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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权推荐|刘哲:证据审查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4-04-01

证据审查并不仅仅是看卷。

 

它是一种立体的、全方位的、立足于案件总局解决的全面性审查。

 

当然看卷是基础,目前的证据收集方式,绝大部分是以案卷的方式进行汇总的。

 

言辞证据是笔录,鉴定是鉴定书,勘验是勘验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物证有照片,书证有的是原件有的是复印件,电子数据和视听资料是光盘的方式存储也存在光盘袋放在卷宗当中。

 

有的认为看卷就是翻阅,就想看一本小说,这样把证据串联起来。

 

但其实证据经常串联不起来,经常是漏洞百出,如果硬把他们串联起来,那一定需要添加自己主观的想象。而这种想象未必是有证据支持的,风险是很大的。

 

即使在卷的证据,也未必一定是靠谱的。

 

就比如言辞证据,如果你不见到本人,你是很难确定其真实性的。

 

即使给嫌疑人做了很多堂笔录,记录得再详细,看起来好像每一堂都差不多,都在认罪。

 

但是你一旦见到这个人之后,你就会发现好像不是那么回事。

 

好像有一些重要的情节遗漏了,没有被记录下来,即使记录下来的,好像也并不是嫌疑人原滋原味的意思表示。

 

因为笔录不是有闻必录,它是要经过记录者的选择、理解、归纳而形成的,但在选择、理解和归纳的过程中存在很多偏离真正语意的可能。

 

你要是往有罪方向记,那是一个记法,你要是往无罪方向记,那就是另一个记法,而你要是想客观呈现,又是第三种记法,这三种笔录的差异之大,就好像是三个人说的。

 

如果你严格的对比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你就会发现笔录存在很多音书不一致的问题,也就是笔录内容与讯问的实际内容存在实质性的差别。

 

如果你只看卷,你是看不出来的。

 

因此,提讯工作在证据审查中极其的重要,因为这是在于证据来源的直接接触,你是可以获取第一手证据资料的重要途径,也是破解证据链条矛盾点的重要途径。

 

事实上,很多时候都存在侦查笔录中很多地方该问没有问到的地方,就会导致证据存在很多疑点和漏洞,而这些通过联想是解决不了的。必须要当事人亲口说。

 

既然提讯工作这么的重要,那是不是越早提讯越好?

 

并不尽然,有些人习惯于尽早提讯,也就是在案卷没看完,或者看个皮毛的时候,就提讯了。

 

这种提讯往往是走流程,因为你对证据根本都不太了解,你根本无法深入的进行提问,你无法与证据的细节进行结合,你也不知道案件中那些细节性事实或者矛盾点是需要向嫌疑人核实的。

 

这样仓促的提讯就失去了实质意义。

 

有些人收到案件当天或者第二天就提讯,你要嫌疑人认罪,只要认罪就敢签具结书。签完了发现这个案件可能定不了,最后还要做存疑不起诉或者法定不起诉,这样就很不严肃。

 

这种形式化的提讯就失去了亲手核实案件证据的机会,就会使案件始终留有隐患。

 

还有的人喜欢拖到最后再提讯,比如明天要起诉了,他才想起来提讯,而一旦提讯的时候发现证据还有很多问题就比较被动。

 

这样虽然审查得可能比较细致,对证据矛盾点也能够做到心中有数,但是对于这些矛盾点的解决方案其实还只是处于猜想解决,即使要求侦查机关补充完善了一些证据,但是因为没有从嫌疑人处得到第一手材料,这种补充也是一种不完整的补充,或者是想当然的补充。

 

一旦在提讯中发现补充证据的方向发生偏离,再调整就会消耗很多的时间,这样将严重影响办案的效率。

 

这样一个案子压一个案子下来,这个办案的节奏就会陷入一种疲于奔命的状态,在遇到一些真正复杂的案件的时候,你也抽不出太多的时间进行充分审查。

 

在证据审查的过程中,不仅要精细、充分还要讲求效率,要在有限的时间内做到最高效的审查。

 

因此,我认为在提讯前最好要把案卷看完,对问题的主要疑点和问题能够充分把握,但并没有必要开展太多的补证工作,你有必要先听听嫌疑人怎么说,再做决定。

 

因此,提讯最好安排在前半部分进行,具体时间主要取决于什么时间能够完整案卷的框架性审查。对于我来说就是什么时候能把卷看完第一遍。

 

如果有关键的视频证据,我一般也会在提讯之前看上几遍,以便与嫌疑人进行核实。

 

当完整这些初步审查之后,再提讯就会比较有的放矢,并且为后续补证和引导工作留下了充分的时间。

 

尤其是现在是捕诉一体,批捕的提讯实际上就是我们的第一次提讯。

 

这次提讯所承担的作用不仅仅是作出捕与不捕的决定,也将决定如何引导下一步侦查工作的开展。

 

这就要求我们在审查逮捕的时候就要为审查起诉做准备。或者说这次提讯是为整个捕诉工作开展所进行一次提讯。

 

这就要求我们要首先对案件有充分的了解,要培养一种快速全面审查的能力,也就是看一遍卷,就把案件能够顺下来。对于很多公诉人来说,这需要有一个适应的过程。

 

公诉人往往习惯于慢节奏,一边看一边想一边记录,或者一边打报告。

 

对于批捕环节来说,一般没有这个时间,你必须一遍过。也就是用半天,至多一天的时间把十几二十本卷全缕一遍,然后就去提讯。

 

一遍提讯一遍回忆案卷的一些细节,对于核心的事实和矛盾点就要与嫌疑人一一进行确认。

 

在提讯之后,仍然无法排除的问题点,再细一点与在卷证据进行点对点的核实,还不能解决的,那一定是证据链条的缺失之处,这些一定要写到补充侦查的意见当中。

 

这样就可以在侦查尚未终结之前,即使调整侦查的方向,使需要用于指控的证据能够及时补充到位,当然有些也可能是无罪的证据,也可以使下一步做出不起诉决定的时候能够及时下决心。

 

因此,在审查言辞类证据尤其要带着一种怀疑的眼光来看问题,要思考嫌疑人真的是这样说的么,这样符合逻辑么,符合日常生活常识么,嫌疑人会不会还说了什么话而记录人没有记下来,甚至是根本就没有问啊。

 

带着这些疑问再去审查其他证据从而寻找印证的可能。

 

我们并不是不相信侦查人员的人品,而是因为语言天生的模糊性,文字记录与口语表达巨大差异性,还有书面记录的信息有效性造成的。

 

并不是侦查人员有问题,只是因为他们不需要面对出庭压力,对刑法专业问题没有那么敏感,从而对一些细节,不会像我们那样的在意和关注,从而没有记录下来,如此而已。

 

笔录只有几页纸,但人的信息量是无穷尽的,案件的细节是无限可分的。即使嫌疑人不愿意说出真相,我们也不可以不断探查真相。如果嫌疑人真的实施了犯罪,那么他对案件细节的了解就是无穷尽。

 

就像实物证据与物证照片的区别一样,实物的细节是无限放大的,而物证照片只能展现一个侧面,而且分辨率也是有限的。

 

因此,我们必须亲自检验证据原件,亲自提讯嫌疑人,我们才能够放心。

 

而且当你看到嫌疑人的时候,你看到的不是笔录,而是活生生的人,你不仅可以通过语言进行交流,眼神也非常重要的交互渠道,微表情和肢体动作,语调、语气和情绪状态也能说明很多问题。

 

很多时候,我们只有见个人才能确认真实性。

 

审查证据不仅人要见,要详细审查,要与证据链条串联在一起审查。

 

实物证据和书证有条件的话,最好也是要看原件和原物,也是能够建立一种直观的感受,从而能够看到一些卷宗中没有的细节。

 

比如我办过一个销售假商标的案件,当时提取证据的时候就有一个笔记本,卷宗中并没有说明这个笔记本的功能,因为它本身就是一团乱码,一下子也看不出了所以然来。

 

我就是通过对这个笔记本乱码的还原和排列组合,才破解出这其实是一个加密账本,从而将这个未遂犯罪认定为既遂。

 

如果不看实物你根本不会有这个感受。

 

魔鬼隐藏在细节之中,正义也隐藏在细节之中。

 

案卷的特定形式决定了很多侦查人员,对于那些不好订卷的实物证据和书证,电子证据和视听资料没有那么关注。

 

但这些证据越来越成为定罪的关键。

 

我在办理二审案件的时候,很多时候发现一审人员对于视听资料都没有看完,甚至都没有看,更不要说看清楚。

 

而视听资料,包括电子证据,其客观性很强,而且能够反映案件发生的过程,可以说是活的客观证据。

 

比如一些故意伤害的案件,那些模糊的监控录像,其实记录了案件的完整发生过程,只是由于影响的模糊,不容易看清楚,则导致很多人对此选择放弃。就像他们不存在一样。

 

相反他们比较喜欢看案卷中的言辞证据,用这些言辞证据来推导案件的发生过程。

 

但我们知道对于一瞬间发生的行为,很多当事人都会发生记忆错误,以为自己看到的过程是这样的,但其实当时未必看清了,无法区分在回忆中哪些是脑补的画面,哪些是真实的画面,即使没有撒谎,说得也未必准确。

 

而且多人证言的时候,往往还存在相互矛盾的地方。

 

但是其实事实就是那么一个事实,不可能存在多种可能性。尤其是到细节的地方,人是越来越说不清楚。就那么一瞬间,也确实强人所难。

 

真正能够确认事实细节和全过程的,其实录像更有力。

 

语气反复的比对言辞证据,还不如多看几遍监控录像。

 

很多这种模糊录像,我都要看上几十遍,甚至上百遍,结合言辞证据对衣着和动作的描述,从而在心目中标注录像中的人物,再从头到尾看几遍,这样就可以真的还原现场。

 

让这些模糊的影响清晰起来,而且非常的连贯也非常的确定,从而能够非常有力的建构一个确定的事实。

 

这些对于监控录像反复观看所形成的对证据链条细节的确认,也能够在出庭时发挥作用,能够随时以画面感的语言还原案件事实,能够反驳任何关于案件事实的质疑,因为在你心中已经建构了非常完整的案件事实。

 

在审查证据的时候,也要注意审查辩护人提供的辩方证据,听取辩护人对在案证据的意见,这有利于从另一个视角进行证据审查。

 

只有通过阅卷,提讯,审查物证原件,精细化审查视听资料和电子证据,认真听取辩护意见,实现立体化的审查,才有可能把握案件的全貌,为案件的最终决定奠定基础。

 

 

 

来源:刘哲说法

作者:刘哲,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三级高级检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