听取不止一遍的,那就意味着每年有上百万件案件都要进行同录。
绝大部分检察官的绝大部分案件都要进行同录,也就是同录成为一种日常。
同录具体采取哪种方式呢?
一般有四种:
第一种是由技术员使用摄像机进行拍摄,非常正式,但是太耗费人力成本了,百分几的案件可以,但是如果让90%的案件都这么干,技术人员承受不了的。
第二种是设置专门的同步录音录像讯问室,设备已经安装到位,正常提讯就可以实现同录,但问题是看守所一般没有这种专用场所,公安有类似的设备,但是刻录调取都比较繁琐,这种借用设备的方式不太现实,而建设专用场所无论是在看守所还是在检察院自己的提讯室,都需要大量的投入,成本更高,短期内也很难投入使用。
第三种是执法记录仪,这个设备相对比较灵活,带着就走,导出数据也比较方便,是目前最普遍的一种方式。但是这种方式有一个最大的缺点,就是照不到自己。但是照不到自己是不行的,因为比如参与人员全体出境,否则知道谁是承办人啊。目前一般来说是书记员或助理带着录,这样一来检察官、嫌疑人和辩护人都能录到,但是自己还是录不到,这样是不行的。
因为不可能是检察官单独办案,必须证明有辅助人员在场,而证明的方式就是要出镜。
实在不行把执法记录仪拿起来自拍一下行不行,好像也行,但却是不太正式,效果上也显得比较夸张。
实践中建议检察官和助理分别佩戴执法记录仪,然后进行对拍,这样都可以保证出镜,然后关闭一个使用一个执法记录仪进行主拍,另一台作为备用。因为确实存在一台没电了,或者出点故障的时候,如果有另一台备用就会顺畅得多。
尤其是以后经常使用,没电或者故障可能是常事,因此携带两台执法记录仪进行对拍、主录备录的方式是相对比较便捷和安全的方式。
第四种是通过全程提讯的方式,那就是需要通过录屏的方式进行记录,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在远程提讯的任意一段出现的,需要出镜记录在影像之中。
当然疫情期间远程提讯用得会多一些,随着疫情缓解,采用线下方式的记录会更多一些。
从这四种方式的对比来看,目前最便捷灵活、安全实用的方式首推执法记录仪,因为它可以适应任何环境下的工作。
但是执法记录仪有一个缺点,那就是其内存一般比较小,你不能一直录而不导出数据,那样很快内存就满了不能用。
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同录就需要经常的导出数据,虽然有一点麻烦,那其实从长远来说是最安全的。
因为这些数据最重要的案件数据,且没有备份,一旦丢失,就相当于丢失案件材料,那样后果会非常严重。比如有的人想等到归档的时候再导数据吧,这个时候你如果少了几条数据,你从上哪要去?你这不是等着承担责任。
目前,我们提出了相对严格的要求,那就是三个工作日之内就要存入统一存储平台,由统一存储进行备份保管。
因为统一存储平台是由专业的技术人员进行管理和维护的,安全性是非常有保障的。就比如统一办案系统这么多年积累的数据,你看什么时候丢过。技术部门实际上为断电、故障等因素已经专门做了预防性的准备。
及时统一存储数据也是为了同录数据安全,同时收益的就是执法记录仪可以不断被清空使用,也就是可以一直录下去,从而形成良性的循环。
对于同步录音录像的存储一种有两种声音,那就是光盘和存储两种形式。
有的人认为统一存储设备可能会非常复杂,其实并没有那么夸张,因为用于存储电子数据的服务器已经非常普及。
光盘看起来好像节约,其实一点也不节约,因为能够归档的光盘来说必须采用专用光盘,这种专用光盘往往价格不菲。
而最重要的是采用光盘这一种介质存储的话,安全性其实更没有保障。因为办案中我们经常发现一个问题,那就是侦查卷宗中的光盘被磨花了,完全读不了,往往是要求侦查人员重新刻录,再进行保送。你能够想象如果没有备份,无法重新刻录该怎么办么?那就是证据灭失,那是无法挽回的结果。
如果同录数据仅使用光盘存储,只要调取几回数据,可能就再也不能读出数据了,那就相当于没有录,这就是同录本身失去意义,成了摆设。
从而这个意义上来说,统一存储不仅是性价比更高,重要的是更安全,保证数据什么时候调什么时候,从而实现了同录的根本目的,保留听取意见过程,从而确保自愿性和规范性的作用。
如果采用光盘存储,过了几年,有了纷争,想要调取录像证明清白,这个时候说光盘坏了,读不了了,你跟当事人说。当事人信么?为什么有的就能打开,没什么偏偏就是我这个坏了,你们是不是故意的?这就必然会进一步引发质疑。
但这里忽视了另一个问题,光盘真的容易怀疑坏。既然容易坏我们还要把它当作一个长期存储的介质,这不是糊弄人么,最终还不是糊弄自己。
从这个意义上说,统一存储几乎是唯一的选择。
同录的初衷是好的,对于规范性和公正性一定是有好处的,但也一定是会带来沉重的办案压力和负担。
这个问题,不能简单的以你就应该这样而一说了之,这是一种不办案的道德优越感。
凡是不办案的人都会说,不就是录一个像么,又不是每趟笔录都录,这有什么难的?
他这么说一定是没办过案子,或者现在不需要办案子,沉重的负担不需要他亲自承担。
推荐执法记录仪和统一存储的方式,还有一个重要的考虑就是尽最大努力的减轻负担。
因为光盘刻录,先不管光盘的价格。但说为了光盘归档说要付出的代价都够沉重的,光盘要装盒,盒封面要有特制的目录,光盘要签封,光盘还要避免遗失,卷里光盘多就很容输错了,哪来哪去也容易拿丢了。
而如果使用统一存储的方式,就可以将交接清单入卷,只要对统一存储平台的目录按照存档的格式要求就行了,这样就可以减少很多负担。
而且调取更加容易,填写必要的审批手续,就可以从统一存储平台随时调取同录数据。而一旦使用光盘归档,就需要非常繁琐的方式找到卷宗再找到实物光盘,而这个光盘届时还需要及时归还。
而如果归还的时候,档案管理员如果让你当面再带开一下,而又恰好打不开,你急不急死?如果真的打不开,算不算你把它弄丢了呢。而弄丢了档案你要承担什么责任?
而从统一存储平台刻录的光盘就只是复制了一个备份,原始文件一直在,并不害怕丢失。那些调取的同录数据也无需归还,这样的压力是不是一下子小了很多。
很多被同录搞得很累的地方,往往是在具体管理层面缺少同理心和同情心,为了管理而管理,缺少对办案的服务意识,对外不了解民生疾苦,对内不了解办案人疾苦,从而助长官僚主义,最后让办案人员苦不堪言,而管理的效率和效果却不高。
最后,你知道办案人员会怎么办么?大不了不做认罪认罚行不行,给一个不能接受的量刑建议太容易了,只要你有一丝犹豫就说你不真诚认罪悔罪行不行,正好法官和律师不是希望检察官对认罪认罚条件从严把握么,那我就来个从严把握。律师只要有一点意见,那具结书更是不用签了。这样同录不就也根本不用录了么?何必给自己惹这么多麻烦呢。
做认罪认罚很难,不做认罪认罚太容易了。
同录上边说起来很容易,但实际上干起来一点也不容易。
要把好事办好,并不是靠纸上谈兵。
这一点是政策制定者必须牢记的。
来源:刘哲说法
作者:刘哲,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