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4-05-11
摘要
近年来,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频频见诸报端,屡次挑战公众的脆弱神经和容忍底线,如何有效降低犯罪率、预防犯罪再次发生成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关键问题。当前,我国关于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政策倾向于“重刑轻防,重罚轻治”,犯罪预防功能严重不足,因而,适时建立性侵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机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以S地区1172件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为研究样本,围绕未成年人优先保护原则,结合犯罪心理学中“犯罪人格”理论,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再犯风险评估机制进行了探索和构建,并提出分段式风险评估的构想,同时对风险评估结果如何运用于犯罪预防及相关司法实践进行了思考和设计。笔者希望通过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问题的一点思考和探索,为推进我国性侵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体系的构建贡献绵薄之力,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创造一片清朗的法治空间。
关键词:性侵未成年人;再犯;犯罪人格;风险评估
引言
近年来,频发的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引起社会的性侵未成年人;再犯;犯罪人格;风险评估广泛关注,该罪不仅严重违背了法律规范和社会伦理道德,更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了巨大伤害。性侵行为对未成年人造成的伤害是不可逆转的,为此,《刑法修正案(十一)〉《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等相关法律规定的修改和颁布,均增强了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但是,面对当今性侵未成年人再次犯罪的多发态势,仅依靠加重刑事处罚和事后防治措施显然是不够的,如何从犯罪预防的角度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进行保护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结合犯罪心理学的中的“犯罪人格”理论,尝试探索和构建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再犯风险评估机制,并将其转化运用于司法实践当中,以期为我国性侵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体系的构建提供有益思考。
一、缘起: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现状透视
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是指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的性侵害犯罪,[21根据“两高两部”颁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性侵意见》)相关规定,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包括强奸罪、猥亵儿童罪等六类罪名。[3]近年来,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呈高发态势,媒体的报道和公布的相关数据让人触目惊心,值得深入思考。
(一)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形势一览
2022年5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新闻发布会中报道:2021年,全国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提起公诉60 553人,同比上升5.69%,其中对性侵犯罪提起公诉27 851人,而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占全年起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主要罪名的40%以上(见图1)。[4]
笔者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和北大法宝网,以“未成年人”“性侵”“强奸”“猥亵”等关键词进行搜索,结合法院层级、地域等因素,筛选出S地区 2017年1月至2021年12月共1172份刑事一审判决。样本数据显示,2017年至2021年S地区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犯罪数量呈整体上升的趋势,其中,2017年为135件,2018年为201件,2019年为221件,2020年为 245件,2021年为370件(见图2),涉案犯罪人数分别为147人、275人、305人、370人、480人。在1172 件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强奸罪、猥亵儿童罪数量最多,分别为421件和 260件,占比为35.9%和22.2%(1](见图2、图3)。
综合以上数据可知,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呈整体上升趋势,并成为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类型,且多人参与犯罪成为该类犯罪的主要特征之一。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具有特殊性,加之未成年人认知能力不足和自我保护能力较差,不排除还有一定比例的案件尚未进入司法程序。[1)因而,可推知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数量可能远大于统计数据,本文数据只是实际发生案件数量的冰山一角。
(二)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再犯情况全景扫描
基于对S地区 1172件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数据研究,笔者发现,在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频发的背景下,该类犯罪还呈现出多次作案、反复作案等主要特征。
1.再次犯罪率高
以S地区 2017年至2021年1172件性侵未成年案件为研究样本,笔者发现其中有176件案件有性侵犯罪前科,再次实施性侵犯罪的共计215人,五年内整体再犯率为13.8%,具体前罪和后罪的罪名和数量如表1所示[2):
样本数据显示,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再犯率非常高。176件有性侵前科的案件中,强奸罪、猥亵儿童罪的案件数量居多。其中,强奸罪,猥亵儿童罪,组织卖淫罪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再次犯同罪的概率较高,分别为44.9%、44.4%,53.8%,57.14%。
此外,域外专家学者也对这一问题作出了研究。加拿大卡尔顿大学心理学教授karl Hanson 对 31000名性犯罪者进行了长达五年的追踪记录,发现其再犯率达到13.7%,而后继续延长时间,对236名性犯罪者的最终结果记录延长到七年后发现,其再犯率上升到28%;[1日本科学警察研究所曾对 740名儿童性犯罪进行分析,其中105人在5年内重犯,占比为24%。
2.再犯周期短
笔者对S地区 176件具有性侵犯罪前科的案件进行再次梳理,发现性侵未成年人罪犯刑满释放后再次犯罪时间间隔普遍较短(见图4)。令人触目惊心的是,统计数据中性侵未成年人罪犯刑满释放后5年内再次实施性侵犯罪的比例高达79%,3年内再次实施性侵犯罪的比例高达 54%,更有甚者,在刑满释放后1个月又进行再次犯罪[2]。
二、思辨:构建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再犯风险评估机制的必要性考察
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具有特殊性,当前我国刑事政策偏向于“重刑轻防,重罚轻治”,虽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笔者认为,从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形成的原因来讲,现行政策并不能达到有效预防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目的。从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危害性来看,犯罪预防的意义显然大于惩治。1)因而,构建性侵未成年人犯罪风险评估机制并运用于犯罪预防和司法实践当中,是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必然进路。
(一)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相关法律政策透视
1.法律政策梳理
近年来,我国法律政策不断加大对未成年人性权益的保护力度。2013年,“两高两部”颁布的《性侵意见》,明确“对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应当依法从严处罚”[2],并确立了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和“双向保护”原则[3],成为当前指导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纲领性文件;以《性侵意见》为转折点,《刑法修正案(九)》《刑法修正案(十一)》《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进一步加大对未成年人性权益的法律保护。(见表2)
2.法律政策分析
总体来说,我国对未成年人性权利的保护力度在不断加强,尤其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中明确加重了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处罚,2020年《未成年人保护法》增设强制报告、从业禁止制度,并逐步探索建立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信息公开制度,但相应的配套机制不足、惩治措施较为简单(见表3)。整体来看,我国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政策仍倾向于“重刑轻防,重罚轻治”,犯罪预防制度不尽完善。
(二)构建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再犯风险评估机制的必然性分析
1、现行政策犯罪预防效果不理想
降低刑事犯罪率、保护未成年人健康发展应当是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保护工作首要解决的问题。[1]2021年,我国在继续加大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惩罚力度的基础上,吸收域外有益经验,引入强制报告、从业禁止制度,并开始建立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信息库,明确家庭、学校、社会、政府、司法机关等主体的相应保护责任和义务,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开始向犯罪预防的方向发展。但是,笔者认为,深入分析S地区 1172 件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样本,现行的法律政策和措施难以达到有效预防犯罪的目的。
论据1:从犯罪动因来讲,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多发的主要原因可归结为三点:(1)犯罪分子自身原因。犯罪分子往往存在生理缺陷、心理疾病、精神障碍等;[1](2)犯罪对象原因。未成年人年幼、认知不足,不能甄别性侵行为;犯罪行为极易得逞等;(3)犯罪成本低。[2]实施该类犯罪多为熟人作案,犯罪行为具有隐蔽性、不易被发现;案发后未成年人常因受到威胁或恐吓而不敢告知他人;部分监护人案发后出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原因,未诉诸司法程序。[3]因而,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形成属于内外因互相作用的结果,且犯罪分子主观上往往轻信能够避免刑事处罚。综上分析可知,通过加大刑事处罚力度来预防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发生并不能达到理想效果。
论据2:从犯罪预防理论和风险控制成本来讲,无论强制报告制度、从业禁止制度还是性侵未成年人信息公开制度,都属于社会、环境层面的外部预防手段。[4)但是,当前我国幅员辽阔、社会环境较为复杂,该类预防措施涉及的社会面广,并需要家庭、学校、司法机关、政府等多类主体的参与,且管理和控制需消耗大量资金和精力,见效周期也较长,面对发生频率高、再犯周期短的犯罪特征,显得预防能力尤为不足。更有研究表明,通过社会面的管控和大量资金投入,性犯罪率并没有显著下降。
2.再犯风险评估具有“三维效应”
基于上述分析,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不同于其他犯罪,生成犯罪的内因和外因缺一不可,因而,我国应当建立起符合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特征的犯罪预防机制。目前,我国对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预防多基于刑事处罚和外部情景预防。对此,笔者认为应当从个体风险防控的角度出发,更加关注个体发生性侵犯罪的风险,建立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再犯风险评估机制并运用于司法实践当中,以达到有效预防犯罪的目的。具体理由如下:
(1)心理学维度:当前研究表明,犯罪人格是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发生的前提,强奸、猥亵儿童等性侵类犯罪中多数犯罪者存在心理障碍、认知偏差,并且具有冲动型、追求欲望的满足、不考虑长远利益、缺乏技能或计划等特征。同时,部分犯罪人还具有恋童癖与心理变态的异常人格倾向,对性冲动具有难以抑制的特征。[1因此,关注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分子个体,从犯罪发生的内源性因素出发去构建预防机制,能够起到更佳的犯罪预防效果。
(2)法理学维度: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优先保护”原则,在涉及未成年人权益和罪犯权益权衡的情况下,应当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予以优先保护,以实现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最大化。对此,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再犯风险评估机制的建立和司法实践的运用,虽在评估过程中可能让渡了罪犯的隐私权等相应权利,但可以实现更佳的预防效果,以更好的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3)经济学维度:根据汉德公式:B(预防成本)<事故P(事故发生概率)xL(事故损失),[2]可以推知,构建犯罪预防机制的成本显然低于对犯罪行为进行刑事处罚。同时,从风险控制的角度来讲,对犯罪个体进行精准化风险控制易于社会层面的整体风险控制,付出的精力和成本也相对较低,取得的实际效果也更加理想。
总之,建立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再犯风险评估机制并运用于司法实践,从社会层面的管控回归个体层面的管控,可以达到更好的犯罪预防效果,对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启示:“犯罪人格”理论的探索和运用
如何建立科学的犯罪评估机制,一直是当前学术界研究并探讨的重点和难点问题。迄今,理论界虽然已展开一定的研究,但是始终没有将其与不同犯罪的类型和特征相结合,而采用“一刀切”的评估方法,导致评估结果不能发挥相应的效果。笔者认为,针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可以引入犯罪心理学中的“犯罪人格”理论,以犯罪人格的成因为主要考察因素,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发生的风险进行科学评估,以更好地预防相关犯罪。
(一)理论溯源一犯罪人格理论解析
“犯罪人格”是犯罪心理学中的概念,不同专家学者具有不同的定义。目前,受到学者与专家普遍认可的犯罪人格定义为,犯罪人格是犯罪分子心理的主要特性,是个人在社会化过程中由于受遗传及社会环境影响而形成的,与主流社会规范不相符的,可能促使个人实施反社会犯罪行为的认知偏差、需求偏差及情绪偏差等心理特征的总称。[1
犯罪人格是个体心理结构异化的过程,在此过程中个体会出现反社会倾向,这种心理活动是不好控制的,以此导致一系列的犯罪活动生成,构成刑事案件。[2]犯罪人格的形成与先天遗传因素、生理因素和后天社会环境因素有关,受认知与心理需求偏差的影响。普遍观点认为,犯罪人格是个体素质与环境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3](见图5)。
(二)转化运用一一犯罪人格理论的引入
从犯罪心理学来讲,具有犯罪人格的人更容易实施犯罪行为,因此,准确掌握犯罪人格对预防犯罪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研究发现,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性心理认知偏差、精神障碍与低自我控制这三方面成为犯罪形成的主要因素,使其成为潜在的性侵害者。例如,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李某强奸一案,其2009年至2011年对14名6至7岁的幼女实施奸淫26次,事实证明与其犯罪人格存在显著的关联性。因而,结合“未成年人优先”原则和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将“犯罪人格”理论引入犯罪风险评估机制具有合理性。
当前,理论界和实务界虽对“犯罪人格”理论在犯罪评估体系中的运用展开了探索,但均浅尝辄止,未形成完整的理论体系和实践操作链条,不能对犯罪评估机制的构建起到良好的指导作用。对此,笔者认为,由于犯罪人格理论对个体素质和环境因素做了深入理论研究,而性侵未成年人罪犯的犯罪人格亦基于个体素质和环境因素的相互作用而产生,可以根据性格、年龄、兴趣爱好、学历、工作等符合性侵犯罪特征的“犯罪因子”,为性侵未成年人罪犯绘制“犯罪图像”,从而运用于犯罪风险评估当中。
(三)方法破解-一与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凤险评估的融合
“犯罪人格”理论对于犯罪风险评估无疑具有相当大的指导意义,但罪与罪之间的成因不同,犯罪人格形成的因素各异,不能依靠统一的标准去评估,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因此,我们要想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风险进行科学评估,必须结合“犯罪人格”理论和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特征,逐一提取出符合致罪特征的“犯罪因子”,并通过已知的样本数据对其危险系数进行评定。对此,笔者结合“女童保护”(1发布的《2021年性侵未成年儿童案例统计及儿童防性侵教育调查报告》和S地区 1172 件性侵未成年人案例样本,得出如下结论(见表4)。
综上,“犯罪人格”理论可以为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风险评估提供方法指引,从一定程度上来说,也为性侵未成年人犯罪风险评估机制的构建提供了参考因素和设定标准,使其更具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四、进路:性侵未成年人罪犯再犯风险评估机制的构建和司法实践运用
(一)分段式犯罪评估机制的探索
1.评估模式
风险是某一危险事件发生的频率或者概率与事件后果的组合。通过风险评估,决策者及有关各方面可以更深刻地认识那些可能影响组织目标实现的风险以及现有风险控制措施的充分性和有效性。风险评估由风险识别、风险分析及风险评价构成的一个完整过程。
由此,犯罪评估机制的构建也应当借鉴风险评估理论,分别从犯罪风险识别、犯罪风险分析、犯罪风险评价三方面进行评估。此外,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风险的评估还要结合犯罪风险的具体情况进行定量和定性的评估,才能形成科学、完整的犯罪评估体系(见图6)。
2.评估方法
基于犯罪风险评估模式,对于性侵未成年人再次犯罪评估体系的构建应当从三个层面出发:第一,犯罪风险识别。是整个评估体系的基础,可以结合犯罪统计学结果和“犯罪人格”理论识别出致罪危险因素,可以用“犯罪因子”来表达;第二,犯罪风险分析。结合“犯罪因子”的致罪作用力大小即“犯罪因子权重”和“危险系数”(1)分析发生犯罪的可能性;第三,犯罪风险评估。犯罪风险识别和分析后,综合测算犯罪风险指数。
具体而言,我们可以基于已知案件样本,提取出可能致罪的“犯罪因子”,并根据得出“犯罪因子权重”,再根据数据统计分析对其“危险系数”作出评价,最后转化运用于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风险评估当中,具体公式如下:
MxN=P
(M=犯罪因子权重;N=危险系数;P=犯罪风险指数)
3.评估机制
“犯罪人格”理论从个体因素和环境因素提取的“犯罪因子”,只能用于评定犯罪分子罪前的犯罪风险指数。犯罪分子实施完犯罪进入司法程序后,反映出的犯罪基本情况以及诸如作案手段、危害后果、认罪认罚情况、刑罚期限等因素,也是判断犯罪分子再次犯罪风险的必要因素。因此,应当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分子罪前与罪后的风险一并进行评价,构建分段式再次犯罪评估机制,才能对该类犯罪的再犯风险进行科学测量。对此,笔者认为可以参照域外经验,[1设定适当参数因子,赋予一定权重后再结合MxN=P的公式综合测算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再犯风险指数[2](见表5、表6),最终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再犯风险指数应当是罪前与罪后风险指数之和[3)。
(二)司法实践运用
根据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再犯风险评估机制得出的评估结果是对再犯风险的测算,不能单独适用,必须与相关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相结合,并根据风险等级进行分类防控和惩戒,才能达到有效预防犯罪的目的。
1.性侵未成年人罪犯信息公开制度中的配套适用
当前,2021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纳入了依申请进行有限公开犯罪信息的做法,并大力推动构建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信息数据库。但在公开罪犯信息这一举措上,公权力的权杖或多伸向了个人权利的领域,由此形成犯罪人利益与未成年人利益对立的局面,同时还涉及到犯罪人回归社会的问题。对此,笔者认为,在坚持未成年人优先原则的基础上,采取有限公开的模式更符合我国国情,也更有利于实现利益平衡。
采取有限公开模式必然涉及一个问题,哪些信息应当公开、哪些信息不能公开以及怎样公开。对此,笔者提出构想,认为可以将犯罪风险评估机制作为评价工具,根据评估结果对公开主体和公开信息内容进行分类、分级公开:(1)危险程度高的犯罪分子的信息向社会、公权力机关全面公开;(2)危险程度中等的犯罪分子信息向公权力机关全面公开;(3)危险程度低的犯罪分子信息向公权力机关有限公开。公开信息包括姓名、地址、籍贯、犯罪人被判处刑罚和半身照片、驾驶证、经常居住地、工作单位,而且犯罪人应该在变更家庭地址或者有明显外貌变化时主动向有关机关进行报备。
2.减刑假释中的配套适用
在刑罚执行机关即监狱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交性侵未成年人罪犯的减刑建议书或者假释建议书时,可以一并附带提交该罪犯的再犯风险评估报告。接收审核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在收到减刑建议书或者假释建议书后,应当对该罪犯的再犯风险评估报告予以审查,将评估结果作为是否对犯罪人采取假释、减刑等措施的参考依据。同时,对存在高风险的性侵未成年人罪犯,一般情况下不允许对其减刑或假释;其他风险级别的性侵未成年人罪犯应当在经过公开审理,并听取危险性评估专家人员以及社区代表的意见后,决定是否对其减刑或假释,并做到向社会公开、向新闻媒体公开。
3.性侵未成年人罪犯刑满释放后的配套适用
当前国内基层社区治理正不断完善,在新冠疫情期间社区发挥出了巨大的号召力与凝聚力,网格化管理模式无疑可以运用于性侵未成年罪犯刑满释放后其所居住的社区。性侵未成年人罪犯的社区处遇,即对性侵害加害人于回归社区时所施行监督及辅导处遇,其目的在于预防加害人的再犯罪,以保护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及维护社会大众之秩序。笔者认为,对于刑满释放的性侵未成年人罪犯,回归社会前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整合相关资源监督其行为,评估的风险级别可分成高中低:(1) 高风险,社区登记为性侵未成年人罪犯进行为期5年的社区公告且居住限制,对其从事可能接触未成年人的行业实行从业禁止;(2)中风险,社区登记为性侵未成年人罪犯进行为期3年的社区公告且居住限制;(3)低风险,社区登记为性侵未成年人罪犯进行为期1年的社区公告。此外,对于评估风险极高者,还可以参考美国《杰西卡法案》的电子监控和韩国的《新电子镣铐法案》,佩戴电子定位装置监控其行为,以防止其再为不法行为。
结语
未成年人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极易成为性侵案件中的被害人。性侵不同于其他人身伤害,一旦发生不仅会对未成年人的身体造成严重的伤害,更会给未成年人心理留下不可磨灭的创伤。鉴于此,笔者谨望本文的一点发现和思考,能为性侵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机制的构建提供有价值的参考,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一片更加清朗的法治空间。
来源:中外刑事法学研究
作者:张艳秋,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党组书记、 院长
周 捷,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员额法官
罗 静,四川资阳人、四川大学法学研究所研究人员、 四川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