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4-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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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逃费,是指顾客享受过服务、劳务后,通过逃跑等平和的方式拒不支付费用的行为。近年,我国高速公路逃费案频发,行为如跟随前车加速通过、暴力冲撞收费处抬杆、购买减免高速费用的“套牌”、与高速公路收费站工作人员共同策划逃费等。实践对高速公路逃费行为如何定性,意见不一。上期推送,小包公通过实证分析系统展示了高速公路逃费行为的行为特征以及定性问题。(上期推送链接:诈骗、盗窃、抢夺、滋事、侵占还是 ......高速公路逃费行为刑事定性实证分析)本期,我们将重点关注逃费行为的刑罚适用以及犯罪对象对定性的影响等实践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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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样本】
一、 样本来源
本文的数据分析样本来源于小包公法律实证分析平台,数据来源为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裁判文书。
二、 检索关键词
本报告按照如下维度筛选有效样本:
全文:跟车尾随过杆|偷逃|冲卡|逃费|逃缴|逃交|跟车|跟随前车
逻辑关系:“且”
全文:高速公路费用|高速公路通行费|高速通行费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二审
地域及法院:全国(维度为全国则无需筛选)
文书性质:判决书
文书类型:裁判文书
裁判日期:2013-07-04 至 2024-02-27
通过上述维度,共筛选案例数为1209个,对不符合研究标准的案例予以删除后,共筛选案例数1205个。
三、 统计单位
本报告统计单位默认一篇裁判文书代表一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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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模型图表分析】
一、 逃费次数
由上图可知,被告人逃费次数在0-10次的案件数最多,有156件,占比12.97%。从案件数来看,排名前三的逃费次数及其占比分别为:0-10次(156件,占比12.97%)、40次以上(133件,占比11.06%)、10-20次(102件,占比8.48%)。高速公路逃费行为次数呈两极分化,累计逃费40次以上较多。
二、 逃费金额
由上图可知,逃费总金额为人民币10000-100000元的案件数最多,为317件,占比26.35%。从案件数来看,排名前三的累计逃费费用及其占比分别为:10000-100000元,占比26.35%、5000-10000元(101件,占比8.4%)、100000元以上(24件,占比2.0%)。
三、 退赔情况
由上图可知,被告人在判决前主动退缴高速通行费的案件数有734件,占比61.01%,未主动退缴的有469件,占比38.99%。主动退赔属于量刑中的酌定从轻情节,多数被告人都在判决作出之前退赔偷逃的通行费,这对于逃费行为的刑罚呈轻缓化具有一定影响。
四、 刑罚情况
由上图可知,被判处缓刑的当事人(以下皆以当事人为单位)最多,占比67.91%。其它占比分别为:有期徒刑刑期(778个,占比64.67%)、拘役刑期(279个,占比23.19%)、管制刑期(21个,占比1.75%)、缓刑(817个,占比67.91%)。可见,对高速公路逃费案主要适用轻刑。
五、 有期徒刑情况
被判处有期徒刑12-36个月的案件数最多,为528件,占比26.05%。从案件数来看,其他判处有期徒刑刑期及其占比分别为:判处有期徒刑6-12个月(518件,占比25.56%)、判处有期徒刑36-84个月(180件,占比8.88%)。可见,部分逃费行为在司法实践中被认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六、 缓刑适用情况
在被判处有期徒刑的行为人中,适用缓刑的有618个,占比79.43%;不适用缓刑的有160个,占比20.57%。可见,对高速公路逃费行为缓刑适用率高;结合被告人的退赔情况来看,许多逃费者在案发后能够积极认罪、悔罪,具备缓刑的适用条件。
七、 侵犯的法益
不过,高速公路逃费行为是单纯的侵财还是对社会管理秩序的破坏?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2004年)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对收费公路的管理,规范公路收费行为,维护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本条例。可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不仅蕴含高速公路经营者的财产权益,而且是高速公路经营管理秩序的有机组成,故应当是双重法益的结合。高速公路逃费行为侵犯所收、应收车辆通行费的财产权利,同时也破坏了高速公路的经营管理秩序。在诈骗罪等财产犯罪罪名与寻衅滋事罪等侵犯社会公共秩序犯罪的选择中,需要结合具体案情进行法益位阶的判断。
八、 犯罪对象
由上三图可知,在1205件样本案例中,认为高速公路通行费属于财产犯罪对象的案件共有833件,以诈骗罪认定居多,共741件,占比93.32%。其中,明确提出高速公路通行费属于财产性利益的案件有7件,占比0.84%;其案由及其占比分别为:寻衅滋事罪(2件,占比28.57%)、诈骗罪(2件,占比28.57%)、盗窃罪(1件,占比14.29%)、抢劫罪(1件,占比14.29%)、抢夺罪(1件,占比14.29%)。
可见,司法实践中普遍承认财产性利益可以成为高速公路逃费行为侵犯的对象;但对于认定财产性利益如何实现转移占有问题上存在分歧。如在(2018)京0108刑初1023号中,被告人方九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收费出口趁前车缴费通过抬杆未落之机,多次冲卡跟车不缴费强行通过,任意扰乱高速公路的通行秩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盗窃罪。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方九的行为并未导致财产性利益的转移占有或灭失,不符合盗窃罪中行为人通过犯罪行为改变财物的占有属性这一犯罪构成要件,判定被告人构成寻衅滋事罪。
九、 判决说理
(一)盗窃罪入罪理由
以盗窃罪定性逃费行为的案件共计20件,犯罪行为均为平和型逃费行为。其中,法官认定逃费行为构成盗窃罪的说理中,以“秘密多次窃取公私财物”为由进行认定的案件数最多,有11个,占比52.38%;未予以说理的案件2个,占比9.52%、以“以XX方式多次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为由进行认定的有8个,占比38.1%。可见,以平和性手段进行逃费的行为通常被认为具有秘密性与非公开性。
(二)诈骗罪入罪理由
以诈骗罪定罪的案件共计1073件,其中法官说理的理由主要集中在“利用XX方式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数额较大”,有520个,占比56.77%。其它占比分别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国家财物,数额较大”(26个,占比2.84%)、“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204个,占比22.27%)、“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166个,占比18.12%)。其中,法官在对行为对象上的表述不尽相同,主要将诈骗罪对象分为“财” 和“费”两大类。值得注意的是,法官在认定逃费行为构成诈骗罪或盗窃罪的裁判时,存在以同样理由“以XX方式多次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进行说理的情况,没有注意罪与罪之间不同的构成要件和法律特征,说理存在不足。
来源:小包公
作者:小包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