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4-04-07
法律文书的说理性自有其特殊性,因为法律文书的严肃性,说理性也要体现这种严肃性。
这种严肃性不是板着面孔的意思,而是必须有根有据,有事实和法律的依据,这样的说理才是规范化的说理。
当然一提到规范化并不是格式化的代名词,不是死死板板的代名词,应该允许其有一定的灵活性和自由度。
因此,法律文书说理的艺术也同样是一种平衡的艺术。
我们传统上有一些说理为了坚持规范化往往采取了一种千篇一律的套路性说理。
每一种类型的案件,每一种特定的文书都有一些说理的话术,这些话术要比文书格式有一些更高的要求,也就是多说了几句,但由于过于模式化,这多说几句跟没说其实也查不了太多。
如果在现实中拿这些话来说服人的话,就会显得非常的敷衍,有点应付式。
但现实中这种敷衍的说理其实随处可见。
我们知道说理的最高境界是什么吗?
那一定是真诚,发自内心,设身处地的为别人着想,一定是有针对性、结合具体情形的具体分析和说服。
如果谁把昨天说过个的那套磕又用在了你身上,你会作何感想,你一定也会非常反感吧?
因为它表明说服者来最起码的真诚都没有,说明他这个说服工作都没有用过心。
那么我们要求法律文书的说理性怎么要求呢,那自然也是用心、真诚。
用心最起码的要求就是处于案件的具体情况出发,具体的表达理由。
一谈到具体就格式化的、模式化的表达方式有所区别,就没有特别多的模版可供模仿。
因此,想要做好法律文书的说理性,就不能过多依赖于文书模版,在关键的内容上就要自己写。
不要特别在意,自己写的内容和其他文书,和文书模版好像不十分一致,只要内容的基本框架保持一致,那么形式应该服从于内容。
因为内容才是说理性最本质的要求,而格式只是最起码的要求。
我们应该从受众的角度考虑表达的内容,不能仅仅从表达者的需求出发来思考表达内容。
从受众的角度看自然关心的主要不是格式上与其他文书是不是完全一样,一定是关心在关键问题上有没有说清楚。
那这些关键问题就是说理的关键点。
而所谓的关键问题一定是因案而异的,即使大致相同,也会有细微的角度上的差别。
我们就是要关注那些细小的差别,关注那些受众最独特的需求,也就是案件的特殊之处,表达出我们对案件的实质理解。
说到实质理解那就意味着不是泛泛而谈,不是表面上说得过去的理由,那一定是真正影响文书结论的真东西。
这个真东西并不是见不得人的东西,如果见不得人就说明你文书作出的理由并不充分,那就其实说明你连自己都没有说服,你的文书就不应该这样出。
既然文书能够出来,就应该有说得通的理由的,当事人和受众需要的就是这个说得通的理由。
这个理由说得通,还需要我们能够把理由说透彻、说明白,从而让当事人心悦诚服的接受。
明明是好道理,但道理却不好好讲,也不会让人信服,也就是没有说服力。
将该讲的道理讲清楚,也是一种重要的司法能力,既可以提高司法的公信力,也可以提高司法的效率,让当事人避免在无谓的事情上折腾,让他们尽快接受司法的裁决结果。
这个道理不仅仅千差万别,而讲清楚的方式也是因人而异的。
因人而异就是要不拘一格,要以说服当事人为最终目标,不要特别在意以往的格式和讨论,可以不断的创新表达方式,将道理彻底讲透彻。
因此,说理性强的法律文书往往是有个性的。
这个个性回应的正式案件的特殊性,也是表达者理解力的特殊性。
这种法律文书的个性不仅不是对规范性的挑战,而是对规范性的创造性执行,是应该得鼓励的事情。
因此,我们在评价法律文书、审阅法律文书的时候不要努力磨平文书的棱角,让那些个性化的语言和表达风格格式化和平庸化,应该珍视这些独特的表法方式,鼓励这些不拘一格的表达方式,从而与千差万别的案件特殊性相呼应。
这就像生活多样性其实本质上是回应自然环境的多样性,我们不能为了整齐划一而消灭这种多样性,那样将是十分短视的行为。
同样的,我们也保护法律文书说理的多样性,让说理方式可以百花期望。
而说理的理其实也不仅仅是空的理论和法律依据,也必然包括事实和证据的依据。
而事实和证据的说理,其实主要的是以叙述性的方式体现的,也就是在大段说理之前应该把事儿说清楚。
这个把事儿说清楚的过程也是说理性的基础。
毕竟,不管道理说了千万条,如果把事情搞错了,说再多也没有意义。
因此,说理好的文书必然也是证据分析得非常透彻,事实描述得非常清晰。
而这些需要侦查机关和司法机关做大量的工作,从而把事实彻底的调查清楚,而不能得过且过,然后那大道理硬给人扣帽子。
用大道理即使给别人扣上了帽子,别人也不会服气。
正因此,证据和事实其实是说理性的前提和基础,说理绝不是空得说理,否则只是空中楼阁。
从这个意义上说,说理性也在倒逼案件质量的提高。
说理不是强词夺理,说理必须以理服人、以事服人、以情动人。
说理的过程就是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的过程。
来源:刘哲说法
作者:刘哲,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三级高级检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