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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权推荐|刘哲:分层次处理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4-04-16

与企业有关的犯罪往往需要分层次处理。

 

这个企业有些是合法的企业,但在经营的过程中偶然的开展违规经营,进而达到犯罪程度;有些是长期的开展犯罪行为;有些甚至在设立之初的目的,其实就是实施犯罪行为。

 

这些情形很多,所以最后未必都能按照单位犯罪处理,但他们都有一个企业的外观,都有雇佣行为,在企业内部的组织模式都呈现一种金字塔的结构。

 

我们正是基于这种金字塔的组织结构,因此才认为有必要进行分层次处理。

 

我们不得不承认在任何一个组织中,由于层级不同,地位、权利和责任都是有很大差别的,行为选择的自主空间也有很多的不同。

 

决策层是能够决定方向的,比如合法的方向,还是违法的方向,甚至是犯罪的方向。

 

这个方向一旦确定,中间层会组织实施,在一定情况下也可以为决策层提建议。

 

到了最底层,往往对决策的影响就非常小,在有些组织中甚至不太鼓励基层员工提建议,认为他们就是干好自己的事。

 

所谓的自己的事,就是决策层确定的,中间层具体分排下来的具体责任。

 

但是我们知道共同犯罪又有一个部分参与全部责任的处理原则,这就好像只要参加了一点行为就要对全部的结果承担全部的责任。

 

而企业为组织形式或者是幌子的犯罪模式,它的规模往往都比较大,往往成为涉众型的犯罪,被害人往往成百上千,甚至是几十万上百万的,金额更是高达数亿元,上百亿元,造成的损失也是非常巨大的。

 

由于危害结果巨大,涉及人员众多,公众的意见往往很大,希望能够更多的处理,才能解气出气。

 

这样一来,往往会抓得比较多,有的时候对整个公司一锅端了,不仅是组长、员工都抓了,有的连保洁、保安也抓了,经常是抓了几十人上百人,上千人的都有。

 

这些人是不是都要处理,就成了一个问题,往往产生大抓大放的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比较稳妥的处理原则就是分层次处理。

 

不能用感情、情绪来代替处理原则,不能因为恨,就要多处理,或者以为一时的舆情就以多处理人的方式来平息舆情,这样既不能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也不能真正让公众满意。

 

司法实践也要讲求实事求是的原则,要符合客观的情况。

 

以企业组织为模式的犯罪,它在事实上必然有一个组织化的原则,这是与犯罪团伙不太一样的。

 

进入犯罪团伙时对犯罪行为的性质往往比较容易认知,但是企业组织这个外观就不太容易认知。

 

比如一个大学生,毕业以后应聘,根据广告、走一系列的笔试、面试程序进入一个企业,这个企业规模还挺大,在高档的写字楼办公,在主流平台做广告。

 

公司也有企业文化,愿景以及一系列的规章制度,层次分明,管理严格,有时候还感觉处于一种朝阳行业,有一定的创新精神,也有明确的KPI考核制度,也有晋升机制,按照一定绩效取得报酬。

 

工作职责也非常明确,要求打电话,推销产品,或者研发一些软件平台。

 

这样的工作很难与其他所谓的合法工作相区分,甚至正是同学所羡慕的工作,对于这样的工作谁能判断出它的违法性。

 

而且即使是合法企业其实也会有一些违规行为,如果完全拒绝,那工作就丢了,至少了失去了发展的前途。

 

在这种情况下,让普通员工如何选择,是坚持非常高的道德观和合规观,只要有一丝感觉有违法问题的工作都统统拒绝,如果这样的话,那可能就很难找到工作了。

 

而且自己的判断也不一定准,你认为的违法,其实也不一定违法,你认为的合法也不一定合法,这里边还有公司的法务、法规部门,这些部门都没有说什么,你凭什么说这个公司行为就有问题。

 

而且不得不承认,在市场行为中有不少灰色地带,有一些是法律规定不是十分清晰的地方,如果这样地方都不干,那么创新就很难开展。

 

因为干得比较顺手成熟的地方早就有很多人干了,就成为红海了,根本没有机会。

 

只有那些尚未有人涉足的领域,才可能有比较大的机会,而这种领域往往也是规范比较少的领域,很多东西说不太清,也不知道合法不合法,因为就没有太多的法律依据,这个时候要是等法,就往往失去机会。

 

对企业来说就是失去发展机会,对员工来说就失去了取得绝佳表现的机会,失去的个人发展和进步的机会。

 

在生存和发展面前人们如何选择?

 

作为司法者我们可能感受不到这种商业压力,因此我们在判断违法性上往往会以挑剔的眼光来审视问题,以为既然公司犯了罪,你员工怎么能不知道?

 

但事实是,公司在违法犯罪的时候,行政机关也不知道啊,如果知道了为什么处罚,不阻止;司法机关也不知道啊,如果知道了为什么当时不追究,现在问题搞怎么严重才追求,早干什么去了?

 

所以这个违法性并不是那么显而易见的,甚至当时可能就是得到鼓励的,只是此一时彼一时了。

 

而且当时的资金链没有断裂,风险没有显现,没有人认为有问题。

 

既然如此,更是不能苛责了员工,因为员工并不能决定公司的走向,他对合法性选择没有责任,从信息上他们也不掌握决策信息,因为更是无法判断其中违法性的实质内容。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承担责任的主要的要限定在决策层。

 

他们是方向的决策者,他们有行为的选择权,他们可以决定做什么生意,怎么做什么生意,他们是有合法经营的选择的,他们也有要致富走险路的选择,也就是铤而走险,不惜牺牲被害人利益的选择,甚至是主动牺牲被害人利益的选择。

 

他们对行为的后果和危害性,有比较清晰的认知。

 

这也是他们需要被惩罚的原因,他们是始作俑者。

 

当然如果组织规模比较大,即使决策层也有一定的分工,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他们对企业行为负有最重要的责任,因此他们也要承担最主要的刑事责任。

 

而在主要负责人之下,还有不同的高管,他们各管一摊,有些摊并不违法,有些摊最终实施的经营行为产生了违法性,他们根据摊与摊的分工,也应该承担不同的责任。

 

分管合法业务的高管也不应承担违法犯罪的责任,应当惩罚的是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管。

 

管理层级比较多的话,重要的中间层也会产生重要的组织实施者角色,由于他们与决策层接触的比较近,信息掌握充分,尤其是组织实施的方式有些就直接具有违法特性,这样的重要中间层也有承担刑事责任的必要。

 

对于一线员工,小组长这样的层级,对自身行为选择权较小的人,虽然客观上也实施了违法行为,但这个分散的违法行为如果不汇集在一起,违法性感觉并不强烈。

 

尤其是了解到的违法决策信息有限,而且对决策没有影响力,其行为更多的具有被动性,而且因为其被雇佣的地位决定了其行为还有一定的不得已性,在这种情况下,追究刑事责任的必要性就比较有限。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确实有必要通过分层次处理的方式来选择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

 

在处理的过程中,虽然收入了一些决策层和管理层,也有必要通过认罪认罚等方式进行进一步的区分,能够主动挽回一些损失,主动将所获违法受益退回,甚至还进一步进行赔偿,能够帮助弥补被害人损失的,应该给予一定的制度激励,可以选择从宽处理,有些情节相对较轻,也可以做出不起诉处理。

 

也就是在追诉的全过程都要体现宽严相济。

 

严的一面主要是针对最核心的主犯,一方面在采取强制措施和适用刑罚上要体现从严,另一方面在追诉的力度上也要体现从严。

 

很多主犯因为掌握的赃款多,携款潜逃的能力强,有一些就逍遥法外了,甚至潜逃境外了。

 

而且也会采取很多措施将自己的责任进行规避和切割,指向他们的证据并不容易获取了。

 

有些时候,司法机关往往就知难而退,满足于抓到一些中下层人员,以数量来代替质量,曝光起来,抓得人比较多,涉案金额大,感觉就获得了巨大的战果,殊不知真正的大鱼并没有抓到。

 

有些时候将这些中下层人员处理处理,就要将一个案子翻篇了,关键是如果没有一个负责人的司法官追着这个事,很多人都忘了还有主犯在逃呢。公众也是因为新闻效应,早就将注意力转移到别处去了,没有多少人真正长达数年关注一个大案的主犯是否在逃,何时落网。

 

如果这么草草收场,那么就对这些主犯过于宽纵了。

 

与之相反的是,反而是那些没有什么潜逃能力的中下层人员被抓被判,这就不是宽严相济了,这就是宽严相反了。

 

打击面过大,不仅容易造成误伤,也容易让我们忽视了真正的目标,这是一种粗放型司法的体现。

 

分层次处理的目的就是逐渐从粗放型司法向精细化司法转变,提高司法的效能和精准性,更加人性也更加讲道理,从最大限度的减少司法的负面效应,增强公众对法治的信心。

 

 

 

 

来源:刘哲说法

作者:刘哲,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三级高级检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