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尚权律所 时间:2024-05-22
很荣幸能够在此次会议上发表演说。正如大家所知,在此次会议上,我被聘任为刑事辩护高等研究院的名誉院长,这是一份自我期许和责任。我在此表示我的决心,愿意与各位并肩努力,共同推动我们的刑事辩护高等研究院向着最初的设想实实在在地发展。今天我将就三个问题进行讲解。
首先,本次会议主题的确是“新时代刑事辩护的高质量发展”,不可否认,高质量发展既是目标,也是我们的要求。然而,现在尚未真正实现“高质量的发展”,当前的现状仅能说是“有质量的发展”。刑事辩护的发展要实现“数量”的要求和“质量”的要求。此前,刑事辩护的比例约在30%,而现在有计划实现刑事审判和审查起诉阶段的全覆盖,这无疑将提高刑事辩护的比例,其可能增长到70%或者80%,看来“数量”的问题正得到解决。然而,“质量”问题仍待解决。刑事辩护的质量,即有效辩护。有效辩护要求辩护律师发挥专业技能和能力,找出案件中的问题,引发司法人员采纳律师意见。
其次,我们要求司法人员能够重视并采纳律师的合理辩护意见,用以矫正司法误区。然而,根据过去几年纠正冤假错案的实践发现,在案件处置时,办案人员都认为事实清楚且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规范。待到案件得出了纠错的结论,又开始承认事实并不清楚,证据不足,法律适用出错,程序违法等。这个过程的艰难以及时间的漫长实际上展示了一个问题,那就是律师的专业意见不被重视和采纳。想要以势均力敌的态势进行刑事辩护就变得非常艰难。即便有律师为案件辩护,但如果其观点或意见被认为与已定结论有所冲突,就可能会遭到法院的质疑或排斥。
同时,我们现在的一些制度机制也对辩护造成了限制。例如,我们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原本是一项非常好的制度,建立时认为律师会发挥很大的作用。然而,这几年的实践显示,很多当事人在接受了“认罪认罚从宽”之后,往往会认为自己不再需要律师的辩护。更甚者,有时公诉人直接找被告人进行协商,而非找他们的律师。因此,“认罪认罚从宽”之后,辩护的空间反倒缩小了。同样的问题也出现在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上,尽管这个制度原本设立是为了降低羁押的数量,能够变更强制措施,但是现在这个制度也基本上已完全变为形式化的程序。所以在实践中,即使律师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申请,也极少能够得到通过。此外,近年来还出现了一些新的“口袋罪”,包括“寻衅滋事”和“非法经营”。对于这些新的犯罪类型,如何进行刑事辩护,同样面临着严重的挑战。总结而言,当前我们在刑事辩护上面临的问题并非少数,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这是我想讨论的第一个问题。
第二个问题是刑法化的趋势对刑事辩护产生了巨大的压力。所谓的刑法化趋势是指,从宏观层面观察,我国的刑法正处于持续扩充之中。例如,1979年的刑法仅包括130个罪名,然而到了1997年,刑法内已有412个罪名,并在后续的12个修正案中增至480个罪名,罪名数量增加了几倍。相应地,犯罪的数量也必然会增加,我们因此看到各种各样繁多的罪名。有学者曾经谈及,如果民众的素质并未变差,那么犯罪的数量又如何会增加?1997年,刑事被告的数量为56万人,而到了2023年,起诉的刑事被告已增加至168万,增加了几倍。这都在某种程度上说明了刑法的扩张。古人言“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这在现如今的刑法化趋势下有所改变,法网并非应当织得越来越密,而是应当能覆盖所有犯罪,做到不遗漏犯罪。然而,这个问题尚未引起足够的重视。
社会现象反映出了刑法化的倾向,每当社会上发生一起事件,就有人主张应将其纳入刑法的约束,认为刑法可以解决事情,社会治理靠刑法,这是一种错误的认识。一个典型的例子是刑法中不应株连的原则,这是一个无争议的原则。然而在实际情况中,许多单位都在进行株连,直到全国人大法工委出来阻止这一行为,刑法学界并未有人关注此问题,这正是刑法化趋势所带来的压力。此环节涉及刑法的立法理论,相较于犯罪轻刑化,迎合流行的刑事辩护受到了巨大压力,未曾预料的困难纷至沓来,例如难以参与辩护。往日,律师在受到委托后便能参与辩护,然而现在的情况却已经不再相同。我们面临的问题是“占坑辩护”,即法律援助律师在无需考虑被告人意志的情况下取代委托律师。对此我并不同意龙宗智教授的观点,我认为委托律师优于法律援助律师。如果被告家属愿意自费聘请辩护律师,国家为何还要出资聘请法援律师?在我看来,这笔费用应当用于真正需要的地方。法援律师的存在压在国家的经济支持之上,而当家属愿意承担费用时,国家应立即撤回法援资金,而无须再考虑其他因素。
现今,诸如法律援助、进入法庭的困扰等问题难以得到解决。我过去进入法庭时,法官都会派书记员在门口迎接,以便于及时开庭。现如今,却出现安全检查制度阻止律师按时进入法庭的情况,这是极为无理的现象。再者,家属旁听也面临了相同的困难,出现了“占坑旁听”的现象。我感到法院工作已经日益繁重,为什么还要负责此类琐碎之事?最理想的解决方案不过是按照法律明文规定,公开审理并使持有效身份证的家属能够经过安全检查后进入法庭旁听。这些问题都令人困惑且难以解决。以上是第二个问题。
第三个问题涉及刑事辩护及社会舆论。全国律师协会曾多次制定文件,规定律师不能利用媒体办案,不能借由媒体炒作案件,然而这个基本命题的边界却难以界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等机关都在其文件中明确了接受人民和舆论监督的规定。通常,我们理解的“接受舆论监督”是接受官方媒体的监督,然而我认为这一解释并不充分。舆论应该包括两部分:官方舆论和民间舆论。因此,这些司法机关也应接受民间舆论的监督。对于刑事案件来说,官方和民间舆论都应对其进行监督。实践中,舆论确实发挥了巨大作用。如吴英案、于欢案以及最近的马树山案,如果没有舆论,仅靠律师能否辩护成功?此类舆论的存在体现了其积极的作用。这些司法机关声称接受舆论监督,然而只接受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等官方媒体的监督,而不接受普通民众的舆论,我认为这并不合理。因此,从刑事辩护的角度来看,社会舆论也是审理刑事案件的一部分。这其中,既包含了当事人的需要,也包含了公众对公正的需求。在新的社会背景下,媒体发达的现状确实需要我们律师去思考。
我们应如何在舆论中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对于舆论的限制,我认为核心是要真实,不能编造虚假信息,不能人身攻击,不能诽谤侮辱。在真实性得到保证的前提下,应当允许人们发表意见。作为律师,我们发表的意见应当更加慎重,更加精准,更加真实。总的来说,我们应将律师和舆论的关系作为课题进行研究。我们需探讨律师是否应全然割裂于涉及案件的舆论,以及如何合适地在舆论中表达以使案件的审理更公正。要实现司法公正,就应注重当事人以及人民群众对公正的感受。以上就是我想要表述的所有内容,谢谢。
来源:西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高等研究院
作者:李贵方,中华全国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顾问