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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权推荐|刘哲:发挥视频证据还原力“三法”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4-04-11

随着监控设备的普及,视频证据成为一种常见的证据种类。由于视频证据比较客观,能够真实再现复杂现场,在人员众多、时间短暂及记忆模糊的情况下,对案件事实有着极强的还原能力,很多时候都发挥着指控和定案的关键作用。

 

当然,视频证据也有其局限性,比如清晰度局限、视角局限、光线局限以及缺少音频信息等等。这主要是因为视频证据往往是监控录像,多为固定机位,且受限于视角或者距离,关键画面无法看清楚,或者由于光线原因画面无法分辨,而且监控往往没有声音采集功能,画面没有声音只看到动作。因此,一些办案人员往往不重视频证据的审查。其实,如果办案人员认真审查视频证据,就可以获得更加有力的、具有客观性的证据,从而形成证据优势。

 

在此,笔者谈一谈发挥视频证据还原力的方法:

 

1.排除法

 

对于模糊的视频,办案人员可反复观看,从而观察到一些不容易察觉的细节,如肢体特征、穿着特征、人物关系、肢体动作,并通过与言词证据相互印证的方式,将最容易分辨的人物先识别出来。然后,对一些关键而又不容易分辨的人,重复观看,直至确认其身份。之后,锁定目标人物,按照已经确认的身份特征,完整观看数遍,从而确认目标人物的完整动作以及动作细节。这个方法往往在现场处于画面远端、夜间以及画面模糊等情况下效果显著。尤其是在具有斗殴情形或者人数较多的环境中发生的伤害案件中较为常用。

 

2.静止法

 

在对画面人物的识别上,有时办案人员也会采用辨认的方式,让证人或同案犯在画面中辨认目标人物。常规的方式是制作辨认笔录,记录哪一分哪一秒,什么位置第几个人是嫌疑人等等。辨认笔录看起来已经较为详细,看似没什么问题,而相信辨认笔录没问题的办案人员,往往不会再认真审查视频,继续确认在那一秒钟的画面中是否能够在描述的地方找到嫌疑人。如果办案人员没有核实,那么就可能存在问题。这个问题就是一秒钟的动态画面会动许多次,人物的位置甚至可能发生几次变化,变化的存在可能会导致看起来非常精细的辨认笔录变得毫无意义。对于视频证据的固定,一定要在辨认人确定好画面后,将画面截屏打印出来,然后在目标人物上圈画确认,签名。所以,固定证据就是固定到证据不会再发生变化和变动。

 

静止法对瞬间发生的案件尤其有帮助,比如交通肇事案件,撞击的瞬间往往很短,即使放慢也很难看清楚。这个时候一帧一帧观看画面,办案人员就能看到情况到底在哪一帧发生了变化,尤其在摄像头距离比较远,不太容易看清的情况下,静止法更有意义。即使看不清身体的接触,办案人员至少可以从车灯的突然熄灭判断到身体与车体接触的时间点,而后从车灯恢复判断身体的正面接触已经结束,实际上意味着撞击的接触。这两个车灯变化之间的时间范围就是所谓的撞击瞬间,从而为证据的进一步详细审查缩小范围。

 

3.描述法

 

无论是排除法还是静止法都不仅仅是直接的审查方法,其中包括了大量的分析、推理,以及对其他证据的判断。这也决定了如果办案人员把证据原样呈现在法庭,并不能直接从中看到证据证明的事实。需要检察官在法庭对证据原样,比如对画面进行描述,用一种画面感的语言,将经过分析已经确定的事实过程,充分、细致、确定地描述出来,从而在人们的心目中建立画面感。观众能够将模糊、混杂、转瞬即逝的画面按照办案人员的描述自行脑补,从而进入一种集体的心流状态,就像集体看一场3D电影一样,生成具体的画面印象。当然,这个描述并不是杜撰或者编造的,而是建立在办案人员反复观看、核实、确认的基础之上,是符合逻辑的、流畅的,也是可信的。

 

比如,一个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案件,一个同案犯上诉,该同案犯辩解他当时喝多了,只记得被别人打了,想不起来打过被害人,而且现场视频很模糊,距离中心现场较远,很难分辨其动作。为此,办案人员观看了几十遍监控视频,结合言词证据交叉反映出的每个人的大致动作姿态以及衣着,通过他们的姿态特点再判别出每个人的具体行为,尤其是上诉人的完整行为过程。当时,现场来了很多上诉人家属。办案人员出庭示证不仅要给法官看,也是给上诉人家属、旁听席观众看的。如果群众无法在庭审中获知案件真实,即使作出判决内心也不服气,也不会尊重司法权威。由于该案件的视频证据画面并不清楚,虽然结合证言和行为特征可以判断出上诉人及其肢体行为,但需要多次观看,在庭审上播放一次视频并不能清晰还原案件事实,而且二审一般也不重复出示证据。办案人员脱稿出庭,始终与家属有眼神交流,注意到他们的情绪变化,始终注意庭审效果的把控。办案人员在讯问的时候,确定了必要的细节,在发表出庭意见的时候,用一连串带有画面感的语言还原了当时的现场。配合展示视频画面,办案人员详细描述:上诉人在案发之初的时候,确实被人推搡,但是事态一度已经平息。在平息之后,上诉人突然又与被害人打起来,打又打不过,还让被害人将他推倒,这一刻,他的大哥冲出来,拿出一把刀扎向被害人,连扎数刀将被害人逼到靠墙的柴火垛,一直扎到被害人躺到柴火垛上。在被害人躺下后,上诉人的大哥转身就要走,但被害人身体非常强壮竟然挣扎起来了,此刻上诉人的大哥有点按压不住了。这时候,上诉人过来把被害人按下去控制住,上诉人的大哥顺利扎刺被害人,直到被害人不能动为止。

 

当办案人员说完这些的时候,家属眼中的怒火消失了,并渐渐归于平静。通过办案人员的描述,他们看清了案件的真相和细节,这里边有即席语言的流畅性和说服力,但根本上还是视频证据的还原力,只有这样的结合才能让有限的证据发挥更大的作用。

 

 

来源:刘哲说法

作者:刘哲,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三级高级检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