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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权推荐|娄秋琴:不要让两审终审制“名存实亡”

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4-05-17

前言

 

2024年5月13日,青海省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微信群“远程遥控”下级法院——天峻县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索某等12人涉嫌寻衅滋事案”一事引发法律界的广泛关注,也使两审终审制度和辩审冲突问题再次进入公众视野。

 

两审终审制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当前实行的一项诉讼制度,比有些国家适用的三审终审制缺少了一道程序,所以在保证案件质量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有观点认为两审终审制相比于三审终审制会显得相对不足,但主流观点认为两审终审制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减少诉讼成本和方便公民诉讼,同时认为确立的二审全面审查原则,可以弥补两审终审制的不足和缺陷。由此可见,我国的两审终审制是在平衡公正与效率之间作出的一项制度选择,只赋予诉讼参与人一次上诉或抗诉的机会,这就需要在保证诉讼效率的同时,也要充分保障诉讼参与人获得公正审判及获得救济的权利。两审终审制除了要求二审全面审查外,还有一项更重要的原则,那就是第一、第二审法院审理案件是独立的,控辩双方进入二审程序后能真正获得第二次独立的司法审查。如果一审裁判已经体现了二审法院的意见,那么,二审法院的审判就只是走个过场,无法真正起到纠正一审错误的裁判及对诉讼参与人进行权利救济的作用,两审终审制也将会遭受严重的破坏。

 

 

一、正确认识上下级法院之间的监督指导关系

 

我国司法实践中,上下级法院在案件尚处于一审阶段有时就会进行上下沟通和交流,上级法院也会给予下级法院指导意见,导致第一审法院的裁判就已经体现了二审法院的意见。对此,很多法院认为,根据我国《宪法》第一百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第一条之规定,我国上下级法院之间是监督指导关系。而上述沟通与交流,正是上级法院指导下级法院开展审判工作的表现,并不存在违背法律规定的情形。就像海西中院在《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索某等十二人涉嫌寻衅滋事案相关网络舆情”的情况通报》所说的,该案“属重点监管的‘四类案件’,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派员指导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符合规定,只是具体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监管措施不规范的情形。”

 

然而,这样的理解恐怕是对法律和司法文件严重的误读。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第十九条规定:“不得通过降低案件管辖级别规避上级人民法院的监督。不得就事实和证据问题请示上级人民法院。” 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律适用问题请示答复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不得就案件的事实认定问题提出请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业务关系的若干意见》第十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通过审理案件、总结审判经验、组织法官培训等形式,对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业务工作进行指导。”由此可知,下级人民法院对上级人民法院的请示应当限于具有普遍性的法律问题,而不能包括具体的个案事实和证据问题。上级法院不能越俎代庖,直接指挥和干预庭审,甚至代为审判,这是明显的违法审判,会对两审终审制度造成破坏。

 

二、贯彻落实二审全面审查原则和积极提高二审开庭率

 

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了二审全面审查原则用以弥补两审终审制的缺陷,即“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与此同时,还在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了二审应当开庭审理的情形,相比于《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扩大了二审应当开庭的范围。但在司法实践中,这两条规定并未得到很好地贯彻实施,尤其是二审不开庭审理,大多都是书面审理和秘密审理。由于缺乏控辩双方的辩论交锋,缺乏被告人、证人等的当庭供述和陈述,不开庭审理时法官对于案件的了解主要停留在纸面卷宗上,对案件掌握十分有限,不利于查明案件事实和正确适用法律,更不可能真正做到全面审查。因此,即使上级法院在第一审阶段没有直接指导下级法院,由于二审不开庭审理,也很难发挥复查事实、适法裁判、纠正错误的作用,无法实现两审终审制度设立的初衷。

 

值得欣慰的是,2023年8月31日,两高两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促进提高刑事案件二审开庭率专项工作的通知》,提出要将促进提高刑事案件二审开庭率专项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刑事审判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常抓不懈。要求各高级人民法院牵头,会同当地公安、检察、司法行政等部门,根据各地区、各条线的实际情况,共同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工作方案,对专项工作作出具体部署和要求,采取有效举措,消减影响二审开庭的不利因素,确保二审开庭率积极稳步持续提升。《通知》还指出刑事二审案件的审理方式关乎二审程序功能的发挥和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进一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严格落实庭审实质化要求。坚持诉讼以审判为中心、审判以庭审为中心、庭审以证据为中心,充分发挥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各环节所起的重要作用。要杜绝以是否改判的结果导向思维去衡量二审开庭价值,摈弃二审开庭是“浪费司法资源”“走过场”等错误思想,扭转“不重庭上重庭下”“只审卷宗不审人”等片面做法。希望两高两部的这项通知能切实落地,积极提高二审开庭率,贯彻二审全面审查原则,改善两审终审制目前被破坏的现状。

 

三、案件“内请”会导致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度和错案终身追究制度无可适从

 

2013年,中央政法委发布了《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要求人民警察、法官和检察官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并建立健全错案责任追究机制。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中规定,法官应当对其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承担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按照上述规定,法官应当对自己审判的案件负直接责任,并终身承担被追究责任的风险,从而压紧压实法官个人责任,促进法官对待案件尽职尽责。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案件“内请”现象时有存在,尤其是疑难复杂案件或者有争议的案件,审判结果往往不是由一审法院的合议庭决定的,而是通过“内请”制度逐级层报,最后由上级法院进行批示。这会导致案件“先定后审”,案件的合议庭成员失去话语权,成为庭审的“主持人”,使得庭审沦为走秀的过场,这严重损害一审法院审判的独立性。这种情况下,由于案件裁判结果实质上不是由合议庭决定,但形式上又要求他们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造成制度执行与实践情况严重脱离,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终身追究制无所适从,反而会促使法官逃避独立审判,从而形成恶性循环,严重损害司法公正。

 

四、法官应保持中立以避免产生辩审冲突

 

为了维护司法公正,除了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外,还要求法官审理案件时要保持中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十三条就有规定:审理案件保持中立公正的立场,平等对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偏袒或歧视任何一方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工作会议上也多次强调法官中立的重要性。“控辩相互对抗,法官居中裁判”是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构造,也是国家追求刑事司法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控方与辩方由于诉讼立场的对立引发必然的控辩冲突,在控辩冲突的过程中,法官通过对冲突的把握在双方的对立制衡中寻求公正的司法审判。在诉讼构造上,法官与辩方之间原本就不应当存在对抗和冲突。然而,司法实践中辩审冲突却屡发不断,近些年甚至隐隐有超出“控辩冲突”的态势,成为一种很不正常的司法现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但司法实践中,法院更着重于互相配合的部分,而往往忽视了互相制约的部分,使得中立性很难得到保障。需要强调的是,审判的中立性与审判的独立性同样重要。审判中立强调的是法官居中裁判的心理状态,在个案审理过程中不受其他诉讼主体的影响,不偏袒、不歧视任何一方诉讼主体,不对案件形成心理预判,始终保持客观中立的立场。如果法官不能保持客观中立,就很容易产生侵犯或不尊重辩护律师的辩护权利的情况。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4月30日组织召开刑事审判工作视频会议,其中强调,刑事审判事实之争、法理之辩,必须做实“庭上见”。要充分保障被告人、律师诉讼权利。司法形象公正、主持庭审规范、对待律师文明,是法官的基本素养,也是保证庭审效果的基本要求。要尊重律师,切实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权利,充分保障被告人、律师诉讼权利,争取更好的案件审理效果,以程序公正确保实体公正。其实,这不是最高法第一次通过会议或文件等形式要求全国各级法院尊重律师权利了。近二十年来,最高法曾多次通过司法解释或工作会议的方式,呼吁法官保持客观、中立,依法保障辩护律师合法权益。

 

结 语

 

多年来,两审终审制在实践中面临不少问题,也呈现了不少不足和缺陷,有的学者甚至提出两审终审制已经名存实亡,陈瑞华和陈卫东等知名学者也都曾提过三审终审制的构想。如果我国刑事诉讼要继续保持两审终审制不变,就应当强化审判独立和审判中立原则,积极提高二审开庭率以及落实二审全面审查原则,这样才能使得两审终审制既符合公正优先,又能兼顾效率,进而得到长久贯彻。

 

 

来源:大成辩护人

作者:娄秋琴,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