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4-04-26
经济案件是对经济犯罪案件和职务犯罪案件的共同简称。原来有公诉二的时候,一般这个部门就主要办理此类案件。我之前就一直办理此类案件。
经济案件其实是一种不太规范的称谓,主要突出此类案件与经济有一定联系,需要一些经济学的思维,都与钱有关系吧。在行业内约定俗称,在学术界并不这么叫,现在年轻人一般也不这么叫了,但是如果你提这个概念,有阅历的检察官都会心领神会,这表明你们曾经使用过共同的概念体系。虽然现在这个概念体系已经不用,甚至过失了。
从一开始叫这个概念的时候,我也有点别扭,这么简称那不是与民事案件没有什么区分了么,但后来一项,这是在公诉的语境中讨论,所以加不加犯罪其实已经没有意义了。这是一种超级简化。而且这里边还有一个典故。
那就是在八九十年代的时候,检察机关曾经有经济检察的职能。也就是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对经济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进行的检察。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的经济检察机构直接受理、自行侦查,并决定是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经济犯罪案件包括:(1)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公共财物的案件;(2)违反国家税收法规,偷税、抗税情节严重的案件;(3)违反国家商标法规,假冒注册商标的案件;(4)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贿赂或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案件。
这里边既有职务犯罪案件,也有经济犯罪案件,但是在当时都统称为经济案件,这个职能就是经济检察职能,事实上包括了侦、捕、诉的全面职能。
虽然现在侦这个职能不再检察机关了,但是捕和诉的时候还是习惯于沿用旧时的说法,因此经济案件这四个字还包含了历史记忆,并不是一时兴起瞎叫的,否则也不可能成为普遍接受的概念。
但是后来的检察人员就缺少了这块历史记忆,从网上都查不到这个概念,所以也渐渐的不这么叫了。
但是不管称谓如何,但其实这些案件确实有一些相通之处。比如嫌疑人辩解多,很多人根本不认罪,口供笔录往往翻来覆去,一个人口供四五十堂都是常事;犯罪手段隐蔽,弄清其中的过程颇为费脑;账目、票据这种书证多,得会看账,否则很难弄清楚,不从书证捋清楚清楚,事实很难完全搞清楚;犯罪手段隐蔽,过程极为复杂,往往是高智商、高情商犯罪,反侦查意识很强,也都知道自己在干坏事,又有巨大的利益,所以当事人一般都不愿吐露实情,证言不实的情况也很多;与民事纠纷、与一般违法行为的分界有时候只是一念之间的事,民刑交织的情况多,很容易搞成无罪了,因此风险比较大;辩护人请的都比较好,经济案件嘛,都有一定经济实力,因此法庭的对抗会比较激烈,正因此不确定性上也会比较高,庭审实质化的倾向比较突出,法院在这类案件发挥以审判为中心的作用也比较突出。
这些案件往往就决定了这类案件是一种高难度、高风险、高投入的案件,对公诉人的挑战是比较大。因此将这些案件统称为经济案件的意思,也隐含了这些案件的难度系数比较高的意思。
这并不是说多发性侵财犯罪,暴力犯罪就好定,有些谁打谁也不好区分。但是与经济案件相比故事情节往往并没有那么复杂,而且损害后果都比较明显和直接,都具有自然犯的反伦理性的特点,公众对其的谴责和否定都是比较一致的。
经济犯罪往往是法定犯,它社会危害性有时也说不太清楚,而且故事往往离奇曲折,有时还带有时代的烙印,比如企业改制、股权纠纷、行业管理不规范、经济管理有漏洞、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分不清、有些还体现了一些社会潜规则等因素,往往不是非黑即白的事情。
如果你硬说是不是违反了哪些法律规定,总会违反了一些,有些时候是违反的人很多,为什么要选择性执法的问题,有些时候是这些规则本身也存在需要检讨的地方,嫌疑人的辩解并非完全没有道理的。有些时候不完全就是一个人的错误,有些时候也有体制机制方面的问题。
以往的执法理念是只要咬住违法的地方硬说也可以定罪,但是随着司法理念的转变,并不会讲社会的问题都让个人承担责任,在灰色地带的违法行为有些也不再按照犯罪处理了,甚至直接翻案啦,新的案件也就不容易这么硬定了。这其实是人性化司法理念的体现。这也直接影响了经济犯罪案件的办理思路,抓住一点不及其余不行啦,你想保守,未必会有人给你背书啦。
也就是以往能判的,今天不一定能判,经济案件尤其如此,经济案件是最能体现以审判为中心的作用的。因为经济案件的社会危害性本来就有一定争议,它不具有天然的可谴责性,尤其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的容错能力越来越强。在规则不健全的情况,要求人们在经济活动中完全不犯规几乎是一种苛责。现在为了保持经济的活力,也越来越对经济犯罪案件另眼相看,不能动辄定罪。
因此,在新的时代背景下,对经济案件应该多一份了解之同情,要体会背后的真实动因,要感受一下嫌疑人辩解的理由有多少合理性,要设身处地考虑一下如果是自己又能怎么办的问题。经济案件是最需要避免机械执法的地方。因为经济领域的复杂性也决定了不能采用一刀切的方式来进行简单化的治理。
对经济案件的理解也并不是让我们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就是尽量的不起诉,尽量的不定罪,只要有一点辩解,我们就搞存疑不起诉。
那样话,真正的经济犯罪人就会得逞,因为没有几个经济案件没有辩解的,完全没有理由可说的。都可以说一些理由,甚至是自以为是的理由,说一半留一半,真真假假,用一点小的瑕疵行为掩盖了真正的犯罪行为。这实际上是在收司法官的智商税。
也就是嫌疑人通过智力的优越性,通过反侦查能力和复杂的案情依托将案件搅浑,让司法官看不清楚,从而容易得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结论。
所以这就需要考验检察官的能力,甚至智商,需要与嫌疑人斗智斗勇,既不能完全不信,也不能完全相信,需要带着怀疑的眼光审视整个案件的证据。
一方面要让书证说话,因为书证往往是骗不了人,尤其是大量的书证之中,嫌疑人不可能都完全将他们伪造,在这些真实的流转记录中,很大程度上可以串联出蛛丝马迹。比如我之前提到的,用一个写有密码一样数字和文字缩写的笔记本,如何将一个经济案件将未遂定为既遂的故事。如果书证能够串联起来很强的定罪逻辑,嫌疑人的狡辩也就不攻自破了。
另一方面是要用细节说话。嫌疑人的辩解往往是有真有假,有时候不好分辨,这个时候就要看细节,让嫌疑人尽量说细一点,细节是最好的测谎器。因为真相和谎言的最大区别就是真相具有无限的细节,你如何穷尽它都能说出来,并都能得到验证。但是谎言是不敢说得太细的,因为很容易漏马脚,很容易在细节的推敲过程中发现逻辑漏洞,通过这些漏洞就比较容易发现口供的真伪。
而且对于这些高智商的嫌疑人,我们还要鼓起勇气,不能在巧妙的辩解和复杂的逻辑迷宫面前退缩,觉得太复杂了,就算了。应该敢于迎难而上,用更加扎实的证据和缜密的逻辑论证击溃虚假的虚假辩解,用细节和逻辑的力量拆穿谎言,这才能让正义得到伸张。在这种艰难的指控中我们也会收获更多的成长。
来源:刘哲说法
作者:刘哲,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三级高级检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