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4-02-19
办案需要有疑。
也就是不能别人说什么是什么。
既不能移送过来什么,就照捕照诉照判。
也不能因为之前捕过诉过判过,现在也就可以一样办理。
即使之前有前辈就是这样办过的,即使已经形成了有一定权威性的案例。
也是要问一下,这个案件事实到底是咋回事,是不是与以往的判例完全一样,有没有什么不同点,这个不同点是否影响实质性的判断。
同时还要问一下,法律依据到底有没有问题,其本质含义到底是什么,这个一定要自己理解,不唯书、不唯上、不唯过去。我要思考一下当初的案例用的对么,现在的形势与过去一样么,是不是要进行新的理解与适用。
也就是要批判性的思维,带着一些怀疑的眼光来看待证据、事实和法律适用问题。
这样做是比较的麻烦,因为每一件案件都要重新思考一番,而不能简单的进行模式化处理,这样必然是比较费力的。
这样做也不会比较困难,因为你的独立判断和思考,可能会得出与以往先例不同的结论,这个结论一定也或多或少地带有一些挑战性的意味。
原来都是那样办,也都没问题。
凭什么你过来改规矩了,你以为你是谁啊?
这种质疑一定会带来很大的压力。
因为在司法判断上,其实也具有相当大的主观性。
你的这个观点如果与很多人不一样,凭什么就能证明你自己是对的,而别人是错的。
也许你的观点还没有充分得到时间的检验,就被那些带有惯性思维的人给推翻了,让你这个新的观点立不住。
这也是为什么改变司法理念特别难的原因,这是不断尝试、不断被否定、不断再尝试、逐渐被接纳的过程。
当我们看到一个司法理念似乎因为某些案件,某些标志性的规范性文件得到了根本性的转变。
但其实这个转变在此之前很多年就已经开始了,只是一直没有形成气候。
在一种新的司法理念没有形成气候,在这个不适应的气候下的生长才是极其艰难的,而随时会被吹灭。
在吹灭的时候甚至都不会造成太多的影响,根本没有人记得住,以为当时还没有气候嘛。
比如你记得住几个反杀案。
那么,我问你,你记得住在这些案件之前的形成正当防卫认定不成功的案件,有些甚至经过努力也成故意犯罪给认定为防卫过当了,这些案件可能是零星的、很多年前的案件,根本没有影响。
但他们都是激活沉睡条款的星星之火。
这些案件虽然没有在社会上留下多大的影响。
但是当时在一个特定地域的司法界还是会产生一定的影响的。
因为,这些可能理念坚持得还不够彻底的案件,其实已经在当时竭尽了全力了,已经与此前的司法认定有了一个很大的变化。
为了实现这个变化是需要付出很大的努力的,一定要充分的收集证据,尤其是无罪或者最轻的证据,这个动作本身就可能需要很大勇气,而且还要给予充分的分析,给出足够说服方方面面的理由,才能可能被接受和采纳。
即使在今天看来,这好像也没有啊,但在当时已经是一种司法理念的进步了。
事实上,司法理念的进步从来都是一蹴而就的,一定是一个缓慢的、长期的、循序渐进地过程的。
对于过去的有疑,其实是为了更好的结合现实,因为司法一定是当下的理念和现实结合的产物,它必须与当下的时代紧密结合,不迷信先例,其实是为了尊重现实,是以动态的眼光考虑司法理念的转变问题。
对司法同行已转的案件,甚至是对于本院其他部门已转的案件有疑,其实是对案件真正负责。
我们必须亲历性的审查,亲自自己进行思考并提出自己的观点,才能让自己的案件放心。
我们对移送过来的案件有疑,是不是就是同行、同事的不信任?
其实并不是,而只是在尊重案件审查判断具有主观化的一面,是不可能完全客观的。
而既然是主观性,不管他是谁,也不管水平多高,都可能存在误判的风险,甚至也存在因为偏见而做出不恰当的处断。
也就是说如果不认真的提出自己的意见,就可能存在一些不确定的风险,而这个风险是自己没有把控的。
多一个人把关,其实就是在减少一部分司法风险,让一些案件中的硬伤和瑕疵更加有可能被发现。
在这个判断的过程中,也不仅仅是阅卷,也有可能需要自己独立的调取一些证据,以及对在卷证据的一些核验,从而增加判断的依据,让自己更有可能得出正确的结论。
而且由于认知视角和职责不同,也可能存在一些思考盲区。
侦查人员因为他并不需要出庭指控犯罪,也不需要直接面对辩护人在法庭上的质疑,因为他就不太知道这个案子开庭的时候是啥样,需要注意哪些证据点。
因此侦查人员对有些证据调取的可能没有那么上心,因为他们无法审理的理解这些证据的意义和价值。
这是一种压力不对称所带来的认知差异。
对此,我们只能通过批判性的思维对已经收集到的证据进行系统整理。
不能照单全收,因为法院也不会对我们指控的证据照单全收。
这是一种传导性的压力。
所谓的批判性思维,其实就是庭审实质化压力不断传导的结果,也是法治需求不断提高的结果。
没有这个批判性思维,司法的理念就会裹足不前,司法的质量就将失去保障。
来源:刘哲说法
作者:刘哲,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