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4-04-11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积累优化营商环境的实践经验,推进检察工作的本土化创新,2020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2022年4月,最高检、司法部、财政部等九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下称《指导意见》)及其实施细则。试点期间,检察机关坚持惩治与保护并重、治罪与治理相结合,鼓励、引导民营企业加强自身合规建设,助力民营企业发展,取得令人瞩目的成效。通过深入分析涉案企业合规的理论根源,可以探寻优化改革的切实之道,探索建立中国特色涉案企业合规司法制度,为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发展贡献检察力量。
涉案企业合规司法制度的理论分析
涉案企业合规司法制度是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重要目标导向。当前,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已取得的治理成效有目共睹,但同时也存在一些有待优化之处。笔者认为,有必要针对制度与改革展开理论分析,以有利于促进改革的持续深化发展。
首先,涉案企业合规司法制度能够填补刑罚体系在单位犯罪上的缺漏。由于我国犯罪论与刑罚论均主要围绕自然人犯罪展开,导致面对单位犯罪时,刑罚的威慑力不足。我国刑法中的单位犯罪已占到全部罪名的三分之一,但对应的制裁方式至今仍只有单位科处罚金、直接责任人入刑,在一定程度上割裂了企业与直接责任人承担刑罚后果的切身感受,造成“企业犯罪责任一体与惩罚分离”的矛盾。通过推动企业负责人主动改造企业能够有效改善这一现状。
其次,涉案企业合规司法制度代表着刑事司法模式从对抗走向合作的趋势。其一,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是检察机关依法能动履职的司法行为。在犯罪论体系由应罚性转向需罚性的趋势中,从预防必要性和比例原则出发,检察机关在判定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基础上,应当进一步追问是否有处以刑罚的必要性,并据此作出起诉或不起诉决定。其二,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是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的制度创新,是国家治理企业犯罪的重要范式转换。企业合规整改在消除犯罪基因的同时帮助企业重新融入市场,可以更全面地修复犯罪损害,更长远地助力经济发展,从而在结果上获得超越刑事入罪的社会效益。其三,涉案企业合规司法制度体现出对主体性原则的贯彻,蕴含双重意蕴,既体现尊重企业法人与直接责任人的自由与尊严,又体现重视民营企业在市场经济运行中的主体地位。综上所述,涉案企业合规司法制度在行为主体、功能价值和思想根基上都具有坚实的实践基础。
再次,涉案企业合规司法制度是贯通古今推进域外经验本土化的创新制度。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实行的时间还较短,合规整改的社会效应还有待进一步释放。在企业合规整改效果评价上,亦不能混淆制度异化与参与主体行为异化的概念。回归积极的一般预防理论,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实质上是惩罚形式的转化升级。因此,涉案企业合规司法制度不仅不会动摇刑法规范效力,反而兼具警示与激励的双重功能,预防效果还能够由涉案企业辐射至辖区内的同类型企业,其中后者是传统刑罚远不能实现的。与此同时,涉案企业合规是对教育、警示思想的延伸与应用。在企业犯罪中,传统刑罚只罚不教、一罚了之,不仅不能有效矫正涉案企业的犯罪,还无法从根源消除犯罪行为产生的消极影响。合规整改机制在“教化”涉案企业回归市场的同时,还能够以点带面警示教育同类型企业。综合来看,涉案企业合规司法制度通过对古今司法理论的吸收与转化,深刻传承治世之道,使域外经验在本土化发展中焕发生命力。
推进涉案企业合规司法制度建设的举措
在明确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兼具必要性、正当性和有效性的基础上,为持续深入推进改革进程,有必要进一步推进制度建设。实际上,检察机关在改革以来不断总结经验,已经通过实施如诉源治理、简式合规等有效治理措施予以完善。立足现有经验、展望改革未来,笔者提出以下四点意见与建议:
一是细化落实改革全流程工作,打造可推广的指导模式。首先,明确启动涉案企业合规工作的必要性审查程序,将案件准确定性、认罪认罚情况、企业经营水平与信用等级、行业横向对比等纳入评估体系,形成可量化、模块化、类型化的指标系统,检察机关负责收集涉案企业信息并录入系统,从源头提升合规整改工作的有效性。其次,确定合理的合规考察期限,细化具体时段对应的情形,并通过典型案例提供参考与指导。再次,完善验收合规整改结果的评估程序,采用听取汇报、现场核查和公开听证等多种方式并行,汇总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涉案企业相关市场主体等多方意见,限制检察机关的可裁量空间。最后,借鉴首违不罚与累犯制度,利用大数据手段建立涉案企业档案库,提升各级检察机关工作效率与质量,兼顾涉案企业合规司法制度的激励与警示教育功能。
二是明确涉案企业合规适用边界,衔接实体法与程序法修改。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是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导下,以优化法治营商环境、发展壮大企业为目标铺开的检察创新,只有明确涉案主体、犯罪程度、证明标准等适用边界,才能从根源上确保改革有条不紊向既定目标迈进。当前,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已向全国范围推开,可参考的案件样本形成规模,确立制度适用边界的时机已经成熟。与此同时,从具体实践经验迈向抽象法律条文,离不开对法理的提炼,在改革进程中,通过“摸索—总结—试用”的反复尝试是检验经验、提炼法理的有效路径。由于立法是推进改革的深根固本之源,有利于促进改革试点深入发展,因此,有必要通过明确制度适用边界以衔接涉案企业合规的立法完善。
三是持续优化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建立标准化合规考察程序。合规考察程序贯穿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合规评估阶段,能够有效控制合规风险,是第三方组织的核心发力点,是落实第三方机制实质化运行、推进改革走深走实的重要依托。首先,应当在现行《指导意见》的基础上对适用范围、薪酬管理、职责分工进一步优化。其次,重视建立标准化合规考察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在完成期限、考核项目、打分细则等方面形成统一标准,至少明确活动区间。此外,需要进一步充分挖掘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重要潜能。企业合规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诸多行业和部门,要求兼具专业能力和价值引领性。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是检察机关在改革推进中创设并持续打磨的新制度,由检察机关主导,能够联合、调动政府与市场的优质力量,通过调整完善有望形成制度化的长效机制,能够打造成为检察机关的亮点品牌,在涉案企业外的合规建设中履行治理职能。
四是完善多重主体参与监管机制,构建公检法协同新模式。当前,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主要面向中小微企业,未来可向“大企业”“重罪行”进行扩展适用,这表明对程序正义和监管机制的需求越来越迫切。程序确认是实施监管的制度基础,监管到位是遵循程序的有力保障,二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考虑到在涉案企业合规建设中,监管职能多由外部主体承担,因此,可以建立检察院主导、公检法协同的新模式。具体来看,在公检协作中,合理布局侦查阶段的职能划分与职权分配,确立涉案企业合规司法制度前移适用的流转程序,整合增强司法部门办理涉企案件的侦查能力。在检法协作中,通过完善涉案企业合规的救济程序倒逼合规整改出成效,在审判阶段妥善处置合规整改失败并提起公诉的涉案企业,做到检法工作衔接高效顺畅,督促涉案企业“真整改”“真合规”。
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是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治理理念碰撞的必然选择,是通过能动履职助力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革新之举。推动建立中国特色涉案企业合规司法制度,不仅能够有效缓解企业合规困境,更为司法机关参与社会治理提供实践指引。检察机关主动将企业合规引入司法程序,在办案理念上实现管理到治理的跃升,鼓励企业主动有效参与合规整改,有利于充分调动多元主体积极共谋发展,合力实现双赢多赢共赢的改革目标。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黎江虹,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卢希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