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4-04-09
摘要
面对“深度伪造”技术在信息制作上高度的以假乱真可能以及在色情领域的广泛存在,有必要明确刑法在深度伪造涉性信息规制上的立足点,将深度伪造涉性信息规制定位在“真实的性隐私保护”而非对“虚假信息”的打击。在信息流动的产业化背景下,网络与信息所形成的新秩序对传统刑法在隐私保护上构成挑战,现行刑法过于倚重前端预防的打击不力。在深度伪造治理公、私法融合的趋势下,深度伪造涉性信息犯罪规制范式必须转型,要从性隐私保护和信息规制两个层面对涉性信息进行检视,彰显“性隐私”的独立保护地位,肯定现实与虚拟交互中“性”利益保护的适度远程化,以“场景化”构建个人信息违法行为的刑法规制路径。同时,在深度伪造涉性信息制作、传播主体刑事责任的认定上,考虑涉性信息参与各方的风险防御可能,在性隐私保护上应当合理对伪造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以及受害人进行风险分配,以“合规”划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刑事责任边界;考虑个人信息主体在隐私保护上的同意“受限”,立法和司法应当避免单纯根据受害人的同意和创作者的“标识”对涉性信息制作和传播者以及平台等风险创设者进行免责处理。
关键词:深度伪造;涉性信息;人格权;性隐私;规制范式
深度伪造色情视频以其高度的“以假乱真”和便捷对女性造成了巨大伤害,而这个伤害的来源却是技术中立的“信息化”“数字化”背景,在大数据时代,刑法需要设立一个不一样的隐私保护模式,对性隐私的保护不在于是否在刑法中提出“隐私”或者“秘密”这样的概念,而更在于将隐私作为保护目的如何在信息犯罪治理上予以体现,立足这一立场,笔者提出,以信息规制为形式,嵌入“性隐私”保护理念,实现对深度伪造色情视频以及其他涉性信息的有效打击,保护信息主体的人格尊严。
来源:华政法学
作者:陈冉,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