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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权推荐丨孙运梁:惩罚即是教育——对未成年犯罪人要给予足够的惩罚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4-03-21

邯郸最近发生的未成年人故意杀害并掩埋同学案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据媒体报道,被害方代理律师全程见证了尸体检验,死者头面部多处创伤,甚至一个眼珠翻出来,颈部多处、腰部多处创伤,开腹后肝脏后侧有较大出血口,应为后腰部进入的贯穿伤。死者双手手指多处创伤、断裂,说明生前抵挡过行凶者的严重伤害。这些都表明死者生前遭受了严重伤害、虐待和痛苦。

 

01

 

 目前网络上群情激愤,尤其是未成年学生的家长,都主张对行凶者判处死刑。

 

 2021年开始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刑事责任年龄下调到12周岁,已满12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媒体报道,这三个行凶者应是12-14周岁之间的未成年人,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是没有问题的。

 

 我国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据此,这几个小恶魔即使犯下了弥天大罪,也不能被判处死刑,包括死刑缓期执行也不能适用。民众心中愤懑,喊杀声一片,是可以理解的。大家都有同理心,谁家的孩子遭遇这种不幸会不愤怒呢?即使是理性的法学专家,如果自己的孩子受害,也会咒骂法律的这个规定。但是,罪刑法定是刑法的铁则,判处刑罚不能超越法律规定。这是所有现代法治国家的做法。但是,必须在现有法律框架内给予这几个行凶者最严厉的惩罚。

 

02

 

 目前民众都在关注公安司法机关的后续处置。当地公安机关也已经表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全面收集证据,一定办成铁案。

 

 这种有全国影响性的刑事案件,办案机关一定要兼顾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决不能让行凶者得到轻处,即使年龄小也不是借口。长期以来,我们一直对未成年人犯罪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政策,实际上,惩罚即是教育,没有相应的惩罚就没有教育实效。对作恶者的惩罚、报应是第一位的,否则谈不上“教育、感化、挽救”,也无法给死者一个交代,无法安抚悲痛的亲属,无以缓和民众的愤怒。“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同样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对于罪行重大、恶性深重的行凶者必须严惩。同时在民事上,给予死者父母最大限度的赔偿,因为故意杀人犯罪是最严重的侵权行为,无论是对死者生命权的侵犯,还是对亲属的精神伤害,都是最严重的。理应在刑事上、民事上作出最大限度的回应。

 

 现代社会,刑罚是由国家垄断行使的,绝对禁止私刑。所谓私刑,就是个人对犯罪人的报复、惩罚。这是现代法秩序所不能允许的。但是,严重刑事案件处理不当,容易诱发私刑发生。大家可能还记得德国的“复仇母亲”玛丽安,她的7岁女儿被邻居克劳斯性侵犯之后杀死,该凶手曾经多次性侵犯女孩,都被轻判,这次杀害玛丽安的孩子,克劳斯声称是被孩子勒索后失手将其杀死,辩护律师以精神病状态为克劳斯辩护,法庭上玛丽安冷静掏出手枪,向克劳斯连开8枪,当场使其毙命。事后,德国民众普遍支持玛丽安的做法,玛丽安最终服刑3年后出狱。还有我国的张扣扣案,直到今天,还有很多人认为张扣扣是在为母复仇。

 

 不管怎么说,大家都在追寻正义,作恶者受到应有的惩罚,就是正义的实现。如果作恶者得不到相应的惩罚,国家不能代替个人实现复仇,那么被害人家属、甚至无关的第三人都可能有强烈的复仇冲动,极易诱发暴力案件的发生,产生不应有的刑事犯罪,使更多的家庭走向毁灭。

 

03

 

 人性本恶,抑或人性本善?几千年来,争论不休。这是道德伦理的讨论,恐怕答案是多解的。这个且不说,一旦恶念支配下实施了恶行,就不仅是道德谴责的问题了,还要引发法律的评价和制裁。对于未成年人施暴案件,大家还是要把道德审判和法律审判分开。法律的运行有其规则和限度,否则不足以建立法律秩序,无以在全社会形成法治信仰,无以促进文明的进程。

 

 我们经常讲,办理案件要兼顾天理、国法、人情。就本案来说,

 

 天理是:每个人都要尊重他人的生命。杀人偿命。

 

 国法是:

(1)已满12周岁的人要对故意杀人罪承担刑事责任。同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能处死刑。

(2)我国刑法第17条第4款规定:“对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18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我国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4)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0条:“对于犯罪情节严重的未成年人,也应当依照刑法第17条第3款(现为第4款)的规定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犯罪人,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罪,更要执行这一点。)

 

 人情是:父母生养子女不易。凶手父母应道歉、积极赔偿。学校管理者、教师不应回避责任。

 

 综上而言,杀人偿命的天理要受到国法的限制,即不能对小恶魔处死刑,甚至也不能适用无期徒刑。同时,人情因素对国法适用亦有影响,若凶手父母赔礼道歉、积极赔偿,学校管理者、教师积极承担责任,则可能一定程度上缓和死者家属的情绪、平复民众的不安和愤懑,也就对行凶者的量刑产生影响。

 

 最后,对死者的遇害表示深深的哀悼,生命之花尚未绽放即被恶意折损,令人扼腕叹息。全社会都要重视校园欺凌事件,家长、教师、学校不可掉以轻心,不遏制校园欺凌,不足以制止严重刑案发生。不采取行动有效治理校园欺凌,即使对这3个小恶魔处以死刑,也不能防止以后类似杀人极端案件的发生。

 

 

 

来源:法学学术前沿

作者:孙运梁,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