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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权推荐丨高峰:治罪与治理并重理念下健全金融案件行刑衔接机制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4-04-11

金融是国民经济的血脉,关系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全局。2024年4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举行首次工作交流会商会,围绕加强金融领域执法司法合作、共同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惩治金融领域犯罪深入交流会商,并建立工作交流会商机制。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强调,维护金融安全,促进金融高质量发展,建设金融强国,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并表示最高检将会同金融监管总局进一步完善行刑双向衔接机制。健全金融案件行刑衔接机制是贯彻治罪与治理并重理念的深刻体现,是推动“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的重要抓手,是促进金融检察依法一体履职、综合履职、能动履职,高质效践行监督职责的有力保障。

 

  塑造共建共治共享外部格局,聚焦金融重罪案件行刑正向衔接。重大金融犯罪具有团体性、隐蔽性、智能化特征,所产生的地域性、系统性、外溢性风险将破坏资本市场运行基础,侵蚀金融市场秩序,波及一国乃至全球金融安全。依法惩治与预防金融犯罪,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稳定社会预期,提振发展信心,依赖于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审判机关、金融监管机关及金融机构、金融行业协会塑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合力完善行刑正向衔接机制。

 

  介入性审查。检察机关必要时可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公安机关调取证据,明确取证方向与侦查重点,确保行刑衔接过程中证据收集的规范合理、全面有序。

 

  集中性审查。证券期货违法犯罪严重损害金融投资者权益,必须始终强调“零容忍”态度。正向衔接层面,主要涉及资金流向调查、追赃挽损工作,需要银行在账户查询、穿透审查、资金监测等方面提供专业支持,金融监管机构通过现场检查、年报监管、舆情监测等多元化方式的线索移送,以及金融中介机构充分履行尽职调查、风险评估、信息披露的“看门人”职责。

 

  关联性审查。《中国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犯罪问题研究白皮书(2022)》表明,2015年至2022年,业务关联性与职务关联性犯罪分别占全国各级法院审结的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犯罪案件的46.11%和39.28%。检察机关应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定期开展行刑衔接专题研判会,对案件特点展开类型化分析,共同商讨该类案件的侦查路径、证明方法、关联犯罪,在行刑衔接层面及时切断以权力与资本为纽带形成的“利益链”。

 

  凝聚“四大检察”合力,推动金融轻罪案件行刑反向衔接。检察机关在重点打击非法集资、骗取贷款、贷款诈骗等犯罪活动的同时,也需依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准确把握“宽”与“严”之间的辩证关系,助推金融领域轻罪治理体系建设。

 

  深化一体履职,监督行政机关在反向衔接程序中恪守职责。“四大检察”内部需构建紧密衔接的一体履职机制,共同保障行刑反向衔接程序的实施。对于行政机关应移未移、应罚未罚等怠于履行职责的情形,行政检察部门应积极启动监督程序,督促行政机关追究被不起诉人的行政责任。当出现直接侵害国家利益或社会秩序法益的洗钱等金融犯罪时,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可以对行政机关履职不当的情形制发检察建议或相应提起公益诉讼。

 

  强化综合履职,进一步扩大金融检察监督的辐射效应。为遏制当前新型金融违法犯罪高发态势,检察机关在高质效办理反向衔接案件的同时,可以深度挖掘民事、行政、公益诉讼等监督线索,丰富反向衔接工作的内容、手段、方式,强化对金融风险的监督。

 

  依法能动履职,在反向衔接轨道上过滤分流金融犯罪案件。贯彻比例原则的价值理念,注重分层处理、区别对待。一方面,精准甄别金融活动中民事纠纷、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界限,避免不当扩大犯罪圈;另一方面,综合考量破坏金融管理秩序行为的实质违法性、罪责性及社会危险性,有序实现轻重分离、快慢分道。依循罪轻罪重、主犯从犯等标准,对轻罪施以宽缓,作出微罪不诉决定,移送行政检察部门处理。

 

  发挥数字检察“飞轮效应”,赋能金融案件行刑立体联动质效。大数据时代,在“业务主导、数据整合、技术支撑、重在应用”数字检察工作模式指引下,数据的收集、流通、应用已与检察监督业务紧密联系与深度融合。两者之间的良性驱动与动态耦合不断释放业务质效提升的“飞轮效应”。将数字检察的基本原理与业务实践应用至金融案件行刑双向衔接机制中,有助于严厉打击并精准预防金融违法犯罪。

 

  做好行刑衔接监督模型,利用数字技术揭开金融犯罪“隐形外衣”。一方面,通过海量数据的收集、对比、碰撞,将占比较大的非法集资等涉众型金融类重罪的要素特征予以提炼与归纳,如涉案资金的产生时间、具体数额、流转对象、最终去向等,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监督模型,从而落实“重在应用”的本质要求。另一方面,对于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等较为轻微的案件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时,同样可依托监督模型及时向金融监管部门通报案件处理信息,制发检察意见。

 

  搭建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打破“数据孤岛”困境。数据的生命只有在不断更新中才能绽放,数据的质量只有在持续流通中才能保证,数据的价值只有在实践应用中才能彰显。公、检、法、金融监管部门可因地制宜在同一区域范围甚至跨区域范围内建立健全金融风险线索移送、信息共享等常态化机制。协同监督机制在数字化加持下,能将行刑衔接程序的平面运作升级为立体形态,对金融违法犯罪进行源头治理、系统治理。

 

  筑牢数据流动安全屏障,织密金融领域风险防控网。依据数据安全法中数据分级分类规定,参照《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技术规范》中数据信息的敏感程度等级,构建输入、处理、输出三阶段的数据分级保护机制,分门别类对不同种类数据采取不同程度的风险防控措施,最大限度避免双向衔接中产生的数据安全风险。

 

  协同落实检察建议,强化行刑多维衔接诉源治理效能。最高检针对金融防范化解工作制发“三号检察建议”,加强金融行政监管,强化源头治理,旨在努力将金融违法犯罪消弭于萌芽,化解在源头。今后,检察机关应在协同落实检察建议上下功夫,实现金融领域“治罪”向“治理”延伸的价值升华。

 

  一方面,在办理反向行刑衔接案件时,要把“有质量的数量”和“有数量的质量”统筹起来,更加注重质量。可尝试将“不起诉+检察意见”的个案处理方式转变为“不起诉+检察意见+检察建议”的类案监督与社会治理模式。对于具有普遍性、倾向性的社会综合治理问题,积极向金融监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打造“个案梳理—类案监督—社会治理”的全链条监督体系。

 

  另一方面,既抓末端又抓前端,积极促进金融监管部门在收到检察建议后及时推动完善金融行业自律管理,为构建法治化资本市场提供支持,最终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高峰,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