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4-03-01
美国司法部负责管理以下两大犯罪统计项目,以评估美国犯罪的规模、性质和影响:一是美国联邦调查局的“统一犯罪报告项目的简要报告系统”(Uniform Crime Reporting Program Summary Reporting System,以下简称“简报系统”);二是美国联邦司法数据统计局(Bureau of Justice Statistics)的“全美犯罪被害情况调查项目”(National Crime Victimization Survey,以下简称“被害调查项目”)。其中,“被害调查项目”成立于1973年,是对“简报系统”的补充,调查对象是未向警方报案的犯罪。这两大项目在目的、统计方法和对犯罪的调查侧重点上有所不同。
“被害调查项目”与“简报系统”的统计信息为全面了解美国犯罪状况提供了数据支撑。本报告将介绍这两个项目各自定义的数据估值。
Part.1
美国联邦司法数据统计局:“被害调查项目”
美国联邦司法数据统计局开展的“被害调查项目”是对非致命性犯罪行为的被害情形、被害人及犯罪趋势的详细统计。“被害调查项目”始于1973年全美犯罪调查行动(National Crime Survey),旨在补充调查统一犯罪报告项目没有涵盖的、未向警方报案的犯罪信息。1992年,全美犯罪调查项目(NCS)进行了重新设计,主要是就调查方法进行了重大调整,并将其更名为“全美被害调查项目”(NCVS)。通过重新设计,项目改进了用于过滤被害事件的初始性问题,更新了利用新技术进行调查的调查方法,并扩大了评估覆盖的犯罪范围。目前,为收集犯罪频率、犯罪性质等信息,“被害调查项目”涵盖的犯罪行为有:强奸、性侵害、抢劫、加重攻击(aggravated assault)、普通攻击(simple assault)、个人盗窃、入户盗窃、非法侵入住宅、机动车辆盗窃和其他类型的住宅盗窃。
每年,美国联邦司法数据统计局都会从全美境内15万户左右家庭中抽取约24万名12周岁及以上的居民进行抽样调查。一旦被选中,该项目将对样本家庭持续访问3.5年;而且,对于这些家庭中符合条件的个人,每6个月会进行一次访问,总共将进行7次访问。新的家庭不断轮流进入样本库,以取代已届满3.5年的样本家庭。
“被害调查项目”旨在收集个人及家庭在受访前6个月内所经历的犯罪信息:调查对象提供的个人信息(包括年龄、性别、种族、族裔和婚姻状况)以及他们是否有过被害经历。“被害调查项目”的独特之处在于:它将收集已报案和未报案的犯罪数据,以及报案或未报案的原因。该项目还收集每个犯罪案件的具体细节,如对于每个案件,受访者都会报告犯罪者的特征(包括年龄、性别、种族、族裔、被害人与犯罪者的关系)以及犯罪的特征(如案发时间、地点、凶器和伤害的性质)。此外,“被害调查项目”还会询问被害人关于刑事司法系统、被害人服务提供者、被害人诉诸自我保护措施的经历。
“被害调查项目”会定期进行补充性调查,包括该项目没有涵盖的犯罪类型等额外问题。最近的补充性调查涉及到有关校园犯罪、身份盗窃、金融欺诈、警察与公民之间的接触活动以及跟踪骚扰等问题。
Part.2
美国联邦调查局:“简报系统”
1927年,国际警察局长协会(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Chiefs of Police)成立委员会,负责研究统一犯罪报告的数据;两年后,国际警察局长协会于1929年开始公开统一犯罪报告项目的相关信息。自1930年9月起,联邦调查局开始负责管理这一项目。“简报系统”目前负责收集涉嫌以下10种罪名的刑事案件及逮捕信息:谋杀、非过失杀人、强奸、抢劫、加重攻击、贩卖人口(包括作为独立罪名的商业化卖淫行为和强制劳役)、入户盗窃、盗窃-偷盗(larceny-theft)、机动车辆盗窃、纵火。执法机关还会报告其他22种犯罪类别的逮捕数据。
“简报系统”汇编了执法机关每个月的犯罪数据,直接上报给联邦调查局,或通过州立统一犯罪报告项目上报给联邦调查局。该项目会对收到的每一份报告的合理性、准确性,以及可能存在错误的变量进行全面审查。犯罪状况的大幅变化可能出于以下原因:调整了犯罪记录程序、报告不完整或者管辖区的边界发生了变化。为核查特定执法机关提交的犯罪数据的不寻常波动,该项目会将当月报告与该执法机构此前上报的报告以及同类机构的报告进行比较。
“简报系统”提供了全国范围内的犯罪数据,以及各大地区、州、县、市、镇各级执法机关、各学院或大学的犯罪统计数据。该项目能够就相邻司法管辖区之间以及具有类似人口数及其他共同特征的司法管辖区之间的犯罪状况进行比较分析。
2020年,负责向统一犯罪报告项目上报数据的15901个州及地方执法机关中,约有62%的执法机关通过更全面的国家突发事件报告系统(National Incident-Based Reporting System)报告了相关数据。各级执法机关可以通过国家突发事件报告系统,上报涉及52种罪名的每一起刑事案件的额外细节;此外,还有10种犯罪,只需报告逮捕信息即可。“简报系统”和补充凶杀案报告项目(Supplementary Homicide Reports)最近的报告年份是2020年。从2021年开始,国家突发事件报告系统将取代“简报系统”和补充凶杀案报告项目,用以统计执法机关记录的犯罪数据。
Part.3
“被害调查项目”和“简报系统”的优势与不足
通过分析“被害调查项目”和“简报系统”的优势与不足,可以更好地了解美国的犯罪趋势、犯罪性质。例如,警察执法程序的变化、社会公众对犯罪及警察态度的转变等社会变化都会影响到人们报案的意愿以及执法机关记录犯罪的准确程度。“被害调查项目”和“简报系统”的统计数据可以相互补充,以探讨报案的犯罪数量及警察记录的犯罪趋势为什么会有所不同。
“被害调查项目”是人们了解非致命性犯罪被害特征、未向执法机关报案的犯罪数量及其类型的主要数据来源。“简报系统”统计了全国各地执法机关记录的犯罪数量。此外,统一犯罪报告项目的补充凶杀案报告提供有关全美凶杀案案发地点及犯罪性质的年度数据。
尽管“被害调查项目”与“简报系统”在统计犯罪信息上有一定交叉,但这两个项目在以下方面存在着很大差异:
第一,项目目的不同。“简报系统”的主要目的是为执法机关的行政运作及管理活动提供刑事司法统计数据。美国联邦司法数据统计局成立的“被害调查项目”则是为了收集此前难以掌握的犯罪信息(包括未向警方报案的犯罪信息)、被害人和犯罪人信息。
第二,两个项目所统计的犯罪类型有所交叉但又不完全相同。“被害调查项目”涵盖(但“简报系统”并不涵盖的)犯罪类型有:抢劫未遂、普通伤害、口头威胁以及未向执法机关报案的犯罪。“简报系统”涵盖(但“被害调查项目”并不涵盖的)犯罪类型有:杀人、纵火、商业犯罪、人口贩卖。“被害调查项目”统计的犯罪对象不包括无家可归者、居住在特定机构(如养老院、矫正机构)或军事基地的人。11周岁及以下儿童的犯罪也不属于“被害调查项目”的统计范围。“简报系统”统计全美范围内所有人的犯罪,包括11周岁及以下儿童实施的犯罪。
第三,“被害调查项目”和“简报系统”对一些犯罪的界定也有所差异。例如,“简报系统”将入户盗窃界定为:为了实施重罪或盗窃而强行进入、未使用武力的非法进入或意图强行进入结构性建筑物(包括进入或意图进入商业建筑)。“被害调查项目”将入户盗窃界定为:非法或强行进入、或意图进入特定场所,包括永久性住所、其他住所(如酒店房间、度假住所)或者其他结构性建筑(如车库、棚屋);包括既遂、未遂的盗窃行为。“被害调查项目”将商业建筑排除在入户盗窃场所之外。“被害调查项目”的其他室内盗窃犯罪与“简报系统”的盗窃-偷盗罪也有所不同。“简报系统”将盗窃-偷盗界定为:包括针对个人及室内财物实施盗窃的自然人犯罪。“被害调查项目”则把针对个人财物实施的盗窃列为单独犯罪,把其他类型的偷盗列为室内层面而非个人层面的犯罪。
第四,对于财产犯罪,两个项目使用不同的人口基数计算犯罪率。“简报系统”按照每10万人中平均发生多少犯罪案件来计算;犯罪类型包括针对11周岁及以下的人、无家可归者、被收容者以及商业机构实施的犯罪。但是,这些主体并不属于“被害调查项目”覆盖的被害人范围。“被害调查项目”的财产犯罪率按家庭计算(每1000户家庭遭受的犯罪数量)。2020年,每户有2.2名12周岁及以上的人受到犯罪侵害。由于家庭数量每年的增长速度可能与总人口的增长速度不尽相同,因此,这两个项目反映出来的财产犯罪率的变化趋势可能不具有可比性。
第五,对于暴力犯罪,“被害调查项目”使用12周岁及以上的人口数来计算犯罪率。“简报系统”计算暴力犯罪率的方式与计算财产犯罪率一样,也是按照人均的方式进行计算的(每10万人发生犯罪的数量),但包括全美所有人口,不分年龄。“简报系统”计算的比率还包括针对无家可归者、被收容者实施的犯罪,而这些犯罪是不在“被害调查项目”统计之列的。
第六,两个项目在统计数据估算上存在某些差异;这些差异可能源自“被害调查项目”的样本差异,以及“简报系统”关于无回应数据的调整方式。美国联邦司法数据统计局通过针对美国家庭中12周岁及以上居民的抽样调查,得出“被害调查项目”的估算值。因此,其统计结果可能会存在一定误差。该项目承认存在此类误差,并为“被害调查项目”的估算值设定了标准误差。“简报系统”的数据来源是参与执法活动的执法机关上报给联邦调查局的犯罪数据。为了合理解释遗失的数据,全国及州一级的统计数据也需要进行估算。但统一犯罪报告项目没有为简报系统的估算值设置标准误差。
Part.4
美国最近十年的犯罪基本状况(2011-2020年)
(一)暴力犯罪
图1:2011年-2020年“被害调查项目”和“简报系统”统计的暴力犯罪率
在2011年至2020年的10年间,每1000名12周岁及以上居民中,“被害调查项目”统计的暴力犯罪率(包括强奸、性侵害、抢劫、加重攻击和普通攻击)从22.6人下降到16.4人(见图1)。该比率在2015年至2018年有所增加,在2018年至2020年则有所下降。从2011年到2020年,每1000名12周岁及以上的居民中,“被害调查项目”统计的、向警方报案的暴力犯罪率从11.1人下降到6.6人,下降了40%。
图2:2011年-2020年“被害调查项目”和“简报系统”统计的暴力犯罪率估算值和标准误差
在2011年至2020年的10年间,每1000人中,“简报系统”统计的暴力犯罪率(包括谋杀、非过失杀人、强奸、抢劫、加重攻击)稳定在4.0人左右(见图2)。
2019年至2020年,“被害调查项目”所统计的暴力犯罪率下降了22%,每1000名12周岁及以上的居民中,从2019年的21.0人被害,下降到2020年的16.4人被害。每1000人中,“被害调查项目”统计的、向警方报案的暴力犯罪率从8.6人下降到6.6人(下降了23%),而“简报系统”所统计的暴力犯罪率却从2019年的3.8人略微上升至2020年的4.0人。
(二)财产犯罪
图3:2011年-2020年“被害调查项目”和“简报系统”统计的财产犯罪率
“被害调查项目”统计的财产犯罪率(包括入户盗窃、非法侵入住宅、机动车辆盗窃和其他类型的住宅盗窃)在2011年至2012年上升了12%;之后,在2012年至2020年下降了39%,即从每1000户155.8起下降到94.5起(见图3)。2011年至2020年,每1000户中,“被害调查项目”统计的、向警方报案的财产犯罪率从51.1起下降至31.2起。然而,在这10年时间里,每1000人中,“简报系统”统计的财产犯罪率(包括入户盗窃、盗窃-偷盗和机动车辆盗窃)则从2011年的29.1人下降至2020年的19.6人。
图4:2011年-2020年“被害调查项目”和“简报系统”统计的财产犯罪率的估算值和标准误差
2019年至2020年,“被害调查项目”所统计的财产犯罪率下降了7%:每1000户中,从2019年的101.4人被害下降到2020年的94.5人被害(见图4)。该项目统计的、向警方报案的财产犯罪率没有明显变化:2019年为每1000户33.0人,2020年为每1000户31.2人。“简报系统”统计的财产犯罪率则从2019年的每1000人中有21.3人下降到2020年的19.6人。
(三)强奸及性侵害犯罪
图5:2011年-2020年“被害调查项目”和“简报系统”统计的强奸及性侵害的犯罪率和标准误差
2011年至2020年,每1000名12周岁及以上居民中,“被害调查项目”统计的强奸及性侵害犯罪率从0.9人被害上升到1.2人被害,2018年强奸及性侵害犯罪率达到最高:每1000名12周岁及以上居民中有2.7人(见图5)。该项目统计的、向警方报案的强奸及性侵害犯罪率呈现先上升、后下降的趋势,同样在2018年达到最高:每1000名12周岁及以上居民中有0.7人。
2011至2012年这两年里,每1000人中,“简报系统”统计的强奸犯罪率(不包括性侵害犯罪)稳定在0.3人,2013至2020年的统计数据稳定在0.4人。
(四)抢劫罪
图6:2011年-2020年“被害调查项目”和“简报系统”统计的抢劫罪的犯罪率和标准误差
“被害调查项目”统计的抢劫犯罪率在2011年至2012年有所上升,即从每1000名12周岁及以上居民中2.2人受害上升到2.8人受害;之后,在2012年至2020年抢劫犯罪率逐渐呈波动下降趋势,于2020年下降至1.6人(见图6)。该项目统计的、向警方报案的抢劫犯罪率整体呈先上升、后波动下降的趋势,从2011年每1000名12周岁及以上居民中1.4人受害下降到2020年的0.9人。然而,在2011年至2012年这10年时间里,“简报系统”统计的抢劫犯罪率整体趋势较稳定,从2011年的每1000人中有1.1人下降至2020年的0.7人。
(五)加重攻击罪与普通攻击罪
图7:2011年-2020年“被害调查项目”和“简报系统”统计的加重攻击罪的犯罪率和标准误差
在2011年至2020年的10年间,每1000名12周岁及以上居民中,“被害调查项目”统计的加重攻击罪犯罪率从4.4人下降到2.9人(见图7)。该项目统计的、向警方报案的加重攻击罪犯罪率从2.7人下降到1.7人。“简报系统”统计的加重攻击罪犯罪率在2011年至2014年有所下降:从每1000人中有2.4人下降到2.3人;在2014年至2020年则有所上升:从每1000人中有2.3人上升到2.8人。
图8:2011年-2020年“被害调查项目”和“简报系统”统计的普通攻击罪的犯罪率和标准误差
关于普通攻击罪犯罪率的变化趋势(见图8),2011年至2020年,每1000名12周岁及以上居民中,“被害调查项目”统计的犯罪率从15.4人下降到10.7人,该项目统计的、向警方报案的犯罪率从6.6人下降到3.8人。值得注意的是,普通攻击罪不在“简报系统”统计的犯罪类型范围之内。
(六)入户盗窃罪
图9:2011年-2020年“被害调查项目”和“简报系统”统计的入户盗窃罪的犯罪率和标准误差
“被害调查项目”统计的入户盗窃犯罪率在2011年至2020年呈下降趋势,即从每1000户22.1起下降到9.5起(见图9)。该项目统计的、向警方报案的入户盗窃犯罪率则从2011年每1000户11.7起下降到2020年的4.2起。“简报系统”统计的入户盗窃犯罪率同样整体呈下降趋势,从2011年的每1000人中有7.0人下降至2020年的3.1人。
(七)机动车辆盗窃罪
图10:2011年-2020年“被害调查项目”和“简报系统”统计的机动车辆盗窃罪的犯罪率和标准误差
2011年至2020年,“被害调查项目”统计的机动车辆盗窃犯罪率从每1000户5.1起下降到4.3起(见图10)。该项目统计的、向警方报案的机动车辆盗窃犯罪率从每1000户4.2起下降到3.2起。而“简报系统”统计的机动车辆盗窃犯罪率在这10年间稳定在每1000人中有2.3人上下,2020年该比率达到最高:每1000人中有2.5人。
(八)其他住宅盗窃
图11:2011年-2020年“被害调查项目”和“简报系统”统计的其他住宅盗窃罪的犯罪率和标准误差
“被害调查项目”统计的其他住宅盗窃犯罪率在2011年至2012年呈上升趋势,即从每1000户104.2起上升到120.9起(见图11)。之后,在2012年至2020年呈下降趋势,即从每1000户120.9起下降到76.6起。2011年至2020年,每1000户中,“被害调查项目”统计的、向警方报案的其他住宅盗窃犯罪率从31.8起下降至22.1起。“简报系统”并未统计其他住宅盗窃犯罪的估算值。
通过对犯罪数据的比较分析可以印证上述两大犯罪统计项目的不同。首先,“简报系统”和“被害调查项目”所统计的犯罪类型和犯罪对象不同,如“简报系统”排除了性侵害罪、普通攻击罪等,“被害调查项目”则排除了11周岁及以下儿童的犯罪。其次,两者的统计标准也不同,“简报系统”通常以每10万人的犯罪数量计算犯罪率,而“被害调查项目”是按照每1000户家庭的犯罪数量来计算犯罪率,这一差异导致在某些年份对同一犯罪类型会呈现不同的变化趋势。此外,“简报系统”的犯罪统计采用普查以增强报告的可信度,因此没有抽样误差的问题,而“被害调查项目”则采用抽样调查的统计方式,并为统计的估算值设置了标准误差。美国的两大犯罪统计项目各具优势、互相补充,为人们了解美国犯罪水平和发展趋势以及犯罪学的研究提供了重要数据来源。
来源:中外刑事法学研究
作者:瑞秋·摩根、亚历山德拉·汤普森
译者:李晓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