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4-04-09
打击整治“两卡”犯罪关系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随着相关部门对“两卡”犯罪打击治理力度的持续加大,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高发蔓延势头得到了有效遏制。笔者以江苏省泰州市检察机关办理的相关案件为样本,经深入分析发现打击“两卡”犯罪存在五大困境。
一是上游犯罪隐蔽性强,难以全链条打击。“两卡”犯罪产业链复杂,已经形成“卡农”卖卡、“卡头”贩卖、“卡商”收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多级犯罪模式。通过这种模式,犯罪分子再次隐匿身份,为办案机关打击犯罪增加了难度。因上游“卡商”与售卡者非接触式联系,通过QQ兼职群、微信、小众社交App等线上平台发布收购“两卡”信息,导致不能及时准确锁定“卡商”身份。
二是运用大数据能力不足,难以确定犯罪嫌疑人。因行业与行业之间、不同行业之间均存在数据格式不统一,导致存量数据形态各异。为查清案件真相,办案机关要花大量时间进行数据清洗,又因数据存量不足、获取数据的渠道不完善,难以对潜在涉案“卡农”实现及时预警。“两卡”犯罪数据未进行充分有效分析,导致发现“卡头”“卡商”难。
三是“两卡”犯罪手段多样,难以全面获取证据。一方面,“卡头”“卡商”全案证据获取难,有的“卡头”“卡商”在手机、电脑安装一键删除程序,被抓时仅用几秒便可删除所有犯罪记录,而“两卡”犯罪案件的证据基本都是电子数据,存在提取难度高、技术要求高等问题。另一方面,“卡农”主观明知证据获取难,认定明知主要依赖犯罪嫌疑人口供,但犯罪嫌疑人往往辩解不知道所提供的“两卡”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四是单位间协作不足,难以形成打击治理合力。“两卡”犯罪是一种新型犯罪,犯罪形式复杂多样,公检法在对这类犯罪的入罪标准以及与其他关联犯罪的区分上意见不统一。“两卡”犯罪涉及司法、通信、金融等领域,相关单位在打击“两卡”犯罪时存在联动机制不到位、职责权限不清等问题。
五是行业管理存在漏洞,难以实现源头管控。有的通信企业管理不严格,导致出现大量“实名不实人”的电话卡,尤其是身处偏远的农村个体经销商,不会查验办卡者的身份信息。有的银行机构内部管理不规范,对客户身份信息审核不严,在客户使用银行卡转账时大多不进行实人认证,不能保证转账人与开卡人的一致性。
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破解“两卡”犯罪打击治理困境,进一步铲除滋生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土壤。
一是以信息流、资金流为切入点。建议办案人员以信息流、资金流为查案方向,确保证据收集的全面性。一方面从信息流入手,若是线下交易,通过“卡农”供述的地点、时间等信息,深入分析监控录像,锁定买家相关信息,若是线上交易,根据买家上网设备IP地址、快递信息收货地址,综合分析信息,识别真实身份。另一方面从资金流入手,通过“卡农”获取报酬的交易记录研判转账账户,找出其他关联犯罪嫌疑人,明晰犯罪产业链的相互关系。
二是以用好大数据为发力点。检察机关应深入实施数字检察战略,建立可推广、可复制的涉“两卡”犯罪法律监督模型,通过数据碰撞方式串联出“两卡”犯罪全链条,实现精准有效打击。建议侦查机关强化数据侦查理念,与快递、银行、通信企业加强协作,既搭建大数据库,又统一数据标准,实现数据质量与清洗效率双提升。依托海量数据,积极运用人工智能技术,抓取持卡人资金流水、社保等数据,识别涉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两卡”,及时冻结追回赃款。
三是以提升取证能力为突破点。既要加强培训提升办案人员的电子数据取证能力,又要加强现场证据规范提取、主动保护意识,防止电子数据被毁损灭失。司法机关在认定“卡农”主观明知时,既要审查常规的通话记录、聊天记录、转账记录,也要提取“卡农”开卡时的告知书,进一步做到全面审查电子数据。强化讯问技巧,通过迂回式发问,核实“卡农”辩解的合理性与真实性,获取主观明知证据。
四是以强化协作配合为着眼点。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主动沟通,通过联席会议形式集体研讨“两卡”案件,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探索与银行、通信企业建立联动协作机制,及时报送“两卡”犯罪线索、定期分析“两卡”突出问题,共研打击治理对策。
五是以规范行业管理为支撑点。通信公司要加强管理,严格落实实名制要求,安排专人不定期明察暗访实名制工作,发现问题立即处理、全面整改,定期对无活跃度的卡、一证多卡进行清理,对短期内重复销卡开卡人员重点关注。银行机构要完善机制,全面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了解用户开卡目的、账户用途,并对账户的合理性、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