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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权推荐|小包公:诈骗、盗窃、抢夺、滋事、侵占还是 ......高速公路逃费行为刑事定性实证分析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4-05-13

【前言】

 

逃费,是指顾客享受过服务、劳务后,通过逃跑等平和的方式拒不支付费用的行为。近年,我国高速公路逃费案频发,行为如跟随前车加速通过、暴力冲撞收费处抬杆、购买减免高速费用的“套牌”、与高速公路收费站工作人员共同策划逃费等。实践对高速公路逃费行为如何定性,意见不一小包公将对此以实证分析(上下两期)——本期实证分析逃费行为的行为方式及定性等方面;下期将实证分析逃费行为的刑罚适用、犯罪对象等方面,请持续关注。

 

【研究样本】

 

一、 样本来源

 

本文的数据分析样本来源于小包公法律实证分析平台,数据来源为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及其他来源裁判文书。

 

二、 检索关键词

 

本报告按照如下维度筛选有效样本:

 

全文:跟车尾随过杆|偷逃|冲卡|逃费|逃缴|逃交|跟车|跟随前车

 

逻辑关系:“且”

 

全文:高速公路费用|高速公路通行费|高速通行费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二审

 

地域及法院:全国(维度为全国则无需筛选)

 

文书性质:判决书

 

文书类型:裁判文书

 

裁判日期:2013-07-04 至 2024-02-27

 

 

通过上述维度,共筛选案例数为1209个,对不符合研究标准的案例予以删除后,共筛选案例数1205个。

 

三、 统计单位

 

本报告统计单位默认一篇裁判文书代表一个案件。

 

【基础模型图表分析】

 

一、 审理法院所在地(省份)案件分布情况

 

 

由上图可知,云南省的案件数最多,占比21.79%。从案件数来看,排名前三的省份及其占比分别为:云南省(263件,占比21.79%)、浙江省(257件,占比21.29%)、四川省(120件,占比9.94%)。

 

二、 审理程序案件分布情况

 

 

由上图可知,刑事一审的案件数最多,占比99.01%;刑事二审12件,占比0.99%。可以认为,高速公路逃费案件的案件事实和证据较为清楚充分,当事人对一审判决接受度高。

 

三、 案件案由分布

 

 

由上图可知,针对高速公路逃费行为,以诈骗罪认定的案件有1073件,数量最多,占比93.55%。其他案由及其占比分别为:盗窃罪(20件,占比1.74%)、职务侵占罪(16件,占比1.39%)、故意毁坏财物罪(12件,占比1.05%)、抢夺罪(10件,占比0.87%)、破坏交通设施罪(5件,占比0.44%)、合同诈骗罪(5件,占比0.44%)、寻衅滋事罪(3件,占比0.26%)、招摇撞骗罪(2件,占比0.17%)、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可见,高速公路逃费行为定性分歧明显,涉及多种罪名,以诈骗罪和寻衅滋事罪为主。不过,对典型的高速公路冲卡逃费行为的定性,实践中定性分歧明显;如下案:

 

一审(2018)京0108刑初1088号与二审(2019)京01刑终183号案中,被告人王恒于2013年5月7日至2016年6月8日间,在海淀区京藏高速清河收费站进京出口等地,为逃避缴纳高速公路通行费,多次驾驶小型轿车,采用跟车尾随过杆的方式强行闯卡。2017年11月16日,被告人王恒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11月22日,被告人王恒的家属向被害单位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补缴偷逃的全部费用12985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符合盗窃罪中行为人通过犯罪行为改变财物的占有属性这一犯罪构成要件,据此指控被告人王恒犯盗窃罪。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构成寻衅滋事罪。首先,被告人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收费出口趁前车缴费通过抬杆未落之机,多次跟车不缴费强行通过,任意扰乱高速公路的通行秩序,长年多次暴力闯卡,犯罪情节严重,符合刑法中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其次,王恒的行为并未导致该财产性利益转移占有或灭失,故该行为不符合盗窃罪中行为人通过犯罪行为改变财物的占有属性这一犯罪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据此指控被告人王恒犯盗窃罪的定性不准;最后被告人王恒主观上明知接受高速通行服务应承担相应费用,但仍无事生非,藐视社会规则,采用驾驶车辆硬闯抬杆的形式逃费,肆意破坏高速管理公司的运营管理秩序,主观上即有破坏社会公共秩序的心态和贪占小便宜的双重心理,客观上其采取的暴力冲卡的手段既妨害了正常的高速公路通行秩序,也使得自身获得暂时性的免费通行,侵害了双重法益。

 

一审宣判后,王恒提出上诉。其辩护人认为:王恒与首都公路公司之间是民事合同关系,其不交通行费的行为应当按照《北京市公路条例》处理,不构成刑事犯罪。一审法院判决王恒犯寻衅滋事罪属于定罪错误,王恒的逃费行为不属于暴力冲卡行为,不符合强拿硬要、无事生非等破坏公共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不应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恒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但构成抢夺罪:王恒在高速公路收费站出口处人工收费通道,利用升降杆智能识别的特征驾车紧随前车快速通过升降杆,其主观目的在于非法占有应缴纳给首都公路公司的车辆通行费而非无故滋事、无事生非,客观行为缺少强拿硬要的言语及行为特征,且未曾出现阻碍高速公路车辆通行秩序的情形,因而王恒行为的性质不属于寻衅滋事,其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但王恒在长达3年的时间内,多达147次当着首都公路公司收费员的面,乘收费员来不及加以防备,公然快速驾车尾随前车驶离收费出口,从而逃避缴纳车辆通行费。其行为明显不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形,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关于抢夺罪的犯罪构成,因而构成抢夺罪。

 

四、 逃费行为与手段方式

 

 

高速公路逃费行为手段多样。由上图可知,假冒车型(以下皆以案件为单位)最多,占比16.92%。其它占比分别为:跟随前车(74个,占比5.61%)、与高速收费员共谋领取高速同行优惠(49个,占比3.72%)、使用伪造的高速公路通行卡(116个,占比8.8%)、绕路偷逃(13个,占比0.99%)、纂改出入口信息(92个,占比6.98%)、冲卡(55个,占比4.17%)、互换高速通行卡(166个,占比12.59%)、假冒车型(223个,占比16.92%)、非法改装车辆减重(37个,占比2.81%)、套牌/假牌照(46个,占比3.49%)、屏蔽高速基站信号(64个,占比4.86%)、跑长买短(107个,占比8.12%)、倒卡(171个,占比12.97%)、交替使用ETC(42个,占比3.19%)、其他方法(63个,占比4.78%)。显然,不同的逃费手段和形式影响着行为性质的认定。通常情况下,具有公开性的逃费行为,一般被认定为抢夺罪或诈骗罪;具有隐蔽性,行为人私下为逃费而提前进行准备的,一般被认定为盗窃罪或诈骗罪;如果行为人对收费人员采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等侵害人身的手段,强行逃避应予交纳的通行费用的,可能构成抢劫罪。当然,对不同的逃费行为如何定性,不仅需要结合其手段与情节,还要从逃避缴费的离开通道,收费人员的当场反应,行为人的逃费手段、次数、金额等入手,综合现场客观证据细节和被告人的供述内容,判断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最终基于主客观一致原则准确认定罪名。

 

来源:小包公

作者:小包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