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4-03-27
强奸罪是一个典型的重罪,它的起刑点就是三年以上,可以适用死刑。
强奸罪是可以导致责任年龄降低的,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可见,强奸是与杀人、重伤害、抢劫、贩毒、放火、爆炸相当的一种犯罪。
当然完全相当也不绝对,因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刑事责任年龄是可以进一步降到十四周岁以下十二周岁以上的。
最近社会非常关注的刑法第20条第三款还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可以进行无限防卫。
根据刑法第50条规定,强奸与故意杀人、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和有组织犯罪一道,可以对其限制减刑。
根据刑法第56条,强奸犯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根据刑法第81条,强奸犯不得假释。
由此可见,虽然不能说强奸与杀人一样严重,但也可以说强奸是杀人罪之外最严重的罪行之一了。
那么,强奸罪为什么要判得这么重?
刑法为什么要系统性地极力反对强奸,对强奸施以重拳?
强奸与杀人和故意伤害不完全一样的是,它给女性造成的不仅仅是身体上的伤害,更大的还是精神上的伤害和人格上的伤害。
不仅仅是给个人施加的伤害,还是给家庭和社会网络造成的伤害。
但现实中的强奸往往给人一种那么暴力的外观,与杀人、重伤害、绑架、防火、爆炸甚至贩毒有着很大的不同。
因为相当多的强奸犯罪发生在熟人之间,或者是半生不熟之间,其暴力属性并不典型。
在很多时候与男女朋友之间不退不就的性关系有时很难区分。
正当的男女朋友之间,一开始发生性关系时也有不协调的问题,但很难说这就是强奸。
不仅当事人不会认为是强奸罪,社会也不认为是强奸,这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其基于爱情的正当交往所造成的。
虽然并不是每一个爱情都能够最终以婚姻为归宿,但社会的开放程度已经普遍的可以接受婚前性行为的发生。
因此,正当的恋爱关系之中应该非常慎重的认定强奸行为。
但如果性关系并不正当就另当别论。
比如已经有正当的男女朋友关系,甚至在婚姻存续期间,又进行不正当的性交往。常见的有情人关系,临时的约炮行为,一夜情等等。
这种关系具有很大的不稳定性,主要是双方缺少必要的信任。
主要双方关系的短期性、缺乏正当的目的等造成的。
这就很容易造成一翻脸就变成强奸的情况出现。
比如偷情的男女被配偶或者正式的男女朋友发现,为了避免尴尬难堪,给自己挽回颜面,往往就会生成对方是强奸。
当然如果没有被发现的话,就是一次成功的偷情行为。
再加上,双方在酒后发生性关系,女方就可以变成是基于不清醒的状态下完成的。
此时,一方面是强奸案件的证据能否认定的问题;另一方面就是这种情形下及时认定强奸,是否与杀人、重伤害、抢劫、绑架相等同。
似乎强奸这个重罪在暴力的水平上有相当大的不稳定性,强奸有的时候可以很暴力,令人发指,有的时候又感觉这个与偷情到底有多大的区别呢。
那么,强奸罪到底为什么这么重,凭什么这么重?
我觉得可能有四个方面的原因:
1.强奸罪的重根源于典型的强奸行为
典型的强奸行为有着明显的暴力和威胁,压制女性的反抗,是通过暴力属性来剥夺女性的性自觉权力。往往是以强凌弱,以大欺小,对女性尊严和人格造成毁灭性的伤害。
2.对本人人格尊严的羞辱
所谓人的羞耻心,主要来自于性。
知羞不知羞,主要指的就是性的羞耻。
强奸就是让打破最基本的羞耻感,就是将人贬低到动物属性。
那么,作为一个有尊严的人必然要受到极大的羞辱,从而造成终生的伤害,因此不敢再相信异性,不敢谈恋爱结婚,甚至抑郁自杀。
强奸对女性的伤害不是一次性的而是终身性的,这也是其严重的地方。
3.对家庭人格尊严的羞辱
我们对别人最严重的羞辱就是问候对方的母亲,这一下子就是要打架了。
当然这还只是语言上的暴力,是想象意义上的。
我们试想如果把这个语言和想象落到现实之中,如果对方真的强奸了你的妻子或母亲,那么作为丈夫和儿子的人,又将如何面对。
这个人格羞辱几乎也不低于被强奸者本人。
同样的作为被强奸者的父母、亲友也一样会感觉受到奇耻大辱。
家人被打了,被抢劫了,与被强奸所带来的冲击是完全不一样的。
如果要是被抢了往往会说人没事吧?下次可得注意了,别带那些值钱的东西,心大一点可能都不会太当回事。
但如果自己的亲人被强奸了,你怎么去安慰,你想做的一定想把那个强奸犯给杀了。
这种愤怒往往不会落到那个抢劫犯身上,人们很少会想把那个抢劫犯给杀了,除非他真的是把自己的家人给扎死了。如果仅仅抢了点钱,即使有些稍微伤害,都不会感到如此的深仇大恨。
因为他们往往感受不到被羞辱,但是强奸具有极大污名性,它不仅玷污了被强奸者本人,也玷污了被强奸者家人,玷污了他的整个家庭,甚至家族。
4.对社交网络的伤害
强奸还能从客观上贬损人格,产生社死效应,比如被强奸者的人一旦公开了自己被强奸的历史将极大影响其择偶能力。
也就是其清白被玷污了,让纯洁的爱情和婚姻蒙上阴影。
因为强奸实际上是把别人的清白和一生给毁了。
事实上,如果你公开了被强奸的历史,可能就业和交友都会受到一些影响。
让人感到被强奸的人好像成为罪人一样。
这里边有一个社会宽容度的问题,但从现实来说确实有一些客观情况。
因为这里边有一个损失厌恶的问题,被强奸者会带来负面的联想和影响,不仅给他的家人而是给他身边的几乎所有人。
那么,一个婆婆肯定不愿意接受一个被强奸过的儿媳妇,一个老板也不太愿意接受一个被强奸过的女员工。
这里边有歧视和偏见,但确实一时半会不容易改变的。
因此强奸罪所造成的不仅是肉体和内心上的伤痛,它是可能是一种实实在在的生活困难,生活质量的降低。
因为被人指指点点将成为他们的难以摆脱的困境。
事实上,上述所反映的问题可以说不是当代社会才有的,而是文明进程中一直以来的客观现实,强奸犯罪不是一个孤立的性自由权的剥夺,它其实是对人格尊严、家庭名誉、社会声誉、择偶能力、生活质量的综合性的、持续性的破坏,是一种毁灭性的打击。
因此,强奸罪只是不好证明,但绝不是一个轻罪。
来源:刘哲说法
作者:刘哲,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三级高级检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